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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承包权转让经发包方同意的限制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此外,物权法还应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但受让方的范围不宜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地承包权的出租后,承租人所取得的权利是物权化了的债权,其租期的限制应当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允许农地承包权有条件的抵押是对现行立法的重大突破,是切实可行的,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其特殊性和灵活性;设计农地承包权的继承制度既要充分考虑我国农村的现实,又要保持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