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于2001年12月11口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至今已近5年。从2005年起,我国开始进入WTO“后过渡期”。“后过渡期”是指我国加入WTO谈判中的国内产业争取到的过渡期结束后的整个历史时期。目前,主要行业的过渡期大部分已经到期,尚未到期的也接近尾声。
一、我国对外贸易在WTO后过渡期的特征
从入世5年来我国对外贸易的成就来看,我国的外贸发展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05年,我国的对外贸易总额已经达到14,221億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我国对外贸易的份额已经占全世界的6.4%,而1978年这一数字仅为203亿美元,位居32位。同时,我国外汇储备也达到了8189亿美元,累计实际利用国外投资达到6000多亿美元。另外,《十一五规划纲要》预测到2010年我国的货物进出口总量将达到2.3万亿美元,服务贸易总量达到4,000亿美元。这些数字毫无疑问地证明了我国已经成为对外贸易大国。
在这个时期,我国对外贸易表现出以下的新特征:
1、货物贸易进出口权已经完全开放,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开始融合;
2、服务贸易中的大部分限制都将逐步取消,主要包括金融、商业、通讯、建筑、分销、教育、环境、旅游和运输等9大部门约90个分部门,基本上涵盖我国最为重要的第三产业,
3、绝大多数非关税措施已经取消,关税已经降至承诺的终点,中国平均关税已由2001年的15.3%下降到目前的10.4%;
4、外贸法律制度的梳理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完成国内外贸法律与WTO规则的接轨,做到了外贸法律的国内统一实施并完成了“立、改、废”工作,
5、中国将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经济国家在WTO内平等地按照统一的国际游戏规则来从事外贸活动。
但在另一方面,我国仍不是对外贸易强国。在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对外贸易也遭遇到了很多国际贸易壁垒的阻碍,贸易摩擦愈演愈烈,形式越来越复杂,涉及面越来越大,已经从原来的产品摩擦走向制度性摩擦,对外贸易中的法律问题越来越成为焦点问题。例如,我国已经连续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2005年共遭到51起其他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达到近18亿美元。2005年我国也首次遭到了反垄断诉讼,维生素C、镁砂和镁制品等反垄断案相继浮出水面,其潜在的涉案金额远远超过反倾销案件,影响也往往涉及整个行业。另外,我国国内资源短缺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对国际资源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2004年我国石油进门达到1.3亿吨,铁矿石进口2.1亿吨,都占国内消费量的40%左右。尽管我国进口的资源很多,但我国的控制力却很弱,没有能够通过对外投资和股权等方式来确保稳定的资源供应,与其他国家的谈判中也经常处于被动。例如,我国目前95%的进口资源都足以现货贸易方式进口的,有控制权的油矿资源只占进口量的5%以下,而81%的优质石油资源掌握在世界排名前20位的跨国公司手中。这种情况显然均不利于我国从贸易人国走向贸易强国。
因此,我国对外贸易在后过渡期的两个明显特征是:第一,对外贸易发展迅速,增长的潜力仍然很大:第二,贸易摩擦已经升级,制度性摩擦的趋势已经出现,摩擦出现了全面深化的势头,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大。用一句老话来说,就是机遇与挑战并存,二者同样巨大。
二、国际贸易中的冲突和互动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伴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突飞猛进,国际贸易也发生着新变化和新趋势,形成了各种趋势和力量的冲突和互动,并对我国有着各种显形或者隐性的影响,值得我们予以注意和研究。(一)国际贸易中的三大冲突
1、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冲突
WTO所代表的世界潮流是经济全球化,WTO的法律制度也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但是,在多边贸易体制逐渐为各国所接受的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也是同步进行,各国正在加紧建立不通层次,不同国家间的各种区域经济组织。例如,自由贸易区作为比较合适的区域经济组织形式正在不断产生,到2005年在世界贸易组织登记的自由贸易区已经达到300多个。这表明,区域经济组织内各成员国享受的特殊待遇正在不断冲刷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WTO的各项原则、尤其是非歧视原则正经受着严峻的考验。
就我国来说,H前为止还尚未正式参加任何自由贸易区,这对于我国的经贸发展来说并非是积极因素。我国游离于自由贸易区之外一方面使我国只能坐视积极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尽先机,无法享受区域贸易安排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另一方面,由于区域贸易安排对区内国家实行优惠待遇,其成员对区外贸易伙伴仍保留各自原有的贸易壁垒,因而它所产生的贸易转移效果和排他性效应日益明显,致使我国受到程度不同的歧视性影响。同时,自由贸易区是世界贸易组织明文允许存在的例外,不予以积极利用就没有充分利用世贸规则来为我国谋取应得的利益。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我国都应重视和利用自由贸易区来推动我国外贸的进一步发展,并进一步建立和巩固我国在自由贸易区内的领导地位。因此,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进的和东盟自由贸易区联合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工作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确保我国在东南亚的对外贸易利益以及其他利益。
2、世界贸易自由化和各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冲突
WTO的宗旨是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即通过规则的统一实施实现市场的统一,以便达到贸易的最终自由化。但是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通过各种贸易摩擦方式实现其合法的或者非法的目的,达到其阻止外国对其进口、保护其国内产业的目的。这种冲突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世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WTO的宗旨在这种冲突面前有可能成为一种口号,其积极作用和地位也受到了损害。这表明,贸易保护主义并没有随着WTO的成立和发展而销声匿迹,而是变化厂形式,通过其他方式、在新的层面继续展开。对此,我国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注意到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发展,并积极予以应对。从这个意义上说,前文所述的贸易摩擦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比目前常见的贸易壁垒更:为复杂、影响更为巨大的保护主义武器,例如反垄断、知识产权保护、人民币汇率、资源产品定价权等等,都将会逐步出现并发展,其杀伤力不可低估,需要我们认真予以研究和应对。
