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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有关收容审查(简称“收审”)的性质问题,近几年法学界和公安法学理论工作者及实践部门的同志作了不少有益的探讨,但争议颇大。见诸于各地公安法制报刊、杂志的观点大体可以归纳为四种:其一,收容审查是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其二,收容审查是刑事处分措施;其三,收容审查是特殊调查措施;其四,收容审查是刑事强制措施。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