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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 20 条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规定,就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和申请条件以及登记机关等做了规定,但是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如何才能适用不动产登记制度充分的发挥作用,就必须对该项制度进行完善。笔者从不动产登记制度概述着手,就当前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了阐述,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见解,以期能够对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