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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小型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的规定。经省安监局2012年2月16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原由省安监局负责的小型金属矿山(驻晋中央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企业除外)(下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由设区的市级安监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监督管理。现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