3、反倾销规则与反垄断法的冲突
目前,反倾销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 使用频率最高的贸易救济措施,目的是防止低价倾销商品形成不公平竞争,损害进口国的国内产业。许多国家(包括我国)为了防止低价倾销损害本国和进口国的利益,就通过行业协会来规范出口商的定价,因此就形成了出口商之间的价格联盟。但是,这种价格联盟属于明显违反反垄断法原则的行为。一旦进口国的进口商 或者消费者提起反垄断诉讼,就很容易以此为理由而对出口商采取法律措施,其目标是生产商本身而不仅仅是产品,因此其杀伤力远大于仅针对产品的反倾销措施。由此形成了反倾销往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冲突。上文提到的维生素C、镁砂和镁制品的反垄断案件就属于此类情况。这种冲突的影响小仅是对产品的生产商造成很大冲击,而且对整个对外贸易管理体制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尤其是对我国实施多年的预核签章(作者注:指列入《出口预核签章商品目录》的出口商品,如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须持经进出口商会签章后的合同,本经签章的出口合同海关不接受申报出口。这种管理方式可以有效地控制出,商品的价格,防止低价出口。)和配额招投标制度形成了严重的冲击,使我国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通过严格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来约束生产商的低价倾销会造成出口中的无序竞争,所导致的倾销会引发大量反倾销调查,另一方面,利用行业协会来约束出口商又可能引发反垄断诉讼,有可能造成更大规模的法律案件。因此,我国对外贸易就势必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形成了“前门有狼、后门有虎”的两线作战的情况,这对我国对外贸易的远期发展无疑是重大的障碍。(二)对外贸易与其他领域的互动
目前,对外贸易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已经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乃至军事形成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可以一分为二,同时具有积极和消极的互动。这种互动源于对外贸易,但又突破了外贸的范围,乃至突破了经济范畴,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外贸易与政治的互动
对外贸易和政治自古就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对外贸易经常受制于各国的政治政策,这一点对于我国来说也不例外。随着我国国力的逐步增强与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中国威胁论”的谬论甚嚣尘上,遏制中国的政策和手段经常出现,这也体现在对外贸易领域。因此,如前文所述,我国外贸面临的贸易摩擦正逐步从产品、产业等微观层面向宏观经济政策、法律制度等体制和制度层面延伸,其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大。例如,近期贸易摩擦的热点体现在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社会劳动保障制度、企业用工制度、反垄断法律、出口退税等等。这些贸易摩擦背后都含有很强的政治性因素,对我国对外贸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乃至整个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都有一定的影响。而且随着我国发展的加快,可以预见对外贸易领域中的此类冲突还将推陈出新,不断变换形式,但制度性的冲突对外贸和我国其他方面的深层次影响力将会加大这一点只会更明显。对此,我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继续保持对外开放,主动地适应变换的国际形势,从制度层面主动改革,进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2.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的互动
目前,对外贸易与投资的互动也已经是世界范围内的趋势。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对外投资是对外贸易的必然发展和延伸,对外贸易是对外投资的动力和原因,二者的互动可以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为此,我国实施了“走出去”战略,从而构成了我国开放型经济的支柱,为我国寻找资源,掌握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和制高点奠定了基础。从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来看,开展对外投资是提升国力、树立我国形象的要求,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巩固成果的要求,更是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必然要求。我国对外贸易的扩大必然要求对外投资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可以实现我国资源进口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化,确保国内产品和技术的稳定出口,带动成套设备的出口,加强紧缺资源的控制权,从而与对外贸易互相促进。目前,我国对外投资已经取得很大的成就,但仍然存在着规划不够完善、规模偏小、项目质量不高等缺点。因此,我国對外贸易和对外投资不平衡的问题需要下大力气解决,要尽快形成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同步推进的局面,在更高层次上进行国际竞争。
三、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完善
中国正在全方位地进入国际社会,迎接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机遇和挑战。因此,我国在坚持履行我国人世承诺的同时,应该更加注意保护我国产品的安全和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这就需要在WTO框架的条件下,分析后过渡期的新特征,研究新形势下的新政策,从中国的利益出发研究WTO的制度、理论和规则,研究其中利益和规则的冲突,对我国外贸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梳理,有利于我国适应迅速变化的国际贸易形势,也有助于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2006年3月14日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了许多战略目标,如“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服务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深化体制改革”、“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等都会涉及我国外贸法律的研究和完善问题,这既是“十一五”规划本身的组成部分,又为我国顺利完成“十一五”规划提供法律和智力支持。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经济全球化与我国外资立法完善。以我国对外开放政策为指导,以我国外资立法、WTO的法律框架以及有关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为基础,采用理论联系实际和分析比较的方法,对经济全球化格局下我国外资立法的完善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
