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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劳动力市场供需结构和要素需求弹性下,非完全竞争市场下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可能挤压企业的高额利润,从而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可能改善低技能工人的工资水平,而又不至于会损害普通工人的就业。美国199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在显著增加德克萨斯州快餐业普通工人工资的同时,并没有导致就业下降的情形。相反,低技术工人的工资增加了9.1%,其就业率反倒经历了一个微小的0.9%增加的过程,这说明最低工资在改善工人福利方面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同样,中国一些分区域的研究也发现,总体上2000~2005年最低工资上涨对就业的影响并不显著,与中国东部地区最低工资上涨显著减少就业的结论相反,在中部或西部地区最低工资上涨反而促进了就业。 而在对贫困发生率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方面,研究成果也发现了不太一致的结论。
一方面,最低工资的快速提高,可以增加落后企业的工资负担,从而接近这些企业的利润红线,进而可以淘汰落后产能和低端产业,并加速产业结构升级的步伐。2002年巴西的例子表明,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有效地改善了产业结构,使得新兴产业的从业人员比例提高了1.2个百分点,其产业产值对GDP的贡献率也上升了2.8%。由此发现,最低工资确实可以在优化产业结构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
在现实中,善于变通的企业经营者会有各种办法来变相支付表面上足额的“最低工资”,如延长劳动时间,改变工资结构等等,从而最低工资政策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最低工资也可能会导致产业或行业间的混乱调整,最低工资的提高还可能会使得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减少雇佣,将工
厂迁往越南、印度等工资更为低廉的国家,而减少的工作岗位大部分是穷人的,所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将使得穷人的情况更加糟糕。最近的2013年,柬埔寨就显著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导致了企业成本增加,利润率大幅度缩减,从而引发了大量工厂撤离柬埔寨的现象,这对柬埔寨制衣行业造成致命打击。从数据上看,服装制衣业是柬埔寨最大的出口行业,该行业雇用了约60万工人,制衣业占柬埔寨出口的八成以上,对GDP的贡献率高达15%~18%。然而,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却使得柬埔寨制衣行业对越南失去了成本优势,有20%的制衣厂商正考虑搬离柬埔寨,并将厂址和订单转移到邻国越南。
综合已有的成果,最低工资政策的影响还不能明确,在不同的行业和产业构成中,最低工资的提高对工人的工资水平、工资差距、就业水平和产业结构的影响都会有所不同,这取决于一国或地区的劳动力市场结构、产业结构和要素分布等许多因素。所以说,具有良好意愿的最低工资政策到最后并不能确定具有良好的政策效果,尤其是在长期范围内,这种效果将会更加模糊。
最低工资政策需要做到什么
虽然最低工资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的作用非常模糊,但最低工资标准的设定能够保证政府的执政合法性,并可以用来体现政府的人权思路、人本理念和人文关怀,从而达到特定的执政目标。而正是由于最低工资政策在社会和政治方面的含义,因此它赢得了广大低工资群体和没有深入追究者的支持,政府也乐此不疲地大力推高最低工资标准。
一般来说,工资在根本上是一种价格行为,其本质上是由市场自行调节的,既不由老板决定,也不由雇员决定,更不是由政府领导拍脑门子决策的结果。事实上,不同行业的工资水平虽然短期内会呈现一定影响,但从长期来看,其政策效果往往受到行业环境、劳动力供求甚至国家政策变化的影响,是个复杂的过程,而工资和就业水平只不过是上述过程的最终表现结果而已。
所以,若不能综合考虑工资波动的各个因素,政府仅仅利用行政手段从工资结果上作一刀切式的粗暴干预(即大幅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我们虽不能否定政策制定者的用心良苦,但从企业角度来说,在市场起决定性的资源配置过程中,如果你是老板,最低工资的规定超过了工人的劳动生产率,你是想办法把他辞退呢,还是想办法把他留下来?在现实中,善于变通的企业经营者会有各种办法来变相支付表面上足额的“最低工资”,如延长劳动时间,改变工资结构等等,从而最低工资政策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各人分管各人的工作即好,政府如果偏要在市场的领域插一手,可能就要导致好心办坏事的结果了。
目前国外的普遍实践是,为了更好地干预最低工资政策,而又不至于妨碍市场经济规律运行,故而把最低工资分成两个部分,一个是受市场经济规律影响的部分,另一个是受最低工资政策约束的部分。因此,大部分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都相对较低,因为它考虑到通过最低工资解决收入差距的做法可能最终适得其反,这一点给中国不少城市追赶式地盲目提高最低工资的做法提出了严重警醒。
问题的关键是,要注意最低工资政策本来的含义和应有的最核心作用,即保护劳动者个体足够应对其基本生活的需要,保发展的目标不应也不能由最低工资政策来附加执行。尤其是,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一定不能作为一个政治运动来推广,而只应集中在最低工资的最低保障方面,不能也不应对最低工资政策在调节收入分配、增加贫困人口的发展能力方面有所要求。同时,这些被剥离的生活保障和个人发展功能,应该交由政府的社会保障或其他公共政策来托底,而不能要求由最低工资政策来附加执行。
一路高速发展30余年,作为追赶型发展副产品的贫富差距,在中国的确已到了必须调整的关键时候,政策干预也就显得尤为必要。但是,政策干预乃至重大调整,决非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而只能是通过持续的、逐步的市场化手段去调整,从而寻求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动态平衡。
“生命不能承受之轻”,这是捷克小说家昆德拉反对媚俗的人性批判之杰作,当然我们也不能满怀悲天悯人之情怀,却让最低工资政策承受“不能承受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