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动与规则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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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行动效用主义是传统的效用主义形式,而规则效用主义则是新效用主义的主要代表。在两种理论之间集中了很多关注和争论。作为复兴了效用主义的新理论形态,规则效用主义一方面给效用计算问题带来了新的困境,但另一方面却对处理效用主义与道义论的关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即引发了效用主义对道义论的调和关系。然而,这种新的理论动向并未获得行动效用主义一方的认可和支持,因为后者明确反对像“道义论”那样以规则作为道德评判的直接标准。
  [关键词]效用主义;规则效用主义;道义论;行动效用主义;统合效用主义
  
  效用主义在哲学伦理学上通常也被称为功利主义,它与道义论并列为现代伦理学的两大流派,分别是目的论与非目的论的理论代表。该理论的传统形式是“行动效用主义”,即通过计算行动后果产生的效用大小来决定道德的性质。在此,道德规则是不作为判断和决策道德的直接依据的。这种理论的代表人物是边沁。此后,从边沁的继承者密尔开始,效用主义就有了关注道德规则问题的思想萌芽,但是密尔没有深入探讨这一问题。一直等到道义论回归道德哲学主导地位后,效用主义才开始了大规模的自我修正,出现了以规范直接决定道德的理论形式——规则效用主义,其代表人物是布兰德特、哈桑伊等。
  行动效用主义占优的传统效用主义对人类道德规范(规则、规律)现象采取重审、怀疑、否定和漠视的态度。当时的道德哲学家普遍认为,直接计量效用决定道德的行动效用主义对人类道德规范体系具有破坏性,因此,“效用主义被广泛批评,批评它对于已经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总是时刻抱着有‘例外’的态度,效用主义支持者也被看成带有叛逆、谋算、计较、还有破坏性的人”。所以,规范问题是旧效用主义式微的一个重要原因。
  相反,道德的规范、规则、规律问题,历来是道义论所重视和擅长的领域。在道义论看来,道德规则本身就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和超验性,它们不是在效用原则之下并由效用原则所最终决定的事物,它们不仅不受制于可计算的效用原则,甚至还可以是“反事实”的。一个公认的分歧很能说明问题:在正义问题上,道义论认为“正义原则”并不在“效用原则”之下,也就是说,正义的不一定都是有用的、有利的,而对人类目的性之实现而言无用的、无利的也可能是正义的、正当的(即good与right是分立的概念);而效用主义认为。正义原则是效用原则的下位概念,“对的”由“好的”来决定(即所谓的以good确定right),凡“正当的”必然包含了“有好处(即有用性原则)”的前提。
  两方的分歧如此之明显,以至于成为现代伦理学的两大敌对阵营。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两大理论一直共存着。人们在实践中往往是既按道义行事,又按功利行事的。在大部分情况下,双方的道德判断结论是一致的,所以才会形成人类社会普遍性、稳定性的道德意识和现象,如法律、社会常识道德等。在现代社会价值多元化的情况下,如何看待和处理两大伦理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伦理学内部的一个重要话题。从行为到理论,人类一直在谋求两大伦理阵营更高的统一性。
  