2、涉外知识产权及我国在国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我国与欧美知识产权摩擦激烈,既应当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的立法研究,还应当加强执法研究,对于我国在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有高新知识产权保护,也有传统知识产权保护。
3、WTO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研究。许多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WTO对市场经济的规定,国外发达国家对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我国的市场化问题研究。
4、中国竞争法制研究。竞争法基本理论研究,从市场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规制的一般理论与基本概念出发,考察市场竞争秩序建设的重要意义,对我国的竞争法律制度存在的局限与问题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进行具体讨论和研究,包括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研究、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等:对我国发展市场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市场竞争制度开展分析,旨在探讨与国际接轨的有效途径。
5、市场监管法基础理论与基础制度。设想通过对市场监管的研究,提出一套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市场监管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础制度,推动市场经济建设快速、稳定、健康发展。分市场监管法的基本理论,市场监管法的基本制度两部分。
6、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国外社会保障法律研究:国外社会保障法律对我国的立法借鉴,企业与社会在风险承担上应该各负其责,社会保障法中多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合理界定,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如何相互协调,社会保障争议处理的程序不能沿用劳动争议程序处理。
7、区域性国际经济体制,中外双边 安排研究。在WTO制度存在缺陷和发展缓慢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通过发展双边或区域性组织为本国经济发展服务。我国的区域性或双边安排也取得了巨大进步,但还存在许多问题,通过对国际上的区域性或双边安排进行研究,为我国服务。
8、WTO与我国行业协会管理立法研究。我国加入WTO后,本应当享有与其他WTO成员平等的待遇,事实并非如此,许多国家并没有把我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并且认为我国的行业协会等受国家控制,我国行业协会参与的一些活动成为美国欧盟等国家对我国企业实施反垄断措施的把柄,怎样对我国行业协会定位和规范?这是当前我们应当研究的,为我国制定统一行业协会立法服务。
9、我国涉外金融法的研究。国际金融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如国际金融法的规则性质、体系内涵、与国内金融法的关系与衔接,自律规则的功能,均缺乏深入研究和公认的成果,特别是对国际金融法理论中的新问题,如国际金融新秩序问题、金融安全的法律要求、金融主权的发展、金融法律责任的独立性、承担、效果等。
国际金融领域具体制度的发展研究。国际金融领域问题繁多复杂,具体制度很多,发展也很快,对每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则的深入分析,跟踪观察它在实施中的可行性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
10、中国冲突法领域中的几个问题的研究。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设计和完善的研究。我国现行的冲突法立法分散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票据法》等部门法中,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大都不完善,还有很多不协调的地方,这与国际上的法典化趋势背道而驰。冲突规则在中国法院的适用问题。由于冲突规则并不具体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一些成文的冲突规则,但我国法官在审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往往忽视了冲突规则的适用。对冲突规则在中国法院适用的现状进行研究,提出适用冲突规则的具体步骤和明确规则。
11、关于国际私法统一立法问题的研究。中国至今没有一部独立系统的国际私往法规,只有一些国内民商法中包括了若干零星的国际私法规则。这些规则从体例上看,是一种分散不集中不独立的形式,从内容上看,条文粗糙,简单,涉及范围不全面,有许多缺漏,且存在各法中的国际私法规则相互之间不一致不协调的情况。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不完善的状况直接影响到中国的对外民商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研究主要包含如下方面: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重要性和可行性: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和模式,我国国际私法法规具体规则的设置;我国国际私法对国际私法公约和各国国内国际私法的借鉴,我国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公约及各国国内国际私法的协调和接轨等。
12、国际货币法的研究。在大量的跨國经济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存在着大量涉及货币跨国流通的法律问题,如涉外经济合同中所存在的支付问题、货币保值问题,货币兑换问题、外币债务支付问题等,同时,也存在着我国政府如何处理对外货币关系问题,如对外签订货币合作条约、货币互换条约、如何处理条约中的债权或债务问题,如何履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义务以及如何处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关系问题等。最近所发生的一些经济大国强烈要求我国人民币升值的事件,就涉及到一国的货币法定升值与贬值与其相关的国际义务问题,是最好的国际货币法的实践事例。通过对国际货币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构建我们自己的国际货币法科学体系,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及其相关的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指导。
