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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国七部立法后评估法律文本为切入点,考察立法后评估程序的要素,发现我国立法后评估程序在对象要素上可以划分为上升型、意见型、影响型和年限型四大类,主体要素上表现为单一性的内部评估,过程控制要素中包括期限控制和指标控制,结论回应要素方面更重视评估报告的公布,并未就立法后评估的结论如何进入立法系统进行明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