  一、效用主义与道义论的关系问题
  
  效用主义在哲学上有一种特别的现象。哲学家承认它在世俗生活中始终是基础性的伦理道德体系,但是在哲学伦理学上,它在大多数时候却不是占主导地位的伦理理论。哲学并不按世俗生活中伦理理论应用的分量大小来决定它们的地位。效用主义历经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四大社会制度形态,它始终是世俗生活中人们运用的基础性伦理法则,但是道义论的精神统治人类道德的总体时间要比效用主义长。
  中国的传统道德——儒家道德是以道义论为标志的,而统治欧洲一千四百多年的基督教伦理也是道义论性质为主的伦理体系。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效用主义以强大的社会运动形式取得了社会主导伦理体系的地位,但是几百年后,以正义论为代表的现代道义论又回到了西方伦理精神的主导地位。在中国,尽管梁启超、毛泽东、邓小平等近现代人物介绍和应用了效用主义,但在建国后的国家伦理体系建构中,人们却跳过了效用主义这一环节,直接恢复了道义论的主导地位,即以利他主义、集体主义为主的社会主义道义论道德。
  当代社会又出现了“德性论”的一支力量,即以麦金太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伦理,同时,中国也进入了公民社会德性建设的时代。这可以说是用事实再一次证明,在社会道德的总体地位上,效用主义并没有因其在利益生活中,或者说在人类目的性掌控的那一部分生活世界中所占的巨大比重和分量,而在道德哲学上占据主导地位。
  热心于道德问题的经济学家们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人不懂真正的效用主义,不了解效用主义高尚利他的性质、导向社会主义的性质等,所以才会造成推广不了真正的效用主义道德的状况,而它正是中国在市场经济下缺少发展的那一部分伦理理论。一方面,我们承认效用主义始终是主流的、基础性的伦理之一,而且眼下它正是我们社会伦理生活的一块短板,是需要配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获得发展和正面化的一种道德理论;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西方社会发达的市场经济制度下,效用主义精神普及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在哲学伦理学上,他们还是继续了道义论和德性论的追求。
  在人类为什么而生、人的目的性是什么(它是效用性生成的前提条件,先有目的,后有效用)、人类“目的”的合法性怎样获得等等价值哲学终极问题至今无法解答的情况下,道义论的确存在比效用主义更高、更开放的那部分哲学精神。这部分超越“目的性”的哲学终极问题是身处“目的论”之下的效用主义所无法解答的,并且它们是人类道德生活中无可回避的重要组成部分,即道德生活中存在着非目的性、超目的性的成分。有时,它们还表现为主宰一切。比如地震、车祸、衰老来临时,人可以尽力避免利益、欲求的损失,但还是要顺势而为,要放下人类的目的性、效用性,甚至自己的生命存在(人的存在性更是效用性的大前提)去成就客观的、必然的、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规律。这时,目的论伦理是明显退居次位的,换言之,有“目的”可言的效用主义是在“无目的”、“超目的”的道义论主导之下发挥作用的。所以,道德哲学必然是有其超越性的,即超越人本身,超越人的效用精神。正因如此,道义论一直以来都是效用主义的主要对手。
  道义论通过把目的理性下的效用主义看成“人道”的一种规律而超越它,这就是形象的“道高于理”的说法。它对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利益是道德的基础命题”等效用原理同样具有包容性。如中国传统道德也被称为“道义论遮蔽下的功利主义”;道义论性质的西方基督教伦理经典《新约全书》也包含了以效用讲道德的形式(如撒马利亚好人的故事);而倡导“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道义论也包含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效用精神。
  从以上描述,我们看到了效用主义与道义论既共存又矛盾的关系,而规则效用主义的出现对于这种关系是具有崭新意义的,因为它调和了两方原有的矛盾关系。然而我们现在还很少探讨这种调和关系,并且很少从这种调和关系上来看待规则效用主义出现的意义和价值,而规则效用主义引 发的理论中兴,很大程度上正是得益于这种关系的。
  
