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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新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版权转让制度得到一定的完善,然而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紧张局势依然没能得到缓解,其主要是因为各界对股权转让条件的理解存在差异,理论和实务界对此的争论也比较激烈。本文就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进行分析。
关键词: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条件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64-01
作者简介:孙梅(1989-),女,汉族,黑龙江齐齐哈尔人,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所谓股权转让,指的是公司股东依法进行股份的转让,将股东身份转让给他人。就股权转让而言,包括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规定必须在正规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采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也可。完成股权的转让之后,也就等于完成公司股东的转换,在将全部出资进行转让的条件下,出让方的原股东地位被受让方所取代,即受让方此时成为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比较复杂,新公司法下的股权转让条件及程序已经较为严格。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进行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的相互转让。也就是说股东之间出资的转让比较自由,不必经过股东会表决的程序。我国法律虽对股东股权的转让不禁止,但是对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国有股权。这就表明,国有股权的转让需得到批准,才能使股权转让合同的预期效力得以保障。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非股东,不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产生影响,但是需要考虑的是原股东和新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这关系到公司正常的运营秩序。因此,新公司法就股权外部转让作出三个方面的规定:第一、表决权模式。表决过程中涉及到的“同意人数过半”,是指持同意态度的股东人数在50%以上,也就是表决的结果由人数决定,即一人一票制。第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必须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才具有优先购买权。需要注意的是,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完整行使的优先购买权。第三、“相同条件”的含义。新公司法关于相同条件下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而相同条件的概念,是指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以及付款期限等条件一致。
三、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条件
就股权强制执行而言,其属于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也就是法院依法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在债务人不具备清偿债务的财务能力时,进行合法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采用变卖以及拍卖等方式,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权进行强制转让。实施该种股权转让,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具有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以及执行命令等执行依据;第二、被执行人的股东必须确定不具有债务清偿能力;第三、执行前需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应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得到保障。
四、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条件
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也就是股东会议决议事项内容,如果关系到股东的重要利益,反对事项的股东可将股权进行收购,换句话说就是退股,这也是股权转让的救济途径之一,相对比较特殊。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具有十分严格的适用条件,规定其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公司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已经连续5年,且公司为盈利状态,满足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第二、章程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或者营业期限将至,有部分股东为使公司持续发展,在股东会会议上作出提议进行章程的修改。
五、因离婚以及继承取得股东资格所引起股权转让条件
因离婚、继承取得资格所引起的股权转让和一般股权转让存在区别,由继承和离婚导致的股权变更是根据特定的法律事实进行,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应,新公司法规定股东继承人在股东逝世后,具有继承其原股东股权的权利,但是公司章程可通过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修改,也就是说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资格也应遵循其他股东的意愿,意思是股东股权的继承并不是绝对的。
离婚取得股权也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夫妻一方为公司股东,离婚后进行股权转让,夫妻应协商一致将出资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超过一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对其优先购买权不予行使的,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股东得到股权。如果超过一半股东反对转让,但是愿意进行出资收购的,法院可采取分割的方式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处理。如果超过一半的股东既反对股权转让,也不进行出资额的收购,视作同意转让处理。
六、结语
总之,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在法律方面已经得到了明确的规定,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各种条件,严格规定了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新公司法的颁布和有效实施,对解决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易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限制条件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4.
[2]黄睿,唐英玲,黄乐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分析[J].企业经济,2012,06:190-192.
[3]邓旭.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兼评新公司法第72条[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8:50-52.
关键词: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条件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64-01
作者简介:孙梅(1989-),女,汉族,黑龙江齐齐哈尔人,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所谓股权转让,指的是公司股东依法进行股份的转让,将股东身份转让给他人。就股权转让而言,包括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规定必须在正规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采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也可。完成股权的转让之后,也就等于完成公司股东的转换,在将全部出资进行转让的条件下,出让方的原股东地位被受让方所取代,即受让方此时成为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比较复杂,新公司法下的股权转让条件及程序已经较为严格。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进行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的相互转让。也就是说股东之间出资的转让比较自由,不必经过股东会表决的程序。我国法律虽对股东股权的转让不禁止,但是对股东之间股权的转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国有股权。这就表明,国有股权的转让需得到批准,才能使股权转让合同的预期效力得以保障。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非股东,不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产生影响,但是需要考虑的是原股东和新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这关系到公司正常的运营秩序。因此,新公司法就股权外部转让作出三个方面的规定:第一、表决权模式。表决过程中涉及到的“同意人数过半”,是指持同意态度的股东人数在50%以上,也就是表决的结果由人数决定,即一人一票制。第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必须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才具有优先购买权。需要注意的是,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完整行使的优先购买权。第三、“相同条件”的含义。新公司法关于相同条件下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而相同条件的概念,是指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以及付款期限等条件一致。
三、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条件
就股权强制执行而言,其属于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也就是法院依法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在债务人不具备清偿债务的财务能力时,进行合法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采用变卖以及拍卖等方式,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权进行强制转让。实施该种股权转让,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具有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以及执行命令等执行依据;第二、被执行人的股东必须确定不具有债务清偿能力;第三、执行前需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应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得到保障。
四、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条件
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也就是股东会议决议事项内容,如果关系到股东的重要利益,反对事项的股东可将股权进行收购,换句话说就是退股,这也是股权转让的救济途径之一,相对比较特殊。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具有十分严格的适用条件,规定其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公司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已经连续5年,且公司为盈利状态,满足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第二、章程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或者营业期限将至,有部分股东为使公司持续发展,在股东会会议上作出提议进行章程的修改。
五、因离婚以及继承取得股东资格所引起股权转让条件
因离婚、继承取得资格所引起的股权转让和一般股权转让存在区别,由继承和离婚导致的股权变更是根据特定的法律事实进行,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应,新公司法规定股东继承人在股东逝世后,具有继承其原股东股权的权利,但是公司章程可通过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修改,也就是说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资格也应遵循其他股东的意愿,意思是股东股权的继承并不是绝对的。
离婚取得股权也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夫妻一方为公司股东,离婚后进行股权转让,夫妻应协商一致将出资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超过一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对其优先购买权不予行使的,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股东得到股权。如果超过一半股东反对转让,但是愿意进行出资收购的,法院可采取分割的方式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处理。如果超过一半的股东既反对股权转让,也不进行出资额的收购,视作同意转让处理。
六、结语
总之,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在法律方面已经得到了明确的规定,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各种条件,严格规定了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新公司法的颁布和有效实施,对解决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易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限制条件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4.
[2]黄睿,唐英玲,黄乐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分析[J].企业经济,2012,06:190-192.
[3]邓旭.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兼评新公司法第72条[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8: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