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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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些年我国的职务犯罪呈现多发、高发之势,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现象和特点。考察职务犯罪的成因,既有政治体制层面的原因,也有个人素质方面的原因。预防职务犯罪,应注重标本兼治,除了加强对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政教育外,更重要的是切实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关键词:职务犯罪 政治体制 警示教育
  The duty crime and prevents
  Wu Xiaohu
  Abstract:The recent years our countrys duty crime presents sends,potential of much the succeeding in the imperial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s,and presents some new phenomena and the characteristic.Inspection duty crime origin,also has the political system stratification plane reason,also has the person quality aspect reason.The prevention duty crime,should pay great attention to treats the symptoms and the causes,besides strengthens to the country government workers honest government education,more importantly practical advancement political reform.
  Keywords:The duty crime Political systemPolice shows the education
  【中图分类号】G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9)08-0035-03
  
  职务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研究课题,是犯罪学视角下所研究的一种犯罪类型。所谓职务犯罪,大体可以这样界定:职务犯罪是指具有国家公共事务执行权的人或单位实施的、严重玷污国家公共权力廉洁性、严重损害公众对于国家和政府的信赖感,触犯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总称。一般而言,职务犯罪可分为三类:一是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二是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三是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1.我国现阶段职务犯罪的状况和特点
  
  近些年我国的职务犯罪呈现多发和高发的态势,腐败现象比较严重。
  1.1 案件数量,特别是大要案数量逐年增长,涉案数额越来越大,如2001年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伙同许超凡、许国俊贪污、挪用公款4.82亿美元,创造了新的记录,至今无人超越;而且腐败现象有向高层级发展的趋势,如黑龙江的韩桂芝,广西成克杰,江西的胡长青,河北的程维高(省委书记),上海的陈良宇等,近几年每年都有几名到十几名省部级高官落马。
  1.2 少数官员顶风作案己经成为当前职务犯罪的新特点。一方面是中央反腐败的力度越来越大,但另一方面是贪官前腐后继越抓越多。
  1.3 从全国范围来看,犯罪主体的年龄结构趋于均衡化,犯罪主体的年龄构成己经布满职务允许的人生年龄的各个阶段、尽管一般认为老年人和青年人的职务犯罪现象较为突出,但在“五九现象”和低龄化现象之外,其他年龄段的职务犯罪己全面追上。
  1.4 由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基本上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文化程度、社会阅历、社会交往、法律知识等均高于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所以近些年来职务犯罪出现了高智商和高科技相结合的趋势,呈现出专业化、多样化、隐蔽化特点,而且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和抗拒审讯(实践中现在几乎没有贪官是主动交代罪行的)的能力越来越强,钻法律空子,走政策边缘,制造模糊行为,规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普遍存在,而且随着金融、股票、证券、房地产及高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新兴行业所特有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实施犯罪,使犯罪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专业性。
  1.5 在过去,贪污受贿往往是个别干部的个别行为,但是近几年来明显出现了职务犯罪集团化倾向,群体犯罪、窝案串案增多,如厦门远华走私案,涉及省部级干部3人、厅局级干部26人、县处级干部86人,科级干部200多人;黑龙江田凤山、韩桂芝案,牵扯了副省长付晓光、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范广举、省高级法院院长徐衍东、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发、黑龙江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张秋阳,共五名副省级高官,此外还有20余名厅级干部和200多名处级干部,整个黑龙江省级党政机关几乎全部被腐蚀。山东“泰安事件”:在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的带动下,整个泰安市的党政司法机关几乎全部烂掉。与此相对应,行贿人放长线,钓大鱼,蓄意与特定部门或地区的多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交往、腐蚀的策略性行贿行为越来越突出,职务犯罪的过程己经表现出群体牵动的内部架构。
  
