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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法律位从《律师暂行条例》到《律师法》均没有明确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律师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律师法》则只规定了“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在税务工作中,把律师事务所界定为经济组织或视同于经济组织主要理由是:律师的工作性质是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本身具有劳务属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