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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新企业所得制度的实行,企业作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义务人,其所得税纳税筹划在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中,非常有必要,因为它贯穿于纳税人从战略管理到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本文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内涵和基本方法出发,运用综合分析法,剖析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结合案例提出了相应的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
一、相关概念
1.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缴纳的所得税是应纳所得额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2.纳税筹划。不同的学者对纳税筹划的理解不同,本文所认为的纳税筹划是企业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为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尽可能的节约税负或递延纳税,对自身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活动进行事先的规划和安排。
二、新企业所得制度下企业所得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1.重视度不够,未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具有不易转嫁的特点,部分企业认为只要有利润就要缴纳所得税。所得税的征收客观上减少了企业可以自由支配的财富,它是国家对企业所创造的经营成果的部分无偿占有,纳税人有权利在税收法律允许的条件下科学、合法的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换句话来讲就是在税法允许的条件下,进行的合理避税,不是偷税或者漏税,它更有利于企业未来的发展,以此为国家形成长期的税源。
2.未能正确考虑纳税筹划风险。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企业纳税人不能正确的分清合理的避税与逃税、偷税的概念,最终导致企业出现违法行为和一定的财务风险。这主要是企业纳税人对于税法知识的理解不够深入,专业素质不够高等造成的,再者纳税筹划本身就是在税收法律的边缘上进行合理的避税,很容易误入歧途,纳税筹划不仅没有成功反而出现逃税、偷税的风险。并且,纳税筹划离不开企业的经营活动,市场经济的变动,会引起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变动。
3.忽略从企业整体经济决策中考虑纳税筹划。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必须把企业的整体经营决策以及所得税纳税筹划两者结合起来,很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时,虽然所得税税负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但是整体的经营决策却受到影响,企业不能按照原有的经济决策有计划、有安排的发展。这对企业来说毫无益处,反而增加了不少风险。存货计价法也是一个例子,企业短期内有可能选择某种计价方法而获得一定的税收收益,但是如果从长远的眼光来看,这种筹划方式很可能是对公司不利的。并且存货计价法在税法上一经确定,就不可以再次改变。
4.纳税筹划操作性不强。大部分企业对于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深度、广度、拓展相当缺少,知识水平欠缺,受外界的影响较大,一方面企业比较关心优惠政策的使用,另一方面企业为了达到使应收账款和存货提高,减少坏账准备的目的,运用一定的手段将票据的时间和开票的方式集进行修改。这些做法不仅仅产生了一定的损失,而且导致与客户沟通的障碍,使顾客产生反感的情绪,甚至限制筹划活动的进一步展开和深入,对于企业来说得不偿失。
三、新企业所得制度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
近年来,在依靠国家政策的支持以及外部环境的条件下,企业不断发展的同时,科学合理的利用各项优惠政策,结合自身的营运方式和特点,为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必须为自己制定最优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因此,根据国家的财政优惠证政策,企业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1.销售收入。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点的选择来进行纳税筹划,企业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对于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点也会不相同。企业要想在经营活动中获得递延纳税的税收效益,需要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点,科学合理的归属所得年度。其次,选择合适的结算方法,可以达到推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这方面的筹划方式主要是采取利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和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方式。例如:某公司2015年6月将商品全部发出,共计货款(不含税)5000万元的销售收入,有3200萬元已经货款两清,剩余的800万元、250万、450万,300万、分别两年后一次付清、一年半后付、一年后付、两年后还清。现在有两种方案,方案一是采取直接收款的方式;方案二是采取分期赊销的方式。
方案一:直接收款一次付清:确认收入5000万元
但是对于赊销的1800万元,并没有收到,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已经实现了销售,还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假如对赊销货款不记账,就违反了税收法律,就是偷税。
方案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在贷款结算中核算:
当年确认收入3200万元,两年后确认收入1100万元,一年半后确认收入250万元,一年后确认收入450万元,虽然企业所得税应纳总额没有减少,但是时间上递延了,为企业争取了适用资金的时间。
由上可知,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选择,使得企业节约了大量的流动资金,取得了不错的节税效果。
2.成本费用开支 。想要达到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最大化,进而使所得税支出最小化,就必须对成本费用进行纳税筹划,合理的安排成本费用支出,对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具有重要的影响,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例如成本、费用、税金等与收入有关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得以冲减。首先,对于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准予扣除的部分为不超过职工资薪金的14%;其次,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0.5%。还有符合实际的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扣除的部分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如果有超过部分,则允许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可以利用这些政策,在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科学合理的安排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在适当范围内,合理的、充分的规划各项费用,最大化的扣除想滚税费,最大程度的提升纳税筹划的空间,使得企业的税后利润实现最大化。 例如:2015年某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88197万元,广告费支出为44756.55万元,2015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33053万元。
广告费最大扣除额度:288197×15%=43229.55(万元)
广告费超支:44756.55-43229.55=1527(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33053+1527=3458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3053+1527)×15%=5187(万元)
筹划思路是企业可以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企业将产品以14000万元卖给子公司,子公司以15000万元售出,两个公司的广告费用为1800万元、1200万元,两个公司都单独核算,并且两家公司都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可以全部扣除,这种方式下就在税法的允许下,科学合理的将广告费用全部扣除了,这种方案下实现节税(44756.55-43229.55)×15%=229.05(万元)
3.存货计价方法。众所周知,企业的产品由材料构成,产品的成本受材料价格的影响,二者一般情况下成正比例关系,那么,企业材料费用以何种方式计入企业产品的成本,就必然會对当期成本价格的大小产生一定的影响,接着由成本影响到当期的利润,而利润直接与所得税相关联。材料成本的计入方法在我国主要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企业成本,利润、以及纳税受到计价方法的影响,不同的存货计价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发出存货计价越高,当期收益越少,企业所得税越少。
4.公益、救助性捐赠。纳税人除了金融保险业外,用于救济性、公益性的捐赠,在税法上规定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或者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属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允许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扣除,如果有超过部分,则不得扣除。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是国家税法规定下,具体包括:体育事业、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救助灾害、环境保护、文化、卫生、科学等向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年度利润总额,是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下,企业计算的年会计利润。利用好这项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最大目标,就是把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福利事业和其他公共事,对救济性和公益性的捐赠全部扣除。
例如:某中小企业2013年和2014年预计利润总额均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及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该企业应该怎样筹划?
