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体在慈善事业中的角色定位与职能分工

来源 :西部法学评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uqs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慈善组织官民二重性有悖于慈善组织的民间本性,阻碍了我国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我国应当以增强公信力为目标,以去行政化、保持非营利性、加强透明化等为原则改革慈善体制,重塑慈善组织的公益性。尤其是要大力发展民间慈善,形成以民间基金会等为主导力量的慈善主体。国家机关应成为慈善体制改革的主导者,官办慈善组织、民间慈善机构和社会公众应分别成为慈善事业的推动者、运作者和监督者。在此基础上,国家机关、慈善组织、慈善机构和社会公众通过专业分工和相互监督共同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其他文献
本文重点研究了甘肃特有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形成的历史条件及其文化权利的表现特点,强调应珍视并利用其中的有利因素,高度重视并排除不利因素,从而为对其文化权利进行针对性法律保
以“调解、仲裁、微型审理、中间人制度”为主要形式的环境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在美国环境纠纷解决中运行效果显著,其成长历程是一个“社会需求——个案推动——司法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