13、我国涉外项目管理立法研究。项目已成为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构成要素,项目实施的好坏已成为国家、企业和社会最为关心的问题。项目管理作为管理科学的重要分支已渗透到各行各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经济发展环境,动态的市场,更激烈且高水平的竞争,要求政府或企业不断应对新的挑战。我国涉外项目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如质量事故、工期拖延、费用超支等问题。从法律层面看,尽管我国已经有了项目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仍不够完善和系统化,至今没有制定出项目管理专业和行业指导性实施准则,项目管理实施中丰富的实践经验缺乏系统的总结和提高。
14、我国企业在涉外并购中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资本运营的方式更加广泛,企业购并行为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发展。近几年来,受全球性跨国购并浪潮的影响,外商来华投资出现了一种新的方式——外资购并。由于我国推行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政策的时间尚短,企业购并,特别是涉外购并时间更短,经验不足,国内相应的法律法规亦不完善,中国企业在涉外购并中还有许多法律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如涉外购并谈判过程中的保密问题,我国企业被购并时对产权主体的确认问题:涉外购并的方式,涉外购并的程序问题,涉外购并中的垄断问题和关于外商投资产业导向法律及申报审批问题等进行研究。
15、WTO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研究。我国环境立法主要存在如下问题:法律体系和法律条款不够完善:法律中部分条款可操作性不强,缺少对我国环境权益方面保护的立法。通过研究,我国应当通过如下方法解决我国环境面临的问题,如加快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建设,改进和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构建“绿色高地”;利用WTO规则,合理解决涉外环保问题。
16、国际惯例在我国涉外经济中的运用及对策研究。国际惯例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旺盛的生命力。当行之有效的国际惯例上升为国际条约时,又会产生新的国际惯例,并以此循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更多地参与国际经济交往,国际惯例作为国际条约的必不可少的补充,在我国涉外经济中的适用将会越来越普遍。深入研究国际惯例的有关理论,并取其有益部分为我所用,必将有助于我国经济特区乃至全国经济的发展,有助于我国更快、更早地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实现强国富民的宏愿。
17、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和技术性贸易措施立法研究。技术性贸易措施包含技术法规等,国外越来越多通过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力‘式对我国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它的危害远远大于传统的“两反一保”所带来的危害。通过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加强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立法,为我国的对外贸易的发展服务。
18、我国涉外信托的法律问题研究。信托是一种起源于西方的财产法律制度。我国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体系的信托制度,颁布了《信托法》。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加深,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涉外信托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我国《信托法》对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通过对《海牙公约》以及英、美等国有关涉外信托制度的具体分析,为我国的涉外信托立法提出理论依据。
19、WTO与我国涉外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配合吸引外资的政策在涉外税法中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置了诸多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这些形式多样的措施,在引进外国资本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及生产服务技术方面的确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WTO)成员国,旧的涉外税收制度己无法完全适应WTO规则体系的要求以及WTO所代表的全球自由贸易机制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因此,探讨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调整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20、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立法研究。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部分,而且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服务贸易得到了迅速发展,我国的对外服务贸易的发展也非常迅速。我国成为WTO成员后,开放服务业成为我国的义务,发达国家和我国之间关于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问题争论的非常激烈,怎样利用WTO规则,加强服务贸易立法,为我国发展服务贸易提供法律支撑成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21、涉外破产法问题研究。涉外破产即包含我国投资者在国外的破产问题,也包含国外投资者在我国的破产问题,涉外破产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如对债权人的保护、破产的域外效力问题等,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为我国的破产立法提供依据。