  二、规则效用主义对道义论的调和关系
  
  传统效用主义因其固守的效用原则一元论、终极论而对道义论产生明显的排斥,讲究“一事一计”效用的行动效用主义,更是拒斥直接以道德规则作为决定道德的依据和标准。而正是由于规则效用主义的出现,现代效用主义被认为有了向道义论调和的一种趋势。
  规则效用主义是新效用主义的主要代表。所谓“新”,是指它给理论带来了一种明显的形式转变,即从“以效用决定道德”的直接形式走向了“先以效用决定规则,再以规则决定道德”的间接形式。这种转变时间始于20世纪40年代,兴盛于20世纪60年代,其出现的标志是哈罗德(R.F.Harrods)1936年发表的《效用主义的修正》一文。该文所提出的“规则效用主义”作为一个新的效用主义概念,引起了一场理论的中兴,“也至少说服了一部分哲学者,效用原则并非无可救药”。而当时的历史背景正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现代道义论回到了西方社会的主导伦理地位。
  规则效用主义的这种修正,使得道德规则成为效用主义判断和决策道德的直接依据,效用主义也因此开始重新面对和尊重客观存在的人类道德规范体系。规则效用主义因定义规则的严格程度不同而出现了强弱不同的三种形式,即理想的(普适的)规则效用主义(idealistic rule-utilitarianism)、情境的规则效用主义(actual-state rule-utilitarianism)和有条件的规则效用主义(conditional rule-utilitarianism)。不同的规则效用主义理论进入不同的道德规范领域,如法律、交通规则、宗教戒律、组织纪律等等,带来了崭新的效用解释。而它们的很多结论也是与道义论者一致的,从而得到了道义论者的回应,这也使得两方理论更多地呈现出互补的关系。以效用解释和决定规则,本身就是道德的一种固有现象。该理论对道义论总体上的尊重和调和态度是值得肯定的。也正是在这一关键问题上,规则效用主义作出了重大改变,从而触发了两大伦理理论关系处理问题的新动向。
  
  三、道义论的回应
  
  对于来自规则效用主义的崭新调和态度,道义论一方有很多积极的回应。从康德主义者开始,到以现代著名的道义论者罗尔斯(John Rawls)为代表的正义论学派,都给予规则效用主义以不少关注,尤其是后者,很多规则效用主义文献中都引用了罗尔斯的态度来为规则效用主义辩护。
  众所周知,规则与行动之争,不是效用主义专有的,道义论内部也有规则道义论和行动道义论之分,前者主要遵从规范主义,后者遵从个人的良知、良心、直觉、情感等。人类社会的进步很重要的一个动因是来源于规范掌控下某些行为的普遍实施,罗尔斯就是一个规范主义的支持者,并且在具体的规范问题上,他尊重和遵从了规则效用主义者的观点。他的《规则的两个概念》一文发表于1955年第1期的《哲学评论》上,当时引起了效用主义阵营与道义论阵营两方法哲学者的很大震动。该文主要是针对十分敏感的死刑问题引起的刑罚规则制定而展开,“在‘刑罚问题’的认识上,他(罗尔斯)被看成是一个功利主义者,确切说,是规则功利主义者”。
  在死刑这一重大法律规范问题上,罗尔斯考察了两方面重要的伦理资源:道义论性质的报应主义和效用主义性质的规则效用主义。但他并没有简单地在两者之间作出孰是孰非的选择,而是采取了以规则效用主义为主、报应主义为辅的调和态度。由此可见,“规则的制定需要符合人的效用”这一道德原理常识,是道义论者与效用主义者共同需要考虑的问题,而规则效用主义一方的观点对于道义论者而言无疑是具有说服力的。需要指出的是,法哲学和法学是规则效用主义重要的生活原型,也是该理论实际应用比较广泛的领域。而在此领域里,道义论者往往也是尊重和服从于效用原则的。
  