提出三套方案,第一套方案是2013年底直接捐给某贫困地区;第二套方案是2014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第三套方案是2013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2014年初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应选择方案几?
方案一:该企业2013年直接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万元(100x25%=25);
方案二:该企业2013年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12万(100x12%),超过12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2万元[100—100x12%]x25%;
方案三: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13年和2014年的会计利润均为100万元,因此每年捐赠的10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12万元,均可在税前扣除,2008年和2009年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均为22.5万元[(100一10)x25%]。
通过比较,该企业采取第三种方案最好,尽管都是对外捐赠20万元,但方案三与方案二相比可以节税2万元(8x25%),与方案一比较可节税5万(20x25%)。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必须是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我国现阶段对于税收筹划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的建立和完善,在为企业带来广阔空间的同时,为企业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与此同时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也面临者非常激烈的竞争,企业竞争的核心部分是财务成本,财务成本的核心之一又是税收成本,所以税收筹划对每一个企业都很有必要。
参考文献:
[1]温慧媛.张素梅.魏敏,浅谈企业税收筹划[J].企业研究.2014(05)
[2]翟继光.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M].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02)
[3]刘兆华.纳税筹划实务与案例[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03)
作者简介:高扬(1985—),女,河南商丘人,讲师,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会计系,研究方向:税务会计方向。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
一、相关概念
1.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缴纳的所得税是应纳所得额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2.纳税筹划。不同的学者对纳税筹划的理解不同,本文所认为的纳税筹划是企业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为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尽可能的节约税负或递延纳税,对自身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活动进行事先的规划和安排。
二、新企业所得制度下企业所得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1.重视度不够,未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具有不易转嫁的特点,部分企业认为只要有利润就要缴纳所得税。所得税的征收客观上减少了企业可以自由支配的财富,它是国家对企业所创造的经营成果的部分无偿占有,纳税人有权利在税收法律允许的条件下科学、合法的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换句话来讲就是在税法允许的条件下,进行的合理避税,不是偷税或者漏税,它更有利于企业未来的发展,以此为国家形成长期的税源。
2.未能正确考虑纳税筹划风险。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企业纳税人不能正确的分清合理的避税与逃税、偷税的概念,最终导致企业出现违法行为和一定的财务风险。这主要是企业纳税人对于税法知识的理解不够深入,专业素质不够高等造成的,再者纳税筹划本身就是在税收法律的边缘上进行合理的避税,很容易误入歧途,纳税筹划不仅没有成功反而出现逃税、偷税的风险。并且,纳税筹划离不开企业的经营活动,市场经济的变动,会引起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变动。
3.忽略从企业整体经济决策中考虑纳税筹划。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必须把企业的整体经营决策以及所得税纳税筹划两者结合起来,很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时,虽然所得税税负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但是整体的经营决策却受到影响,企业不能按照原有的经济决策有计划、有安排的发展。这对企业来说毫无益处,反而增加了不少风险。存货计价法也是一个例子,企业短期内有可能选择某种计价方法而获得一定的税收收益,但是如果从长远的眼光来看,这种筹划方式很可能是对公司不利的。并且存货计价法在税法上一经确定,就不可以再次改变。
4.纳税筹划操作性不强。大部分企业对于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深度、广度、拓展相当缺少,知识水平欠缺,受外界的影响较大,一方面企业比较关心优惠政策的使用,另一方面企业为了达到使应收账款和存货提高,减少坏账准备的目的,运用一定的手段将票据的时间和开票的方式集进行修改。这些做法不仅仅产生了一定的损失,而且导致与客户沟通的障碍,使顾客产生反感的情绪,甚至限制筹划活动的进一步展开和深入,对于企业来说得不偿失。
三、新企业所得制度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
近年来,在依靠国家政策的支持以及外部环境的条件下,企业不断发展的同时,科学合理的利用各项优惠政策,结合自身的营运方式和特点,为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必须为自己制定最优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因此,根据国家的财政优惠证政策,企业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1.销售收入。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点的选择来进行纳税筹划,企业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对于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点也会不相同。企业要想在经营活动中获得递延纳税的税收效益,需要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点,科学合理的归属所得年度。其次,选择合适的结算方法,可以达到推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这方面的筹划方式主要是采取利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和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方式。例如:某公司2015年6月将商品全部发出,共计货款(不含税)5000万元的销售收入,有3200萬元已经货款两清,剩余的800万元、250万、450万,300万、分别两年后一次付清、一年半后付、一年后付、两年后还清。现在有两种方案,方案一是采取直接收款的方式;方案二是采取分期赊销的方式。
方案一:直接收款一次付清:确认收入5000万元
但是对于赊销的1800万元,并没有收到,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已经实现了销售,还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假如对赊销货款不记账,就违反了税收法律,就是偷税。
方案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在贷款结算中核算:
