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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农妇,见邻居家男幼童在田间随种地的爷爷玩耍,便送给男幼童几根香蕉,后男幼童与另一邻居家女幼童共同分食香蕉。谁知,女幼童突发噎食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女幼童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予香蕉的农妇及一起分食香蕉的男幼童的爷爷共同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善意分享,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对此,广东省佛山市的两法院经过审理,于2016年8月给出了答案。
此案件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苏俊豪、许雅静夫妻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打工,于2009年11月生育女儿苏妍妍。苏妍妍的爷爷苏德兴在佛山市南海区租地种菜,为了方便照顾苏妍妍,苏妍妍随父母和爷爷奶奶就居住在菜地工棚里。苏德兴有一邻居,名叫罗鸿涛,也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塱心石龙村租地种菜并居住在菜地工棚。罗鸿涛有一孙子,名叫罗文昊,岁数略小苏妍妍几个月,也是由罗鸿涛夫妇照看。两个孩子年龄相仿,常在一起玩耍,有什么好吃好玩的,也是相互分享。
2015年1月15日上午,当地一位名叫祝香茹的农妇挎只小篮到地里捡菜,路过罗鸿涛的菜地,见罗鸿涛带着孙子罗文昊在田间种地,便将篮里的几个当地人俗称的大蕉给了罗鸿涛的孙子罗文昊。不一会儿,罗鸿涛夫妇看到罗文昊在吃大蕉,便问罗文昊大蕉是哪里来的,罗文昊指了指不远处的祝香茹,说道:“是那个奶奶给我的。”
出于礼貌, 罗鸿涛夫妇上前对祝香茹询问并表示了谢意:“孙子吃的大蕉,是你给的?谢谢你啊!”
“谢啥谢?就是几根大蕉,我给孩子解解馋,不要客气。”祝香茹与罗鸿涛夫妇相互客套了几句后,正好捡的菜也差不多一篮了,就离开回家了。
这天,苏俊豪、许雅静都去上班了,便将女儿苏妍妍交由爷爷奶奶照看,爷爷苏德兴也将孙女苏妍妍带到了田间。上午11时许,苏妍妍来到罗鸿涛的菜地找罗文昊一起玩耍,两人每人吃了一根大蕉。
下午大约14时,罗文昊和苏妍妍在菜地边的小路上玩耍,在菜地里装菜的罗鸿涛突然听到罗文昊大叫,罗鸿涛夫妇立即奔跑到罗文昊和苏妍妍身边,发现苏妍妍倒地压住罗文昊的脚,不省人事,两手发抖,面色发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没有吃完的大蕉。
罗鸿涛立即呼叫在附近菜地干活的苏德兴。苏德兴夫妇闻讯跑到苏妍妍身边,发现孙女苏妍妍倒地不醒,在知道是吃了大蕉后,以为是中毒,遂拨打了110及120报警。同时,苏德兴和罗鸿涛以及另一名老乡随即将苏妍妍送到塱心卫生站进行救治。卫生站接诊医生及随后赶到的急救医护人员对苏妍妍进行抢救,期间从苏妍妍喉咙挖出一块直径约5公分表面带血的大蕉,但苏妍妍因被大蕉噎住致窒息时间太长,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15时20分被宣布死亡,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是异物吸入窒息。
讨要说法 谁担责成为焦点
闻讯赶到医院的苏俊豪、许雅静惊得目瞪口呆,许雅静更是不顾众人拉劝,冲上前去紧紧抱住女儿的遗体,哭得几乎昏厥过去……办理完女儿的后事,苏俊豪、许雅静夫妇认为祝香茹给予大蕉,罗文昊分享大蕉,是致苏妍妍死亡的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因罗文昊亦系幼童,当时罗文昊是由罗鸿涛照看的,罗鸿涛没有尽到照看的义务,罗文昊应承担的责任应由罗鸿涛承担,遂向祝香茹、罗鸿涛提出了巨额索赔请求。而祝香茹、罗鸿涛均认为他们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2015年8月26日,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苏俊豪、许雅静夫妇来到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祝香茹、罗鸿涛共同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两人共同赔償因苏妍妍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73.7 万余元。
罗鸿涛辩称:首先,事发现场的香蕉是祝香茹放置,苏妍妍擅自取食引发窒息,本人的孙子并没有将异物置入苏妍妍喉咙,本人对苏妍妍也没有监护责任,对损害结果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其次,苏俊豪、许雅静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是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损害后果应由苏俊豪、许雅静的父母承担。苏妍妍年仅五岁,身心发育未健全,其行为需要监护人的正确指引,而苏俊豪、许雅静的父母放任小孩单独玩乐和吸食,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最终导致遗憾的结果。第三,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宣示意义,苏俊豪、许雅静所称“只要死的时候你在现场,你就得赔偿”的无理说法,不应成为现实和供日后借鑒。综上,苏俊豪、许雅静的请求没有任何依据,应予驳回。
