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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民法院执行款物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暂时代为管理的财物。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要求:基层法院对执行款要进行科学、高效管理,这也是新时期背景下,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简要阐述执行款的性质和执行款的特点,对实施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改进对策从财务的角度进行简单探讨,有不当之处,还望各位同行们敬请指正。
【关键词】:基层法院 执行款 问题 对策
1 引言
人民法院执行款物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暂时代为管理的财物。执行款物主要包括(1)赔偿款,(2)违约金,(3)拍卖保证金,(4)鉴定费,(5)评估费,(6)诉讼费,(7)成交价款等多种款项。科学有效地对执行款进行管理,是执行法官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也是基层法院财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一道非常重要防线。它主要包括(1)资金收取、(2)票据管理、(3)会计处理、(4)法官授权索赔、(5)财务报销等几个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基层执行法官对执行款的认识和管理意识比较淡薄,存在很多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本文針对基层法院的财务部门在对执行款进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执行款物的性质和特点,简单分析一下如何正确管理执行款的措施。主要目的为了引起存有“重审判执行,轻过付管理”观念的一些法官们的高度重视。科学、高效的对执行款进行管理,是深化司法体制的全面改革,也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让人们真正感受到公平、公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还能有效地预防执行款项被挤占被挪用甚至被贪污等行为的发生。
2执行款的性质及特点
执行款是被申请人不依据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申请人依据有效的法律文书提出的申请。权利人享有所有权;它是国家强制性权利的体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可以依法列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处以强制履行的司法拘留。执行付款是指一方以货币支付给另一方的款项。执行款具有以下多个特点:(1)数量比较大、(2)数额大小不等、(3)收支频繁、(4)跨年度执行、(5)分配复杂、(6)执行困难等多。
3执行款在管理中存在问题
执行款是基层法院账户的过渡款项,涉及到的人员相对比较多,它既是基层法院财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层法院执行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所以各基层法院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高度重视,加强对相关票据的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执行款过付不当现象发生,从根本上保障资金的安全,避免影响办案效率的提升,提高工作效率。多年的工作经历发现,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格,不合规代领现象经常发生
很多执行法官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基本权益,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如何落实到位上,忽略了当事人在执行款项到位后的领取工作。由于很多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案件作出审判后,他们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想方设法地去转移、隐藏资产。执行法官必须和被执行人进行各种各样的斗智斗勇,想尽一切办法去保全、冻结、扣划他们的资产,通过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列入黑名单、甚至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历经了千辛万苦把款项执行到位后,个别执行法官忽略了财务规定,认为款项到达法院账户后没自己什么事了,款项过付问题那是财务部门的工作,与自己没有关系了。很多执行法官在款项缴入执行款专户之后,没有对被执行人进行严格要求,不能及时把银行收据到法院财务部门更换正规的财政票据。认为款项进了财务账就算是已经执行完结了,剩下的只要当事人自己去财务部门申请款项。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院的公信力,同时也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第二、票据使用混乱、缺乏统一管理
基层人民法院的过付款是由法院代为保管的申请人享有所有权的临时基金。与诉讼费等其他往来款是有区别的,不是基层法院的收入,也补是地方财政的收入。所以,在对这部分款项支付的时候,不像其他支出一样,没有财政部门规范的财务票据。很多基层法院使用的是自制单据,在很多执行案件中,由于当时没有注意存根记账,致使在案件的后期,只能依据财务记账联查询资金出入流水,不但给基层法院财务部门增加了麻烦,同时也缺乏财务与执行的双向监管。
4 实施措施
4.1过付款管理规范化
超收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最终体现,也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它是体现基层法院工作效率的一个有效途径,对法院系统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具有更加深远的影响。我们需要高度重视有效的管理和严格的监督。执行法官要加强对金融体系的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的执行能力,执行法官不仅要加强自身业务的学习,还要不断学习最新的金融法律法规,在案件的执行中,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特别当双方被允许在开证行自愿履行现金交付时,执行人应及时通知被执行人或收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用收据代替收据。每当被执行人或者受款人拒不明确换证或者不按期办理换证手续时,执行人应当及时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并把书面说明随收讫凭证附入案件卷宗。
4.2 票据管理制度化
财务制度规定了不相容的岗位必须分开经营和管理。新模式下的“法官+助理+职员”,我们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分离执行款管理,各自独立的财务会计和审批程序,开票据和保管票据分开管理。在每一个案件的执行中,一定要按照人员不同分工,严格做好各类票据的管理工作,对执行资金的收缴、登记、结算和支出等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尽量保障当事人资金的收支安全。尤其是对法案涉及到执行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是否为会计执行特殊的金融票据或白手起家的账单基金,一定要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楚,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账单,坚决杜绝账单的混合使用现象的发生。各种票据都要填写好,并按号码的顺序分类。同时,要求出票人加强对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防止票据丢失,对作废票据要及时做出相应处理。这样法官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笔钱的来源和发展,这样他以后就可以核对这笔款项。
【参考文献】:
【1】涂斌.法院执行款的审计要点与问题分析[J].审计与理财,2011(08):39-40.