当年确认收入3200万元,两年后确认收入1100万元,一年半后确认收入250万元,一年后确认收入450万元,虽然企业所得税应纳总额没有减少,但是时间上递延了,为企业争取了适用资金的时间。
由上可知,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选择,使得企业节约了大量的流动资金,取得了不错的节税效果。
2.成本费用开支 。想要达到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最大化,进而使所得税支出最小化,就必须对成本费用进行纳税筹划,合理的安排成本费用支出,对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具有重要的影响,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例如成本、费用、税金等与收入有关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得以冲减。首先,对于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准予扣除的部分为不超过职工资薪金的14%;其次,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0.5%。还有符合实际的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扣除的部分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如果有超过部分,则允许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可以利用这些政策,在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科学合理的安排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在适当范围内,合理的、充分的规划各项费用,最大化的扣除想滚税费,最大程度的提升纳税筹划的空间,使得企业的税后利润实现最大化。 例如:2015年某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88197万元,广告费支出为44756.55万元,2015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33053万元。
广告费最大扣除额度:288197×15%=43229.55(万元)
广告费超支:44756.55-43229.55=1527(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33053+1527=3458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3053+1527)×15%=5187(万元)
筹划思路是企业可以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企业将产品以14000万元卖给子公司,子公司以15000万元售出,两个公司的广告费用为1800万元、1200万元,两个公司都单独核算,并且两家公司都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可以全部扣除,这种方式下就在税法的允许下,科学合理的将广告费用全部扣除了,这种方案下实现节税(44756.55-43229.55)×15%=229.05(万元)
3.存货计价方法。众所周知,企业的产品由材料构成,产品的成本受材料价格的影响,二者一般情况下成正比例关系,那么,企业材料费用以何种方式计入企业产品的成本,就必然會对当期成本价格的大小产生一定的影响,接着由成本影响到当期的利润,而利润直接与所得税相关联。材料成本的计入方法在我国主要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企业成本,利润、以及纳税受到计价方法的影响,不同的存货计价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发出存货计价越高,当期收益越少,企业所得税越少。
4.公益、救助性捐赠。纳税人除了金融保险业外,用于救济性、公益性的捐赠,在税法上规定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或者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属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允许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扣除,如果有超过部分,则不得扣除。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是国家税法规定下,具体包括:体育事业、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救助灾害、环境保护、文化、卫生、科学等向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年度利润总额,是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下,企业计算的年会计利润。利用好这项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最大目标,就是把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福利事业和其他公共事,对救济性和公益性的捐赠全部扣除。
例如:某中小企业2013年和2014年预计利润总额均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及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该企业应该怎样筹划?
提出三套方案,第一套方案是2013年底直接捐给某贫困地区;第二套方案是2014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第三套方案是2013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2014年初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应选择方案几?
方案一:该企业2013年直接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万元(100x25%=25);
方案二:该企业2013年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12万(100x12%),超过12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2万元[100—100x12%]x25%;
方案三: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13年和2014年的会计利润均为100万元,因此每年捐赠的10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12万元,均可在税前扣除,2008年和2009年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均为22.5万元[(100一10)x25%]。
通过比较,该企业采取第三种方案最好,尽管都是对外捐赠20万元,但方案三与方案二相比可以节税2万元(8x25%),与方案一比较可节税5万(20x25%)。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必须是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我国现阶段对于税收筹划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的建立和完善,在为企业带来广阔空间的同时,为企业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与此同时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也面临者非常激烈的竞争,企业竞争的核心部分是财务成本,财务成本的核心之一又是税收成本,所以税收筹划对每一个企业都很有必要。
参考文献:
[1]温慧媛.张素梅.魏敏,浅谈企业税收筹划[J].企业研究.2014(05)
[2]翟继光.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M].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02)
[3]刘兆华.纳税筹划实务与案例[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03)
作者简介:高扬(1985—),女,河南商丘人,讲师,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会计系,研究方向:税务会计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