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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指出,对立法权限有限、本身不可能对PPP创新实践进行普遍性立法的地方来说,更为务实的目标是在现实法治实践中探寻PPP运行法治保障,其可行机制为"政府依法决策、部门合力监管、社会参与治理、退出以约接管"。承载着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和投融资创新机制之价值、本为公共服务供给创新的PPP于国家层面推出后,全国各地政府积极落实国家政策与任务,省级层面均设立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办公室负责本区域PPP推进工作,并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将PPP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