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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生产和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炉底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名征增值税。”此项优惠政策现继续执行,目的是扶持建材企业更好地利用废弃资源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它也是一项时间性和政策性很强的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应加强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税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