此外,还有洗钱与反洗钱法律问题研究:涉外证券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外汇管理法律问题研究等课题。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
一、我国对外贸易在WTO后过渡期的特征
从入世5年来我国对外贸易的成就来看,我国的外贸发展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05年,我国的对外贸易总额已经达到14,221億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我国对外贸易的份额已经占全世界的6.4%,而1978年这一数字仅为203亿美元,位居32位。同时,我国外汇储备也达到了8189亿美元,累计实际利用国外投资达到6000多亿美元。另外,《十一五规划纲要》预测到2010年我国的货物进出口总量将达到2.3万亿美元,服务贸易总量达到4,000亿美元。这些数字毫无疑问地证明了我国已经成为对外贸易大国。
在这个时期,我国对外贸易表现出以下的新特征:
1、货物贸易进出口权已经完全开放,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开始融合;
2、服务贸易中的大部分限制都将逐步取消,主要包括金融、商业、通讯、建筑、分销、教育、环境、旅游和运输等9大部门约90个分部门,基本上涵盖我国最为重要的第三产业,
3、绝大多数非关税措施已经取消,关税已经降至承诺的终点,中国平均关税已由2001年的15.3%下降到目前的10.4%;
4、外贸法律制度的梳理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完成国内外贸法律与WTO规则的接轨,做到了外贸法律的国内统一实施并完成了“立、改、废”工作,
5、中国将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经济国家在WTO内平等地按照统一的国际游戏规则来从事外贸活动。
但在另一方面,我国仍不是对外贸易强国。在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对外贸易也遭遇到了很多国际贸易壁垒的阻碍,贸易摩擦愈演愈烈,形式越来越复杂,涉及面越来越大,已经从原来的产品摩擦走向制度性摩擦,对外贸易中的法律问题越来越成为焦点问题。例如,我国已经连续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2005年共遭到51起其他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达到近18亿美元。2005年我国也首次遭到了反垄断诉讼,维生素C、镁砂和镁制品等反垄断案相继浮出水面,其潜在的涉案金额远远超过反倾销案件,影响也往往涉及整个行业。另外,我国国内资源短缺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对国际资源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2004年我国石油进门达到1.3亿吨,铁矿石进口2.1亿吨,都占国内消费量的40%左右。尽管我国进口的资源很多,但我国的控制力却很弱,没有能够通过对外投资和股权等方式来确保稳定的资源供应,与其他国家的谈判中也经常处于被动。例如,我国目前95%的进口资源都足以现货贸易方式进口的,有控制权的油矿资源只占进口量的5%以下,而81%的优质石油资源掌握在世界排名前20位的跨国公司手中。这种情况显然均不利于我国从贸易人国走向贸易强国。
因此,我国对外贸易在后过渡期的两个明显特征是:第一,对外贸易发展迅速,增长的潜力仍然很大:第二,贸易摩擦已经升级,制度性摩擦的趋势已经出现,摩擦出现了全面深化的势头,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大。用一句老话来说,就是机遇与挑战并存,二者同样巨大。
二、国际贸易中的冲突和互动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伴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突飞猛进,国际贸易也发生着新变化和新趋势,形成了各种趋势和力量的冲突和互动,并对我国有着各种显形或者隐性的影响,值得我们予以注意和研究。(一)国际贸易中的三大冲突
1、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冲突
WTO所代表的世界潮流是经济全球化,WTO的法律制度也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但是,在多边贸易体制逐渐为各国所接受的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也是同步进行,各国正在加紧建立不通层次,不同国家间的各种区域经济组织。例如,自由贸易区作为比较合适的区域经济组织形式正在不断产生,到2005年在世界贸易组织登记的自由贸易区已经达到300多个。这表明,区域经济组织内各成员国享受的特殊待遇正在不断冲刷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WTO的各项原则、尤其是非歧视原则正经受着严峻的考验。
就我国来说,H前为止还尚未正式参加任何自由贸易区,这对于我国的经贸发展来说并非是积极因素。我国游离于自由贸易区之外一方面使我国只能坐视积极参与区域贸易安排的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尽先机,无法享受区域贸易安排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另一方面,由于区域贸易安排对区内国家实行优惠待遇,其成员对区外贸易伙伴仍保留各自原有的贸易壁垒,因而它所产生的贸易转移效果和排他性效应日益明显,致使我国受到程度不同的歧视性影响。同时,自由贸易区是世界贸易组织明文允许存在的例外,不予以积极利用就没有充分利用世贸规则来为我国谋取应得的利益。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我国都应重视和利用自由贸易区来推动我国外贸的进一步发展,并进一步建立和巩固我国在自由贸易区内的领导地位。因此,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进的和东盟自由贸易区联合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工作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确保我国在东南亚的对外贸易利益以及其他利益。
2、世界贸易自由化和各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冲突
WTO的宗旨是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即通过规则的统一实施实现市场的统一,以便达到贸易的最终自由化。但是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通过各种贸易摩擦方式实现其合法的或者非法的目的,达到其阻止外国对其进口、保护其国内产业的目的。这种冲突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世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WTO的宗旨在这种冲突面前有可能成为一种口号,其积极作用和地位也受到了损害。这表明,贸易保护主义并没有随着WTO的成立和发展而销声匿迹,而是变化厂形式,通过其他方式、在新的层面继续展开。对此,我国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注意到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发展,并积极予以应对。从这个意义上说,前文所述的贸易摩擦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比目前常见的贸易壁垒更:为复杂、影响更为巨大的保护主义武器,例如反垄断、知识产权保护、人民币汇率、资源产品定价权等等,都将会逐步出现并发展,其杀伤力不可低估,需要我们认真予以研究和应对。