  2.职务犯罪的成因
  
  贪官并不是“生而为贪”的,他们大多数都曾经是好人,如成克杰、胡长青都是苦出身,都曾是一个挺有教养的好人。但是为什么这些曾经都挺好的干部最后堕落成贪官了呢?人民网一篇文章总结了贪官东窗事发后的八大“怨气”,从中我们大体可以看出贪官堕落的原因:一怨权力太大,二怨约束太少,三怨诱惑太深,四怨老婆太坏,五怨朋友太奸,六怨人情太薄,七怨媒体太软,八怨组织太官僚。从贪官的八大怨气中,大体可以总结出职务犯罪两大方面的原因,一是政治体制,制度环境的原因,二是个人素质方面的原因。
  2.1 政治体制层面上的原因。
  我国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中所发生的权力失控现象,主要由于现行政治体制上存在的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权力过于集中。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似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权力过分集中使得公共权力的行使往往取决于主要领导的个人意志,使得某个地方或某个部门的人权、财权和事权往往主要操纵于该地方或该部门的主要领导之手,这往往使得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公开、不透明,使得暗箱操作成为了可能。这就为权力滥用、公权力私有化留下了巨大的空间,贪污腐化的滋生和蔓延也就成为了必然。此外,权力过分集中、集权体制还为腐败官员提供了排除障碍的体制上的巨大力量,使得纠正权力过错的代价大大提高,往往使很多腐败活动直至不可收拾,对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大损害,才受到制止和追究。这其中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腐败官员利用体制内的力量或者关系网对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如郭光允对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的举报。这位普通公民8年来坚持不懈地举报程维高,为此被开除党籍、入狱两年,近20名亲属受牵连。还有如84岁的反腐老人陈荣杰为了把蒋艳萍推上审判庭,先后多次向有关部门揭发举报,与蒋进行了整整10年的斗争。这期间,陈荣杰不断受到打击,甚至差点被谋了性命,而蒋艳萍非但毫发未损,而且还步步高升。正因为集权制体制的存在和腐败官员利用体制内的力量或者关系网对举报人可能进行的压制和打击报复,这就形成了当前社会上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心理上痛恨,但行为上屈从的“小民意识”。造成了人民群众当中普遍存在的一个不正常心理:一方面对政府官员普遍存在“天下乌鸦一般黑”的负面心理;一旦有事要和政府机关打交道,又千方百计地找熟人、托关系想对主管人员或经办人员请客送礼。这反过来又对官员腐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有一个数据挺能说明这个问题的:在香港,97%以上的腐败案件是通过举报发现的,但内地高官腐败案则远低于这个数字;内地高官被发现腐败问题,多是被其他案件牵连暴露的;在中纪委直接掌握的36个案件中,29件是被牵连出来的,只有5件是因举报获得线索的。
  其次,权力运作过程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其实权力运做过程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可以说是集权制体制下的一种必然结果。具体表现就是:虽然在党政体制中有专职地监督各级权力的机构,但监督权和被监督权之间明显失衡,在各地方和各部门总有凌驾于监督权之上的更高的权力,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削弱和限制,这在现实中造成了上级不便监督、同级不敢监督、下级没法监督。权力运作的规律表明,权力越大、越关键,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而现实权力体制中的情况却是相反,权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约和监督却越弱。山东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在总结自己腐败堕落原因的时候说过一句话:“官当到我们这个级别,基本上也就没人管得了了。”这句话可以说是我国目前集权制体制下权力缺乏有力制约和监督的最好说明。
  再次,公民权利对权力的监控力不足。在现代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人们的参与手段主要是两种,公职人员依靠公共权力,而普通公民则主要运用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在具体生活中,公共权力是为实现公民的权利而服务的。为了保证公权力行使的合理正当,通常必须建立和完善权利对权力的监控控制制度,防止权力践踏和侵犯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权利对权力的监控是现代权力制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得到切实推行的选举制、代议制、公民言论自由和舆论自由的言论自由保障制度等。在我国,这样的制度尚未健全。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公民权利行为组织性差,制度保障也不够。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业绩评估和考察、权力违法的遏制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例如舆论监督对权力违法乱纪的实际压力还远远不够,群众对贪官的抨击常常很难转化为组织制度的抨击,从而使得某些握有权力的人无所顾忌。甚至出现已怨声载道的官员仍然提拔重用的现象。这表明,权力的运用离开了人民群众权利活动的监控,也必然出现滥用的后果。
  2.2 个人素质方面的原因。
  如果说体制结构方面存在问题是导致腐败现象的根本原因,但毕竟在同样的体制下有些干部腐化堕落了,而同样也还有很多干部并没有腐化堕落,所以说个人素质也是决定一个人是否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从领导干部和一般国家工作人员走上职务犯罪道路的过程来看,引发职务犯罪的犯罪心理主要有以下几种:
  2.2.1 “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贪婪是一切贪利性犯罪的共有心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
  2.2.2 社会控制弱化和监管制度的漏洞,增强了一些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在现行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部分公职人员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保护伞厚,且智商较高,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赃证匿藏天衣无缝,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
  2.2.3 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一些公职人员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投桃报李”。在“我帮他的忙,他应感谢我”,“千里来做官,为了吃喝穿;做官不发财,请我也不来”这种图报心理作用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如柳州市某城区法院的执行庭庭长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伸手向当事人要200元“辛苦费”而被免职。
  2.2.4 不平衡心理和攀比心理。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社会条件下的一种正常现象。但少数意志薄弱者,看到别人买汽车、购洋房,心理不平衡,心想你能办到我也能。从而放任自身欲望的膨胀,要求与社会上的“富者”尽快“缩小差距”,或者“跑步致富”,从而利用手中的权力捞取不义之财。从公职人员犯罪情况看,因攀比心理而坠入犯罪的人员占较大比例,特别是那些经济状况差,工作时间较短的年轻公职人员尤为突出。
  
