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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我、罚没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据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