3、反倾销规则与反垄断法的冲突
目前,反倾销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 使用频率最高的贸易救济措施,目的是防止低价倾销商品形成不公平竞争,损害进口国的国内产业。许多国家(包括我国)为了防止低价倾销损害本国和进口国的利益,就通过行业协会来规范出口商的定价,因此就形成了出口商之间的价格联盟。但是,这种价格联盟属于明显违反反垄断法原则的行为。一旦进口国的进口商 或者消费者提起反垄断诉讼,就很容易以此为理由而对出口商采取法律措施,其目标是生产商本身而不仅仅是产品,因此其杀伤力远大于仅针对产品的反倾销措施。由此形成了反倾销往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冲突。上文提到的维生素C、镁砂和镁制品的反垄断案件就属于此类情况。这种冲突的影响小仅是对产品的生产商造成很大冲击,而且对整个对外贸易管理体制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尤其是对我国实施多年的预核签章(作者注:指列入《出口预核签章商品目录》的出口商品,如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须持经进出口商会签章后的合同,本经签章的出口合同海关不接受申报出口。这种管理方式可以有效地控制出,商品的价格,防止低价出口。)和配额招投标制度形成了严重的冲击,使我国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通过严格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来约束生产商的低价倾销会造成出口中的无序竞争,所导致的倾销会引发大量反倾销调查,另一方面,利用行业协会来约束出口商又可能引发反垄断诉讼,有可能造成更大规模的法律案件。因此,我国对外贸易就势必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形成了“前门有狼、后门有虎”的两线作战的情况,这对我国对外贸易的远期发展无疑是重大的障碍。(二)对外贸易与其他领域的互动
目前,对外贸易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已经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乃至军事形成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可以一分为二,同时具有积极和消极的互动。这种互动源于对外贸易,但又突破了外贸的范围,乃至突破了经济范畴,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外贸易与政治的互动
对外贸易和政治自古就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对外贸易经常受制于各国的政治政策,这一点对于我国来说也不例外。随着我国国力的逐步增强与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中国威胁论”的谬论甚嚣尘上,遏制中国的政策和手段经常出现,这也体现在对外贸易领域。因此,如前文所述,我国外贸面临的贸易摩擦正逐步从产品、产业等微观层面向宏观经济政策、法律制度等体制和制度层面延伸,其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大。例如,近期贸易摩擦的热点体现在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社会劳动保障制度、企业用工制度、反垄断法律、出口退税等等。这些贸易摩擦背后都含有很强的政治性因素,对我国对外贸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乃至整个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都有一定的影响。而且随着我国发展的加快,可以预见对外贸易领域中的此类冲突还将推陈出新,不断变换形式,但制度性的冲突对外贸和我国其他方面的深层次影响力将会加大这一点只会更明显。对此,我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继续保持对外开放,主动地适应变换的国际形势,从制度层面主动改革,进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2.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的互动
目前,对外贸易与投资的互动也已经是世界范围内的趋势。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对外投资是对外贸易的必然发展和延伸,对外贸易是对外投资的动力和原因,二者的互动可以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为此,我国实施了“走出去”战略,从而构成了我国开放型经济的支柱,为我国寻找资源,掌握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和制高点奠定了基础。从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来看,开展对外投资是提升国力、树立我国形象的要求,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巩固成果的要求,更是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必然要求。我国对外贸易的扩大必然要求对外投资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可以实现我国资源进口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化,确保国内产品和技术的稳定出口,带动成套设备的出口,加强紧缺资源的控制权,从而与对外贸易互相促进。目前,我国对外投资已经取得很大的成就,但仍然存在着规划不够完善、规模偏小、项目质量不高等缺点。因此,我国對外贸易和对外投资不平衡的问题需要下大力气解决,要尽快形成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同步推进的局面,在更高层次上进行国际竞争。
三、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完善
中国正在全方位地进入国际社会,迎接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机遇和挑战。因此,我国在坚持履行我国人世承诺的同时,应该更加注意保护我国产品的安全和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这就需要在WTO框架的条件下,分析后过渡期的新特征,研究新形势下的新政策,从中国的利益出发研究WTO的制度、理论和规则,研究其中利益和规则的冲突,对我国外贸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梳理,有利于我国适应迅速变化的国际贸易形势,也有助于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2006年3月14日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了许多战略目标,如“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服务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深化体制改革”、“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等都会涉及我国外贸法律的研究和完善问题,这既是“十一五”规划本身的组成部分,又为我国顺利完成“十一五”规划提供法律和智力支持。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经济全球化与我国外资立法完善。以我国对外开放政策为指导,以我国外资立法、WTO的法律框架以及有关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为基础,采用理论联系实际和分析比较的方法,对经济全球化格局下我国外资立法的完善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
