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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51年和1957年,法国、西德、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六个西欧国家分别签定了《创建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创建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创建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建立了欧洲共同体。欧洲共同体是一个新的法律实体,它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欧洲共同体法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并与各成员国固有的律体系形成了特定的关系。本文拟就两者的矛盾与法合作以及它们共存的原则进行初步的探讨。(一)欧洲共同体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首先是一种互相依存、互相合作、互相补充的关系。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