  四、效用主义内部的反对
  
  处于发展中的规则效用主义一方面给效用主义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困境,它当下的困境主要不是来源于外部其他伦理学的反对,而是来源于内部行动效用主义者的反对。正如帕尔默所指出的那样:“在效用主义文献中,一个主要的关注就是行动效用主义与其变化形式——规则效用主义之间的争论。在不同的时段里,两派的支持者各占上风,这场争论看起来成为了一场消不掉的争论,在这场顽固的争论上,没有人能寄希望拿出最终答案来。”
  台湾著名效用主义学者盛庆珠先生发展了一套统合效用主义理论。该理论内涵丰富,涉及经济学、决策学、哲学伦理学三大领域。但就其基本要义来看,它是一种比较纯正的效用主义理论,信奉道德标准上的效用原则一元论,并以传统行动效用主义为其主要形式。盛先生认为,他的“这一理论可以被看作古典(即传统)效用主义的延伸、修正和现代化”。
  诺贝尔奖得主、著名的规则效用主义者哈桑伊公开表示,效用主义理论中最重要的内部问题是行动效用主义与规则效用主义之间的选择。同理,统合效用主义也面临着这种选择。很显然,统合效用主义在对待规则效用主义的态度上是以反对为主的。它本身是一种“行动效用主义”明显占优的理论,其一整套效用计算原理都是建立在行动层面的。该理论明确表示:“统合效用主义理论在概念上与所有这些规则效用主义都不一样。在统合效用主义理论中,关于效用的比较是在行为的层次上进行,而不是在规则或道德典的层次上进行的。”
  但统合效用主义并不回避规则的效用问题。在它的效用计算第一公式中,不仅要计算行为本身给相关人员带来的直接效用(Vo),而且还要看行为是否遵循和例示了一定的道德规则或美德德行,从而追加给这个行为一定的额外社会效用和社会价值(Vs)。这就是统合效用主义第一公式:一个行为的总效用Vc=Vo+Vs。有国内学者评价:“盛氏第一原理统合了行为功利主义与准则功利主义。在某种程度上也统合了功利主义与义务论(道义论)。”统合效用主义也认为第一公式含有的意义与规则效用主义、行动效用主义都是不同的,这种不同是指规则效用主义只算Vs,行动效用主义只算Vo,而统合效用主义力求两者兼顾。这样,统合效用主义就处理了行动效用主义无法处理的人类道德规范问题,所以也就间接地统合了道义论。
  由此我们至少可以说,统合效用主义总体上也是一种调和的态度,只不过这种调和是以效用主义为主体进行的。它是要从效用主义出发,把道义论统合到自己体系之下来。相比之下,规则效用主义对道义论的调和态度有平等甚至让步的性质。“我们还是可以把规则功利主义看作是对强调行为规则的义务论(道义论)的一个让步。”它主动涉入了道义论擅长的规则领域,对效用主义的理论形式进行了质的改造。尽管这种改造现在还不成熟,似乎还给效用主义带来了更多的困境和麻烦。
  而统合效用主义反对规则效用主义的主要理由正是在于这些新困境和新麻烦。在它看来,规则效用主义的出现虽然带来了一场理论的中兴,但是它并没有使得效用主义回到主导伦理学的地 位。当下效用主义在哲学上的地位与行动效用主义时代的地位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行动效用主义信奉简单、清晰、统一的效用决定道德原则,并发展形成了一整套投入实际应用的计算原理和方法。这些既定的体系与成果却因为规则效用概念的加入而变得模糊、困难和复杂。所以,它认为规则的效用计算问题会带给理论进一步的混乱和倒退,尤其是规则之间效用冲突时,更被统合效用主义认为是无法进行效用计算的绝境。这些理由同时也是行动效用主义反对规则效用主义的主要原因所在。
  在笔者看来,作为一种行动效用主义占优的直接效用主义,统合效用主义对规则效用主义的反对,实质是出于规则效用主义本身的不成熟,而这是可以改进的。以事实为例,人类的法学工作者、政治学工作者一直在法律与政策条文的制定、修改、取舍上遵循着效用的原则,实践着效用权衡、比较、计算的基本原理。这种效用计算工作在历史上出现的时间并不比经济学效用计算来得晚,尽管它们总体上呈现为一种混沌博弈的状态,没有经济学上的数字化、精确化。规则效用主义者莱吉认为:“规则效用主义尽管很有吸引力,但这个理论仍是一个处于需要合理化和精确定义阶段的理论。”换言之,规则效用主义者承认了带给效用计算的新困难,但他们认为这种困难是可以改进的,并不能因此而否定理论总体的进步性和吸引力。直到2006年,还有人在发展规则效用主义的新形式,如莱吉的变率规则效用主义,它对规则的效用计算问题又提出了一套新的方法。相对而言,统合效用主义的基本范式也存在难题,如Vo、Vs概念的模糊性,两者存在重复计算的可能性等。
  重要的是,目前理论内部的行动与规则之争,已成为阻碍规则效用主义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原因。而事实上,行动道义论、规则道义论、行动效用主义、规则效用主义,这四者的关系历来是可以共存的。规则本身就形成于一次次的行动,而行动最终也离不开规则的决策和指导作用。所以,在道义论内部,行动与规则之分是可以共存的。那么在效用主义内部,我们也应该考虑两方共存的那一面性质。以上就是笔者对规则效用主义合理性、进步性的主要辩护。
  