2、涉外知识产权及我国在国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我国与欧美知识产权摩擦激烈,既应当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的立法研究,还应当加强执法研究,对于我国在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既有高新知识产权保护,也有传统知识产权保护。
3、WTO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研究。许多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WTO对市场经济的规定,国外发达国家对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我国的市场化问题研究。
4、中国竞争法制研究。竞争法基本理论研究,从市场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规制的一般理论与基本概念出发,考察市场竞争秩序建设的重要意义,对我国的竞争法律制度存在的局限与问题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进行具体讨论和研究,包括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研究、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等:对我国发展市场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市场竞争制度开展分析,旨在探讨与国际接轨的有效途径。
5、市场监管法基础理论与基础制度。设想通过对市场监管的研究,提出一套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的市场监管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础制度,推动市场经济建设快速、稳定、健康发展。分市场监管法的基本理论,市场监管法的基本制度两部分。
6、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国外社会保障法律研究:国外社会保障法律对我国的立法借鉴,企业与社会在风险承担上应该各负其责,社会保障法中多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合理界定,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如何相互协调,社会保障争议处理的程序不能沿用劳动争议程序处理。
7、区域性国际经济体制,中外双边 安排研究。在WTO制度存在缺陷和发展缓慢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通过发展双边或区域性组织为本国经济发展服务。我国的区域性或双边安排也取得了巨大进步,但还存在许多问题,通过对国际上的区域性或双边安排进行研究,为我国服务。
8、WTO与我国行业协会管理立法研究。我国加入WTO后,本应当享有与其他WTO成员平等的待遇,事实并非如此,许多国家并没有把我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并且认为我国的行业协会等受国家控制,我国行业协会参与的一些活动成为美国欧盟等国家对我国企业实施反垄断措施的把柄,怎样对我国行业协会定位和规范?这是当前我们应当研究的,为我国制定统一行业协会立法服务。
9、我国涉外金融法的研究。国际金融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如国际金融法的规则性质、体系内涵、与国内金融法的关系与衔接,自律规则的功能,均缺乏深入研究和公认的成果,特别是对国际金融法理论中的新问题,如国际金融新秩序问题、金融安全的法律要求、金融主权的发展、金融法律责任的独立性、承担、效果等。
国际金融领域具体制度的发展研究。国际金融领域问题繁多复杂,具体制度很多,发展也很快,对每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则的深入分析,跟踪观察它在实施中的可行性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
10、中国冲突法领域中的几个问题的研究。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设计和完善的研究。我国现行的冲突法立法分散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票据法》等部门法中,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大都不完善,还有很多不协调的地方,这与国际上的法典化趋势背道而驰。冲突规则在中国法院的适用问题。由于冲突规则并不具体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一些成文的冲突规则,但我国法官在审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往往忽视了冲突规则的适用。对冲突规则在中国法院适用的现状进行研究,提出适用冲突规则的具体步骤和明确规则。
11、关于国际私法统一立法问题的研究。中国至今没有一部独立系统的国际私往法规,只有一些国内民商法中包括了若干零星的国际私法规则。这些规则从体例上看,是一种分散不集中不独立的形式,从内容上看,条文粗糙,简单,涉及范围不全面,有许多缺漏,且存在各法中的国际私法规则相互之间不一致不协调的情况。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不完善的状况直接影响到中国的对外民商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研究主要包含如下方面: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重要性和可行性: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和模式,我国国际私法法规具体规则的设置;我国国际私法对国际私法公约和各国国内国际私法的借鉴,我国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公约及各国国内国际私法的协调和接轨等。
12、国际货币法的研究。在大量的跨國经济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存在着大量涉及货币跨国流通的法律问题,如涉外经济合同中所存在的支付问题、货币保值问题,货币兑换问题、外币债务支付问题等,同时,也存在着我国政府如何处理对外货币关系问题,如对外签订货币合作条约、货币互换条约、如何处理条约中的债权或债务问题,如何履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义务以及如何处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关系问题等。最近所发生的一些经济大国强烈要求我国人民币升值的事件,就涉及到一国的货币法定升值与贬值与其相关的国际义务问题,是最好的国际货币法的实践事例。通过对国际货币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构建我们自己的国际货币法科学体系,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及其相关的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指导。
