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消防服务推动专职消防力量职业化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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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笔者通过调研,探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方式推进职业消防力量建设,不断提升专职消防队伍的“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进程,探索构建公安消防力量与职业消防力量双管齐下、并驾齐驱的共赢局面。并以宁波市天宁消防服务中心开展职业消防力量建设,提供灭火救援服务为例,对消防部门与第三方消防服务组织合作开展专职消防力量建设的形势分析和前景展望。
  关键词:专职消防队;队伍建设;购买服务
  随着行业专业化的推进,近年来,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成为一种新理念和新途径,正被日益广泛地实践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多个领域,逐渐成为政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企业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促进了政府职能转移,推进了资源高效整合利用,也支持了社会组织又好又快发展。
  一、浙江省专职消防力量建设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同步实施。截止2017年初,浙江省共建有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46支,队员2675名,乡镇专职消防队757支,队员8483名,企业专职消防队109支,队员1917名,常住人口超千人的村志愿消防队5769支,队员24760名。据统计,2005年-2016年,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直接受理或辅助参与的接处警约30万起,抢救人员约3.1万人,保护财产价值约300亿元,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赞扬。
  二、浙江省专职消防力量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因需而异,队伍建设推动不力。专职消防队伍本是地方人民政府和消防部门根据地区发展需要所推之物,消防法以及地方性消防条例虽然提及队伍建设内容,但并没有涉及其政府机构属性,致使专职消防队伍既不能列入政府机关单位,也算不上社会组织,充其量算是公安消防部门的衍生组织。
  (二)职业规划先天不足,队员发展空间受限。专职消防队伍多采取合同用工的方式招聘使用,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类同于政府雇员、公安辅警等职业,部分消防部门则将其认定为临时工、青春饭,辅助现役消防力量从事灭火救援工作而已,在其职业规划上没有长久性和发展性,队员岗位设定单一、晋升机制不全、薪酬待遇同化、休息休假空谈,加之队员自我定位模糊,致使职业消防空间发展受限。
  (三)劳务派遣有悖法理,队员退出机制不清。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的工作,而灭火救援是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工作性质,显然这与劳务派遣性质的用工完全背离,也难以推进消防职业化进程向前。以浙江为例,全省2745名公安消防部门管理的专职消防队员和109支企业专职消防队2304名专职消防队员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使用的分别达到了80%、90%以上,为规避长期合同,用人单位均采取最多签订两次合同的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队员难以长期从事灭火救援工作,人员更换速度快、流失率高,推进消防职业化显然成了镜中月、水中花。
  (四)薪酬待遇匹配不够,队员认可程度不高。薪酬待遇是专职消防队员最为关心的内容之一,近几年,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也都对队员的工资待遇进行不断强调和明确,但专职消防队员的薪酬待遇不同于现役官兵,现役官兵的薪酬水平是按照中央军委要求的略高于地方公务员的标准执行,因此,实现专职消防队员与公安现役消防官兵的“同工同酬”无可谓不难。如我省专职消防队员人头经费保障标准均停留在5-7万元左右,去除着装、办公、伙食等费用,队员实际的薪酬待遇仅在3-5万元左右,与消防工作的高危险性明显不相匹配。
  (五)执勤训练无源可溯,队伍业务水平不强。专职消防队员的职业规划不足、职业定位不清,专职消防不管在体制还是在运行模式上,与现役消防部队存在很大的差异和迥然不同的职业定位,消防部门制定的执勤训练和考核大纲更多是在兵役的基础上赋予消防工作性质,而专职消防更应赋予其职业消防的定义。
  三、以宁波市天宁消防服务中心开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力量建设的案例分析
  “宁波市天宁消防服务中心”是成立于2016年1月,由宁波市消防协会在宁波市民政局注册的民办非营利性组织,致力于宁波地区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服务中心是有完整理事会制度的法人,14名理事包括消防部队退休转业的干部、部队退伍的后备人员、长年从事专职消防队管理的专职队长、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专家人员、消防车辆装备维护检修的熟练工人、消防设施管理和维护的技术人员。服务中心的员工工资待遇参照宁波市公务员标准执行,报宁波市民政局备案,其开展运营所得收入不得用于员工福利分配,并接受宁波市民政局和宁波市消防协会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主要按照“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社會化”的发展理念,根据“网格布局、一队多能”的原则,以“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强化保障”为目标,开展企业专职消防力量建设,服务中心依托宁波消防支队培训基地的场地设施、车辆装备、培训学校等资源优势,通过“征召、培训、定级、派驻、监管、考核、晋升、退出”的运行模式,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员职业发展规划,增强职业吸引力,提升专职消防队员综合业务素质,发挥灭火救援生力军作用,做到第一时间到场、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疏散,更大程度地满足企事业单位对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的需求。
