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就业者的权益保护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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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境外就业事业的不断发展,劳动争议案件也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我国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危及其生命安全,极大地损害了境外就业人员的经济利益和人格尊严。这些问题的解决涉及广泛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劳动法律关系问题,同时,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国际新型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如何切实维护我国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一大热点问题。
  
  一、出境就业人员权益受损案件增多
  
  雇主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出国工作的中国人都有一个美好的梦想。然而,现实与梦想之间总是存在差距,他们并不是个个都幸运。在异国他乡,他们时常会遇到意想不到的困难,其中最常见的就是雇主拖欠工资或讨不回“滞留不归”押金。据一些在新加坡工作的中国工人说,雇主拖欠他们工资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半载。特别是近年来,受经济不景气的影响,新加坡雇主拖欠工资的问题愈发严重。
  2003年1月,由于帕劳制衣企业关门倒闭,约有219名中国劳务人员失去工作。这些劳务人员要求回国前返还雇主收取的每人约1600美元抵押金、拖欠的平均700美元工资和回国机票等。由于该企业负责人逃跑,中国劳务人员多次向帕劳政府有关部门投诉要求解决问题。但由于司法程序时间较长,中国劳务人员无劳可务,以致生计出现困难,由此引发了多起游行抗议事件。
  近年来,出国务工被拖欠工资现象不在少数。我们在同情这些出国打工者境遇的同时,也不禁提出疑问:我们的劳务人员为什么能容忍工资被长期拖欠?接触了工人并了解情况后,答案就清楚了。因为在中国工人心目中,外国经济发达、工资收入高、生活好,能出国工作,可以说是他们所向往的。因此,许多人出国打工都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更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派出机构让他们交多少钱他们就交多少钱,也不管签的合同是不是合理。很多人都是举债交齐出国费用的。
  欠着债的中国工人白干一年至一年半才开始赚钱。一些雇主正是揣测到中国工人想尽快挣回本钱的心理,才敢对他们进行欺诈。而在新加坡打工的印度、泰国、菲律宾、孟加拉等国工人则较少存在拖欠工资问题。因为他们在国内交费较少,所以敢与拖欠工资的老板理论。如果老板不给钱,他们就敢与老板说“拜拜”。
  2.工伤事故处理麻烦多。随着境外就业事业的发展和出境就业、从事劳务人员的增加,出境就业人员和外派劳务工因工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并且其问题的解决由于劳动关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近年来,我国外派劳务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过程中突出地反映出如下问题一是事故发生处理迁延的时间过长。从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取证到处理过程中的斡旋、和解、诉讼、赔偿等,历时少则一二年,多则五六年,甚至更长时间;二是事故处理费用高昂,所需花销远远超过受害劳工及其家属的承受能力。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派劳务工工伤事故的处理,由外派企业承担追偿责任。但现实中许多外派劳务企业参与处理及索赔,往往感到经费负担过重,承担不起诸如雇请律师及事故处理的其他活动所需费用的高昂花销三是通过事故处理的正常程序不一定能获得公道的裁决和合理的赔偿金额。一些案件即使做了赔偿金额的明确判决,由于责任单位、责任人无力支付相应赔付金额,甚至有些境外雇主即使支付了保险金,由于境内一些外派劳务企业的某些内部规定极不规范、极不合理,受害者及其家属也得不到本应得到的损害赔偿,甚至出现“境外获赔,境内负债”的现象,使受害者及家属苦不堪言。
  