13、我国涉外项目管理立法研究。项目已成为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构成要素,项目实施的好坏已成为国家、企业和社会最为关心的问题。项目管理作为管理科学的重要分支已渗透到各行各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经济发展环境,动态的市场,更激烈且高水平的竞争,要求政府或企业不断应对新的挑战。我国涉外项目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如质量事故、工期拖延、费用超支等问题。从法律层面看,尽管我国已经有了项目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仍不够完善和系统化,至今没有制定出项目管理专业和行业指导性实施准则,项目管理实施中丰富的实践经验缺乏系统的总结和提高。
14、我国企业在涉外并购中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资本运营的方式更加广泛,企业购并行为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发展。近几年来,受全球性跨国购并浪潮的影响,外商来华投资出现了一种新的方式——外资购并。由于我国推行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政策的时间尚短,企业购并,特别是涉外购并时间更短,经验不足,国内相应的法律法规亦不完善,中国企业在涉外购并中还有许多法律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如涉外购并谈判过程中的保密问题,我国企业被购并时对产权主体的确认问题:涉外购并的方式,涉外购并的程序问题,涉外购并中的垄断问题和关于外商投资产业导向法律及申报审批问题等进行研究。
15、WTO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研究。我国环境立法主要存在如下问题:法律体系和法律条款不够完善:法律中部分条款可操作性不强,缺少对我国环境权益方面保护的立法。通过研究,我国应当通过如下方法解决我国环境面临的问题,如加快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建设,改进和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构建“绿色高地”;利用WTO规则,合理解决涉外环保问题。
16、国际惯例在我国涉外经济中的运用及对策研究。国际惯例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旺盛的生命力。当行之有效的国际惯例上升为国际条约时,又会产生新的国际惯例,并以此循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更多地参与国际经济交往,国际惯例作为国际条约的必不可少的补充,在我国涉外经济中的适用将会越来越普遍。深入研究国际惯例的有关理论,并取其有益部分为我所用,必将有助于我国经济特区乃至全国经济的发展,有助于我国更快、更早地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实现强国富民的宏愿。
17、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和技术性贸易措施立法研究。技术性贸易措施包含技术法规等,国外越来越多通过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力‘式对我国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它的危害远远大于传统的“两反一保”所带来的危害。通过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加强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立法,为我国的对外贸易的发展服务。
18、我国涉外信托的法律问题研究。信托是一种起源于西方的财产法律制度。我国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体系的信托制度,颁布了《信托法》。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加深,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涉外信托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我国《信托法》对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通过对《海牙公约》以及英、美等国有关涉外信托制度的具体分析,为我国的涉外信托立法提出理论依据。
19、WTO与我国涉外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配合吸引外资的政策在涉外税法中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置了诸多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这些形式多样的措施,在引进外国资本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及生产服务技术方面的确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WTO)成员国,旧的涉外税收制度己无法完全适应WTO规则体系的要求以及WTO所代表的全球自由贸易机制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因此,探讨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调整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20、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立法研究。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部分,而且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服务贸易得到了迅速发展,我国的对外服务贸易的发展也非常迅速。我国成为WTO成员后,开放服务业成为我国的义务,发达国家和我国之间关于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问题争论的非常激烈,怎样利用WTO规则,加强服务贸易立法,为我国发展服务贸易提供法律支撑成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21、涉外破产法问题研究。涉外破产即包含我国投资者在国外的破产问题,也包含国外投资者在我国的破产问题,涉外破产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如对债权人的保护、破产的域外效力问题等,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为我国的破产立法提供依据。
此外,还有洗钱与反洗钱法律问题研究:涉外证券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外汇管理法律问题研究等课题。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