  3.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职务犯罪的预防可以说既要治标更要治本,这是一个涉及许多方面工作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近几年来我们不断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不断采取“杀鸡给猴看”反腐教育方式,从根本上说只是一种治标之策,并不能治本。明显的例证就是虽然近几年来我们不断的“杀鸡给猴看”,但是好象向鸡学习的猴子却越来越多,官员腐败呈现一种前腐后继的趋势。那么预防职务犯罪如何标本兼治呢?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3.1 国家工作人员要提高预防职务犯罪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在政治体制改革尚无大的动作,集权制体制仍无大的改变的情况下,加强教育,增强免疫力,仍是目前主要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手段。尽管现实生活中它对腐败分子所起的作用并不大,收到的效果也不明显,但在体制原因未得到根治的情况下,仍将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手段,而且只要我们在工作中一直坚持,在公职人员思想未发生变质之前,仍具有一定的增强免疫力的作用。同时,在体制得到改变后,也不能忽视教育管理的作用,因为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只要思想发生了变质,变质了的人总有办法找到职务犯罪的手段、逃避法律制裁的方法。
  3.2 切实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消除职务犯罪滋生的制度环境。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在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实现人民民主之间实现完美的结合,从而消除一直以来我们国家一党集权体制下长期存在的权力过于集中,权力行使容易失范甚至走上邪路的体制弊端。这几年来我们正在逐步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民主法治的有关制度正在逐步健全,民主法治的气息越来越浓厚,政府权力的行使正在日益规范。这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几年来所进行的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基本上都是一些细枝末节的改革,尚无大的动作,传统体制上的弊端仍然存在,仍然是现今职务犯罪高发的根本原因。所以我们要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切实消除职务犯罪滋生的制度环境。
  3.3 赋予监察机构独立监督职能,以权力约束权力。应该说,我们的各项监督制度不可谓不严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和行政复议监督、人大的监督、司法的监督、舆论监督,各单位还设置了专司监督的监察干部,但均未能发挥很好的作用,有的甚至可以说是形同虚设,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其没有取得独立的监督职能。专职的监督机关由于人、财、物受制于党委和政府,导致于查办哪级干部,还要按干部管理权限请示汇报,查办不查办完全取决于党委政府的决心,更不用说本单位内部的监察干部,由于与单位一把手之间存在上下级人身依附关系,对一把手的监督可以说是天方夜谭,而对一般人员的查处更是看领导的意思行事。所以独立的监督职能是有效监督的前提。我们可以考虑让专门的监督机关(如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独立于同级的地方党委和政府,享有独立的监督职能。监督机关独立于同级地方党委和政府最主要的方面,就是让监督机关的人、财、物独立于党委和政府。目前正在考虑的是增强司法机关的独立,让司法机关能独立于同级的地方党委和政府,独立行使司法权,以使司法监督权能切实发挥作用。
  3.4 加大打击力度,强化警示作用。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让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沉重的代价,是预防职务犯罪最有力度、见效最快的办法。近几年,在党中央坚决打击腐败的高压下,全国反腐败工作成绩斐然,一大批腐败分子落马,而且涉及的职务越来越高。正是通过不断揭露、证实和惩处职务犯罪活动,发挥惩一儆百的震慑作用,我们国家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遏制了职务犯罪高发多发的势头。特别是在目前政治体制改革尚无大的进展,职务犯罪的制度因素仍然没得到根治的情况下,加大对腐败的打击力度,强化警示作用仍是目前遏制职务犯罪高发的重要工作。
  
  参考文献
  [1] 王明星、申宏.《职务犯罪的特点分析》[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2]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 [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
  [3] 南叶.《访北京大学世界社会主义研究所所长黄宗良教授——反腐重在建立权力制约机制》[J].新华文摘,1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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