  五、效用主义统合道义论的问题
  
  效用主义与道义论有着调和的倾向,不仅规则效用主义体现了这种关系,统合效用主义也同样体现了这种关系,只是这两种调和态度的内在是不同的。
  统合效用主义的态度是以某一方为主体来调和另一方。在这种态度之下,一些具体结论值得注意。首先是道义论占优还是效用主义占优的问题。很显然,统合效用主义的答案是效用主义占优。它认为,“虽然效用主义和道义论都是道德哲学的有效理论,效用主义还是比道义论更为实际可行,因而也更为可取”。其次,统合效用主义不认为效用主义有本质上无法克服的局限性,相应地,它也不认为道义论有本质上的优越性。“就我所知,较之于效用主义,道义论的这些优点也还只是相对的,而非本质的……效用主义在这些方面的弱点和不利之处也还不算是真正严重的。”其三,统合效用主义没有明确的理论边界观念。“效用主义的解释范围到底有没有边界”,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正是在此问题上,统合效用主义的回答是不同于规则效用主义的。统合效用主义认为,效用主义是优于、凌驾于道义论之上的理论,并且它也没有本质上的局限性,所以也就没有理论解释范围上边界的概念。在它看来,“在任何一种情况下,用效用主义的理论来对有关情况做出解释也总还是可能的,尽管显得更长、更曲折和更复杂一些”。
  人们一般都相信,效用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理论在其解释能力上是有限的。个体的生老病死,人与动物、植物、物质、宇宙的关系,人生的终极价值,美的问题等等,此类的道德命题、价值命题也是真实存在的,却不是效用主义的所长。即使在效用主义擅长的社会道德领域、经济领域,诺贝尔奖得主、效用主义学者阿玛蒂亚森也认为有些道德和社会经济现象是效用主义无法解释的。而统合效用主义者却坚持“可以探寻或发展出某种其他形式的效用主义,而这种理论形式可以克服效用主义所面临的所有困难”。
  相对而言,规则效用主义是有边界观念的。哈桑伊有一句话很中肯地评价了自己的偏好效用主义:“我认为我发展出来的这一套效用主义理论能包括人与人之间道德的所有方面,但是,我不认为我的偏好效用主义能包括道德的所有方面。”他的理论还被誉为“最有说服力的效用主义理论版本”。相应而言,规则效用主义的调和态度也更为温和。它对效用主义形式作出了实际的修改,并且在规则定义上借鉴了道义论的做法。如理想道德典效用主义的规则定义就具有康德式道德律令的普适观念,它也因此被其他效用主义者批判为向康德道义论低头。所以,规则效用主义对道义论的态度更具尊重、平等的性质(甚至如前文何怀宏所论,还有让步的性质存在),而不是居高临下的那种调和态度。
  总之,两种调和态度是不同的。统合效用主义的态度是以行动效用主义为主体,去统合规则效用主义,乃至道义论。而道义论是属于伦理学另一端的,即非目的论范畴,它能不能通过折中和调和并入到效用主义目的论体系中去,是未有定论的。统合了道义论与效用主义的更高道德理论至今还未产生。目的论与非目的论的伦理学鸿沟也依然存在。如果更高的理论产生了,是否还会称为某种效用主义呢?这不太可能。而相对来说,在双方共存与调和的关系问题上,规则效用主义的态度更为温和、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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