  二、出境就业者权益屡受侵害的原因
  
  1.国内外派劳动力市场鱼龙混杂,非法中介甚嚣尘上。目前国内外派劳动力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派出渠道过多,派出单位的经营能力参差不齐,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公司外,社会上还有一些没有经营权的中介公司也在浑水摸鱼。这些未经批准的非法中介置国家的管理规定于不顾,擅自从社会上招募劳务人员,并收取高额费用,而在管理方面根本不负责任;有些派出单位盲目追求经济利益,重派出,轻管理,甚至答应外方中介的一些无理要求,致使工人在境外遇到问题后,没有专人协助解决,使他<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劳务人员改持因私护照后,一些以旅游身份去新加坡的人也进入劳工市场,其中不乏上当受骗者。
  而外方中介公司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钻政府政策的空子,以各种名义从中国工人身上赚钱。他们的主要手法:一是收取高额抵押金。有些中介谎称要向政府交押金,故而向中国工人收取高额抵押金。其实,有些国家是为了保证外国工人在工作期间遵纪守法,按期离境,而要求雇主为工人交纳抵押金,并不需要工人负担。如新加坡雇主只需到保险公司花100多新元买一个保函即可,根本无需缴纳现金。但工人缴纳的这笔押金到了雇主手里,一般就很难要回了。二是倒卖用人指标。新加坡政府规定,雇主可以根据发包工程量向人力部申请外劳指标。有些不法企业主和中介便虚报工程,争取到指标后,就招收中国工人,赚取高额代理费,等工人们到新加坡后,他<门就撒手不管了。三是蓄意骗取。一些公司已经经营不下去,甚至已经破产了,但仍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来吸收中国工人,赚取高额手续费,然后揣着足以养老的巨款宣布倒闭,让中国工人流落街头。四是非法招收自由工,即打零工。许多不法商人打着各种旗号到中国招工人干自由工,这些工人来到新加坡后,就被撒到社会上成为黑户,哪有活就到哪干,每月还要向老板交几百新元的管理费。一旦被抓,他们就要被判坐牢或鞭刑。
  2.因工伤亡事故维权无法可依。缺乏出境就业人员工伤事故处理的原则、规则和追偿责任等内容的专门性、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规范。当我国工人在境外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时,一般仅根据外派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外派劳务企业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处理。但无论是外派劳务工与其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是外派企业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都没有关于外派劳务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的直接规定。有些相关约定也过于简单和粗糙,不便于操作。如大多数劳务合作协议只规定:“出现工伤事故按劳务工所在国法律法规办理”,至于按该国什么法律法规办理,如何操作则没有具体的规定。其次,中国政府与劳务接收国之间迄今没有国家间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工伤事故处理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政府间协定、原则或规范性文件。从各国法律、法规规范中有关工伤事故中的“因工”的界定、处理规则以及赔偿金标准等规定来看,其标准规定都不一致,且有些标准相差甚远。
  3.劳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欠缺。许多劳务人员因缺少法律意识,不检查中介公司是否具备合法资质,以至被非法中介公司和个人蒙骗。有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知自己的“义务”,而忽视对方的“义务”及违约时对方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在遇到纠纷时,往往找不到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证据。也有一些非法入境或持旅游签证入境逾期非法滞留的人员在国外“打黑工”,这些通过非法途径进入他国劳动力市场的人,其合法 权益是很难得到保护的。以色列在制定限制使用外籍劳务的政策中已明确表示“以国家保险公司已停止为非法外籍劳务办理国民保险,并酝酿非法劳务不再享受敌对行为伤害赔偿的法案”。此外,有的出境打工者需要将工资存入银行或汇回国内时,为了赚钱轻易相信那些利息比较高的私人银行,结果上当受骗。
  4.管理部门职能交叉。由于职能交叉,劳务派出渠道较多,使得一些未获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非法中介及个人有机可乘。此外,劳务输出和境外就业渠道分散,加上中介机构疏于对劳动力输入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与外方签署的合同不规范,或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相应机构的合同认证,为劳动力派出后劳动争议的处理留下了隐患。
  
  三、特别建议和提醒
  
  2002年5月?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出台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就规范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秩序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了规定。但是,其对出境就业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规定得很原则,没有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有效性、如何避免我国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作具体的阐述。
  1.根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出境就业必须完成的第一道程序。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特殊性,即针对出境就业者合法权益的设定,除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及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的法定一般内容之外,还应具体规定工资数额、工伤(包括职业病)预防教育、专业技能培训等特别条款,以免出境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加大境外就业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境内劳务派遣企业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的审查、备案力度。劳动合同、协议书必须对境外就业人员的工作地点、职业工种、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保险待遇、生活条件、交通、劳动纪律、劳动争议处理、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合同的条件等做出明确规定,且合法有效。
  3.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有责任根据境外就业劳动合同、协议书规定,与境外雇主进行交涉,及时解决问题。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按劳动合同、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处理。在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书时未选择适用法律的,按境外雇主所在国(地区)的法律处理。必要时要加强与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联系,充分利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习惯法的规则以及我国的属人管辖权,通过外交途径,切实保护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4.要通过双边和多边途径,寻求签署劳动力跨境流动就业协议和有关社会保险协议。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工作部门要加强与国际劳工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及时了解各成员国新制定或修改的涉及劳动力市场、移民就业以及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行政措施,以及服务贸易承诺表、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的变动情况;及时了解国际劳工公约的批准和解约情况。充分利用雇主所在国(地区)劳动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劳工权益的条款,争取和保护我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5.加强对境外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通过信函、电话及驻外使(领)馆、驻外单位及时了解境外就业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以及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劳动合同等履行情况。
  6.要严格执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整顿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秩序,规范管理好在我国境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的活动。必要时,适当控制审批中介机构的规模。
  实践证明,我国出境就业人员权益保护问题,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务合作协议和劳动合同为依据。因此,必须强化和完善劳务合作协议和劳动合同以弥补境外就业法律、法规方面的不足。这对维护出境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争议和事故是一个有效途径。与此同时,国家主管部门要尽快与接受我劳动力较多的国家和地区签署有关劳动力跨境流动就业的双边协议,以便从法律上规范劳动力流动就业的行为和劳动力跨境流动就业的中介市场,取缔非法中介,促进我劳动力在境外工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作者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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