  (一)合作前双方的困境。宁波市天宁消防服务中心成立以来,主要针对国属、省属企事业单位不能与专职消防队员直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专职消防队伍不稳定、业务能力水平不强的现状,按照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要求开展专职消防队员的征召、培养、派驻、晋升、监管和服务等工作,队员日常的人事工作、待遇核发、晋升选取、培训鉴定、监督考核由服务中心负责,队员驻队后的队伍管理、在岗培训、选拔使用、调度指挥等由企事业负责,并统一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调度指挥,从而提升专职消防队员的职业归属感,提高企业专职消防队的能力水平。由于灭火救援工作的特殊性、专业性和敏感性,服务中心在开展中一个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企事业单位存在“进门难”的问题。一方面,由于对这个组织的不了解和不信任,企事业单位不敢把关系企事业安全生产的保障的要事交予第三方消防服务组织。另一方面,受困于类似保安服务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思维困境,造成企事业单位对服务中心认识也停留在赚钱营利的印象上,害怕服务中心为了营利不愿意投入精力和资金用在专职消防队员的培训教育等工作上。第三,消防部门对第三方消防服务组织开展专职消防力量建设总有种欲说难言的感受,侵占了自身的权威,影响了自身形象。因此,服务中心开始之初工作开展举步维艰,虽然符合当前国企深化改革的政策要求,利于推动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建设,但大部分企事业单位宁可专职消防队伍半死不活,也不愿意交予第三方消防服务组织,致使很少有企事业单位问津。   (二)合作后带来的转机。受制于部队体制改革和政策需求,原由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托管的中海浙江宁波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和浙江中金石化有限公司在这一政策的主导下与服务中心建立了合作關系。首先,企事业单位与服务中心合作有利于双方问题解决。企事业单位解决了劳动用工问题,规避了体制改革带来的弊端。服务中心解决了出口问题,可以更加深入探索专职消防力量职业化建设问题。其次,企事业单位与服务中心合作促成了双方的目标完成。推动了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进程,提升了专职消防队员综合业务素质,人员留得住,队伍战斗力水平得到保障。第三,企事业单位与服务中心合作增强了服务中心的公信力和影响力。随着专职消防队力量建设越来越好、覆盖面越来越广,专职消防力量建设得到越来越多资源的支持。企业也逐渐认识到专职消防队业务能力建设偏弱的现实情况,特别是大型化工生产企业,想通过第三方购买服务的形式提升企业专职消防队业务能力建设的要求较为迫切。
  从以上可以看出,企业与第三方消防服务组织成功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专职消防力量职业化建设需要很多要素。首先,企业与第三方消防服务组织进行合作的基本出发点在于双方的共赢需求。要找到企业与第三组织合作的切入点,就必须明确企业和第三方消防服务组织分别的目标,两者的目标一致性决定了合作的可行性。其次,第三方消防服务组织的自身能力是合作的基本保证。在企业与第三方消防服务组织合作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的资金、资源是相对充足的,第三方消防服务组织要想得到合作的机会和资金的支持,那么自身能力一定要强,这种能力体现在自我管理、专业人员素质、对队员素养等方方面面。再次,企业与第三方消防服务组织合作的形式可以多样化,消防部门转业干部、优秀退役士兵可以入职第三方消防服务组织,第三方消防服务组织协助消防部门推动专职消防力量建设,接受消防部门的监督考核,从而有利于调动合作双方的积极性,为实现共同目标而整合资源、努力协作,企业选择合适、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消防服务组织进行实施专职消防力量建设,政府、消防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考核并支付费用,这种合作实质上就是政府购买第三方消防服务组织的服务,其主要方式是“非营利性运作、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考核”。
  这种合作模式的优点在于两者目标的一致性比较高,评估标准统一,企业借助第三方消防服务组织的优势和低成本实现了专职消防队员提供的高效率,第三方消防服务组织可以完全地独立进行项目操作来提高自己能力。缺点在于这种机制中的合作伙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企业归根到底是购买方,第三方消防服务组织只是一个受委托、一个执行方,必须按照企业的目标要求来进行服务。企业的相对强势地位可能会影响第三方消防服务组织的独立性和组织目标,限制了其更好发展,走向合作悖论。而且,缺少第三方监管和法律法规的漏洞,也可能产生企业有些人员与第三方消防服务组织共谋的问题。在这种机制下,政府、消防部门要通过立法或出台文件,规范购买服务的机制的流程,明确规定范围、事项、时限和要求,对执行方第三方消防服务组织进行公开、公平、透明的招标选拔,进行执业资格和资质认定等前置审查。另一方面,要注意对第三方消防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和评估考核,政府、消防部门可以制定法律法规制止第三方消防服务组织以损害公益为代价的营利性行为,规范其运营,还可以采取选择性的激励等措施来保护第三方消防服务组织的公益动机。在项目运作的前期要制定清晰的阶段性目标,并对执行结果进行分阶段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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