【关键词】:基层法院 执行款 问题 对策
1 引言
人民法院执行款物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暂时代为管理的财物。执行款物主要包括(1)赔偿款,(2)违约金,(3)拍卖保证金,(4)鉴定费,(5)评估费,(6)诉讼费,(7)成交价款等多种款项。科学有效地对执行款进行管理,是执行法官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也是基层法院财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一道非常重要防线。它主要包括(1)资金收取、(2)票据管理、(3)会计处理、(4)法官授权索赔、(5)财务报销等几个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基层执行法官对执行款的认识和管理意识比较淡薄,存在很多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本文針对基层法院的财务部门在对执行款进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执行款物的性质和特点,简单分析一下如何正确管理执行款的措施。主要目的为了引起存有“重审判执行,轻过付管理”观念的一些法官们的高度重视。科学、高效的对执行款进行管理,是深化司法体制的全面改革,也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让人们真正感受到公平、公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还能有效地预防执行款项被挤占被挪用甚至被贪污等行为的发生。
2执行款的性质及特点
执行款是被申请人不依据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申请人依据有效的法律文书提出的申请。权利人享有所有权;它是国家强制性权利的体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可以依法列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处以强制履行的司法拘留。执行付款是指一方以货币支付给另一方的款项。执行款具有以下多个特点:(1)数量比较大、(2)数额大小不等、(3)收支频繁、(4)跨年度执行、(5)分配复杂、(6)执行困难等多。
3执行款在管理中存在问题
执行款是基层法院账户的过渡款项,涉及到的人员相对比较多,它既是基层法院财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层法院执行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所以各基层法院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高度重视,加强对相关票据的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执行款过付不当现象发生,从根本上保障资金的安全,避免影响办案效率的提升,提高工作效率。多年的工作经历发现,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格,不合规代领现象经常发生
很多执行法官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基本权益,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如何落实到位上,忽略了当事人在执行款项到位后的领取工作。由于很多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案件作出审判后,他们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想方设法地去转移、隐藏资产。执行法官必须和被执行人进行各种各样的斗智斗勇,想尽一切办法去保全、冻结、扣划他们的资产,通过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列入黑名单、甚至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历经了千辛万苦把款项执行到位后,个别执行法官忽略了财务规定,认为款项到达法院账户后没自己什么事了,款项过付问题那是财务部门的工作,与自己没有关系了。很多执行法官在款项缴入执行款专户之后,没有对被执行人进行严格要求,不能及时把银行收据到法院财务部门更换正规的财政票据。认为款项进了财务账就算是已经执行完结了,剩下的只要当事人自己去财务部门申请款项。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院的公信力,同时也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第二、票据使用混乱、缺乏统一管理
基层人民法院的过付款是由法院代为保管的申请人享有所有权的临时基金。与诉讼费等其他往来款是有区别的,不是基层法院的收入,也补是地方财政的收入。所以,在对这部分款项支付的时候,不像其他支出一样,没有财政部门规范的财务票据。很多基层法院使用的是自制单据,在很多执行案件中,由于当时没有注意存根记账,致使在案件的后期,只能依据财务记账联查询资金出入流水,不但给基层法院财务部门增加了麻烦,同时也缺乏财务与执行的双向监管。
4 实施措施
4.1过付款管理规范化
超收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最终体现,也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它是体现基层法院工作效率的一个有效途径,对法院系统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具有更加深远的影响。我们需要高度重视有效的管理和严格的监督。执行法官要加强对金融体系的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的执行能力,执行法官不仅要加强自身业务的学习,还要不断学习最新的金融法律法规,在案件的执行中,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特别当双方被允许在开证行自愿履行现金交付时,执行人应及时通知被执行人或收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用收据代替收据。每当被执行人或者受款人拒不明确换证或者不按期办理换证手续时,执行人应当及时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并把书面说明随收讫凭证附入案件卷宗。
4.2 票据管理制度化
财务制度规定了不相容的岗位必须分开经营和管理。新模式下的“法官+助理+职员”,我们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分离执行款管理,各自独立的财务会计和审批程序,开票据和保管票据分开管理。在每一个案件的执行中,一定要按照人员不同分工,严格做好各类票据的管理工作,对执行资金的收缴、登记、结算和支出等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尽量保障当事人资金的收支安全。尤其是对法案涉及到执行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是否为会计执行特殊的金融票据或白手起家的账单基金,一定要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楚,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账单,坚决杜绝账单的混合使用现象的发生。各种票据都要填写好,并按号码的顺序分类。同时,要求出票人加强对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防止票据丢失,对作废票据要及时做出相应处理。这样法官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笔钱的来源和发展,这样他以后就可以核对这笔款项。
【参考文献】:
【1】涂斌.法院执行款的审计要点与问题分析[J].审计与理财,2011(08):3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