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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作者继续讨论民法的性质,基于上文的讨论作者明确的指出民法性质的核心价值追求,进而指出民法中的私法自治和权利本位等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和基石,并认为只有坚持民法的私法自治和权利本位才是民法属性的坚持和体现。所以作者认为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见此私法自治和权利本位的基本原则,以使民法的司法属性得到体现,这样对于市民社会的建设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