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营改增”背景下,本文通过分析建筑业的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结合L建筑集团公司的案例,研究建筑业要建立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应该采取的措施,通过具体案例提出建筑业在“营改增”的新形势下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案
营改增 建筑业 税收筹划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首先,建筑业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是资质共享经营模式。资质共享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借用其他企业施工资质或者出借本企业施工资质给其他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现象。“营改增”后,这一模式会造成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从而导致增值税进项税与销项税不匹配,使企业税负畸高。其次,建筑业面临的另一个难题是如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成本主要涉及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分包成本。如果可以从材料供应商以及承包商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那么这样就会涉及供应商的选择问题。
本文接下来结合L建筑集团公司的具体案例,在“营改增”背景下进行纳税筹划。
改变资质共享模式,建立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
该建筑集团公司资质共享的表现形式一般为子公司借用母公司资质。针对这种情况,方案如下:
方案一:由母公司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分包单位及供应商直接把增值税发票开具给母公司,母公司再开具发票给业主,项目的收入成本及发票抵扣均在母公司核算。这种模式也能建立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但是子公司仅作为该工程项目的代理人,影响其资质的维持。
方案二:对子公司资质进行升级,使子公司能满足投标要求,逐步减少资质共享项目,尽可能多的使用子公司赢管项目经营模式,以减少增值税的影响。
采购定价与供应商的选择
建筑业要完整的建立增值税链条,供应商的选择尤为重要。
(1)含税报价相同
供应商选择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不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时,假设含税报价为A,则选择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A/(1+17%)×17%-0.15A,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A/(1+3%)×3%-0.03A,选择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为0。
所以在含税报价相同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
(2)含税报价不同
案例:2016年5月23日,L建筑集团公司欲采购螺纹钢,一般纳税人甲含税报价为每吨3510元,小规模纳税人(可开专票)乙含税报价为每吨3090元,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丙含税报价每吨3000元。
方案一:选甲为供应商。可抵扣进项税为3510/1.17×17%=510元,采购成本为3000元,减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10×(7%+3%+2%)=61.2万元。
方案二:选乙为供应商。可抵扣进项税为3090/1.03×3%=90元,采购成本为3000元,减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90×(7%+3%+2%)=10.8万元。
方案三:选丙为供应商。采购成本为3000元,可抵扣进项税与减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均为0。
通过三种方案对比可知,三种方案采购成本相同,方案一可抵扣的进项税以及减少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最多,应选择方案一。
甲供材料
(1)材料價格不计入合同总价
案例:L建筑集团公司负责为丁公司建造一座厂房,总价为4000万元,初步打算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丁公司估算材料价格为2000万元。
如果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相当于L建筑公司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此种方式下L公司得不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销项税-4000×11%-440万元;但是由于是甲供工程,L公司可选择简易征收,此时应交增值税-4000×3%-120万元。
因此,在材料价格不计入合同总价的情况下,L公司应选择简易征收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2)材料价格计入合同总价
案例:L建筑集团公司负责为丁公司建造一座厂房,总价为6000万元(含材料价格2000万元),初步打算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
方案一:如果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供应商将发票直接开具给丁公司,L增值税销项税=6000×11%-660万元,进项税-0,印花税=6000×0.03%-1.8万元。此种方式下L公司的税负明显增加。
方案二:L公司与丁公司协商,由丁公司指定供应商,L公司与供应商签订2000万元的购销合同,供应商发票开给L公司,L公司与丁公司签订4000万元的工程承包合同,则L公司销项税=4000×11%-440万元,进项税=2000×17%-340万元,印花税=4000×0.03%+2000×0.03%=1.8万元。应交增值税=440万元-340万元=100万元
方案三:L公司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应交增值税=6000×3%=180万元,印花税=6000×0.03%=1.8万元。
所以,L公司应优先选择方案二。
因此,建筑企业应尽量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如果甲方不同意,可由甲方指定供应商,使得乙方(建筑企业)能够取得供应商发票,签订“形式上包工包料,实质上由甲供材的合同”。
总结
“营改增”后,建筑业由3%的营业税税率改为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如果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将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违背了“营改增”的初衷。所以企业应该对此予以重视,尤其在资质共享模式、供应商的选择、甲供材等方面进行合理规划,以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1]沈意波.“营改增”后资质共享的解决方案[J].施工企业管理,2015(7):35-37.
[2]吴再芳.“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务处理及纳税筹划[J].价值管理,2016(24):37-38.
[3]魏西爱.“营改增”后的建筑业纳税筹划研究[J].财税审计,2014(13):107-109.
[4]王子龙.“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业的纳税筹划[J].会计研究,2016,19(17): 12-14
[5]李淑瑞.建筑业“营改增”纳税筹划[J].财政与税收,2015,18(4):145-146.
营改增 建筑业 税收筹划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首先,建筑业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是资质共享经营模式。资质共享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借用其他企业施工资质或者出借本企业施工资质给其他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现象。“营改增”后,这一模式会造成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从而导致增值税进项税与销项税不匹配,使企业税负畸高。其次,建筑业面临的另一个难题是如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成本主要涉及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分包成本。如果可以从材料供应商以及承包商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那么这样就会涉及供应商的选择问题。
本文接下来结合L建筑集团公司的具体案例,在“营改增”背景下进行纳税筹划。
改变资质共享模式,建立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
该建筑集团公司资质共享的表现形式一般为子公司借用母公司资质。针对这种情况,方案如下:
方案一:由母公司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分包单位及供应商直接把增值税发票开具给母公司,母公司再开具发票给业主,项目的收入成本及发票抵扣均在母公司核算。这种模式也能建立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但是子公司仅作为该工程项目的代理人,影响其资质的维持。
方案二:对子公司资质进行升级,使子公司能满足投标要求,逐步减少资质共享项目,尽可能多的使用子公司赢管项目经营模式,以减少增值税的影响。
采购定价与供应商的选择
建筑业要完整的建立增值税链条,供应商的选择尤为重要。
(1)含税报价相同
供应商选择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不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时,假设含税报价为A,则选择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A/(1+17%)×17%-0.15A,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A/(1+3%)×3%-0.03A,选择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为0。
所以在含税报价相同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
(2)含税报价不同
案例:2016年5月23日,L建筑集团公司欲采购螺纹钢,一般纳税人甲含税报价为每吨3510元,小规模纳税人(可开专票)乙含税报价为每吨3090元,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丙含税报价每吨3000元。
方案一:选甲为供应商。可抵扣进项税为3510/1.17×17%=510元,采购成本为3000元,减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10×(7%+3%+2%)=61.2万元。
方案二:选乙为供应商。可抵扣进项税为3090/1.03×3%=90元,采购成本为3000元,减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90×(7%+3%+2%)=10.8万元。
方案三:选丙为供应商。采购成本为3000元,可抵扣进项税与减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均为0。
通过三种方案对比可知,三种方案采购成本相同,方案一可抵扣的进项税以及减少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最多,应选择方案一。
甲供材料
(1)材料價格不计入合同总价
案例:L建筑集团公司负责为丁公司建造一座厂房,总价为4000万元,初步打算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丁公司估算材料价格为2000万元。
如果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相当于L建筑公司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此种方式下L公司得不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销项税-4000×11%-440万元;但是由于是甲供工程,L公司可选择简易征收,此时应交增值税-4000×3%-120万元。
因此,在材料价格不计入合同总价的情况下,L公司应选择简易征收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2)材料价格计入合同总价
案例:L建筑集团公司负责为丁公司建造一座厂房,总价为6000万元(含材料价格2000万元),初步打算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
方案一:如果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供应商将发票直接开具给丁公司,L增值税销项税=6000×11%-660万元,进项税-0,印花税=6000×0.03%-1.8万元。此种方式下L公司的税负明显增加。
方案二:L公司与丁公司协商,由丁公司指定供应商,L公司与供应商签订2000万元的购销合同,供应商发票开给L公司,L公司与丁公司签订4000万元的工程承包合同,则L公司销项税=4000×11%-440万元,进项税=2000×17%-340万元,印花税=4000×0.03%+2000×0.03%=1.8万元。应交增值税=440万元-340万元=100万元
方案三:L公司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应交增值税=6000×3%=180万元,印花税=6000×0.03%=1.8万元。
所以,L公司应优先选择方案二。
因此,建筑企业应尽量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如果甲方不同意,可由甲方指定供应商,使得乙方(建筑企业)能够取得供应商发票,签订“形式上包工包料,实质上由甲供材的合同”。
总结
“营改增”后,建筑业由3%的营业税税率改为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如果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将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违背了“营改增”的初衷。所以企业应该对此予以重视,尤其在资质共享模式、供应商的选择、甲供材等方面进行合理规划,以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1]沈意波.“营改增”后资质共享的解决方案[J].施工企业管理,2015(7):35-37.
[2]吴再芳.“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务处理及纳税筹划[J].价值管理,2016(24):37-38.
[3]魏西爱.“营改增”后的建筑业纳税筹划研究[J].财税审计,2014(13):107-109.
[4]王子龙.“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业的纳税筹划[J].会计研究,2016,19(17): 12-14
[5]李淑瑞.建筑业“营改增”纳税筹划[J].财政与税收,2015,18(4):145-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