好意送给他人几根大蕉,竟然惹上一场官司,以后这样好事还做不做?对于自己被推上被告席,祝香茹感到十分委屈和迷惘。法庭上,祝香茹辩称道:“事发当天上午八九时,我到菜田里捡菜,看到罗鸿涛及其孙子,我主动将几根香蕉递给罗鸿涛的孙子,当时罗鸿涛的妻子在场,她还问我香蕉是不是我给的,我称是。后来,我捡完菜要离开时看到罗鸿涛的孙子已经差不多把香蕉吃完了。当天下午2时多,罗鸿涛找到我家里,称香蕉有毒致苏妍妍死亡,我才知道出事了。事情发生前,我没有见过苏妍妍,也未与其接触过。我认为香蕉不是我给苏妍妍的,是他人给的,而吃香蕉的也不仅是苏妍妍,其他人安然无事,可见苏妍妍的死亡完全是意外。我与苏俊豪、许雅静也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我对苏妍妍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无过 独创判决成经典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祝香茹的大蕉没有毒,符合食用的安全要求。祝香茹只是将大蕉分给了罗鸿涛的孙子罗文昊并且得到了罗鸿涛夫妇的同意,祝香茹没有将大蕉交给苏妍妍,事发时祝香茹亦不在现场。祝香茹不可能预见大蕉最终会交到苏妍妍手上,更不可能预见苏妍妍在进食大蕉时因噎窒息。祝香茹在事件当中并无过错,其将大蕉交给罗文昊的行为与苏妍妍窒息死亡的事实之间亦不存在因果关系。(二)大蕉是祝香茹征得罗鸿涛夫妇的同意而交给罗文昊,其后大蕉是由罗鸿涛管有。苏妍妍前来与罗文昊玩耍时进食大蕉,没有证据显示大蕉是罗鸿涛、罗文昊交给苏妍妍或是其自行取食。但无论何种情况,罗文昊或罗鸿涛均并非故意侵害苏妍妍。而且,苏妍妍已经五岁并就读幼儿园,根据普通人的认知,苏妍妍的年龄及就学经历足以让其习得对常见食物独自进食的能力。虽然罗鸿涛当时在场,但其对苏妍妍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而其对苏妍妍独自进食大蕉的行为未加看管,也是基于普通人对事实的合理判断及善意信赖。另外,在发现苏妍妍倒地不醒后,罗鸿涛及时通知苏妍妍的家人并协助送苏妍妍前往就医,罗鸿涛已实施了合理的救助行为。因此,罗鸿涛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做出侵害苏妍妍的行为,罗鸿涛在事件中没有过错。(三)无论祝香茹将大蕉分给罗文昊或者罗鸿涛、罗文昊将大蕉分给苏妍妍,这都是邻里朋友之间善意的分享行为。这种分享食物行为的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苏妍妍是由于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过多、吞咽过急的偶发因素致窒息死亡,是无法预见而令人惋惜的意外事件。综上,苏俊豪、许雅静主张罗鸿涛、祝香茹对苏妍妍的死亡负有责任而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6年4月15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苏俊豪、许雅静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苏俊豪、许雅静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苏俊豪、许雅静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罗鸿涛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不合理。罗鸿涛在2015年1月15日17时8分的笔录里清楚表明:苏妍妍与罗文昊一起在罗鸿涛的菜地里玩耍,罗文昊将香蕉给苏妍妍,是经在场的罗鸿涛同意的,且看到两小孩吃香蕉,也看到苏妍妍晕倒。罗鸿涛对该证据无异议,据此可证明,致苏妍妍死亡的香蕉由罗文昊直接给苏妍妍,并非罗鸿涛后来所说的由苏妍妍擅自取食。罗鸿涛作为罗文昊的临时监护人,有权利和义务监督罗文昊的行为。罗鸿涛因疏忽大意而没有對罗文昊把香蕉给苏妍妍食用的行为加以反对和制止,罗鸿涛该行为与苏妍妍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作为罗文昊的临时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一审法院认定祝香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祝香茹提供的香蕉是苏妍妍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若祝香茹没有提供香蕉,此悲剧便不会发生。3.苏妍妍是因罗鸿涛给香蕉吃致死,三四岁小孩吃水果冻、香蕉等块状物是一种危险行为,这是基本常识,一审判决却认为这是邻里分享食物的行为,没有分清这种行为的危险性。本案中的吃香蕉与燃放爆竹同样是危险行为,只不过吃香蕉行为表面看来是平和、安全的,但对小孩具有同样的危险性。综上,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罗鸿涛、祝香茹连带承担赔偿73.7 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罗鸿涛答辩称:所有人都对苏妍妍的死亡很遗憾,但如果把不幸事故归责于没有任何责任的旁人,这不是法律应有的公平、正义精神。试想一下,如果任何不问原因的意外发生都与旁人有关,那么这个社会将不会有人与人之间的友好关系,更加没有分享等美德。(1)罗鸿涛在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里并没有陈述过香蕉是罗文昊经罗鸿涛同意给苏妍妍,因为罗鸿涛当时一直在田地里忙碌,无从注意两个小朋友的细节行为。(2)根据常理,五岁的小朋友足可以进食香蕉,而苏妍妍意外身亡是否是因进食香蕉导致也无从知晓,由此发生的意外事故也应是监护人的责任,与他人无关。但苏俊豪、许雅静在事件发生后,不仅仅向法院起诉要求罗鸿涛赔偿损失,甚至多次威胁罗鸿涛要对罗文昊不利,罗鸿涛为了家人的安全,不得不到处躲避苏俊豪、许雅静。苏俊豪、许雅静应正确面对本起不幸事故,不应迁怒于无辜旁人。
祝香茹辩称:第一,香蕉没有毒,符合食用的安全要求;第二,死者死因并非食物中毒,而是窒息死亡,这有医院证明可证实死者窒息死亡并非本人导致,与本人并无因果关系;第三,香蕉不是由本人直接给予死者,而是他人给死者的,而且不止死者一个人吃了香蕉,但其他人安然无事,由此可见苏妍妍的死亡完全是意外。本人与苏俊豪、许雅静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本人对苏妍妍的人身损害没有任何过错及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判令本人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二审诉讼期间,苏俊豪、许雅静自愿撤回对祝香茹的上诉请求,上诉请求变更为仅要求罗鸿涛承担赔偿责任。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纠纷,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據此,确定罗鸿涛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般而言,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而实施加害行为,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行为人因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为过失。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罗鸿涛无故意加害苏妍妍的目的和行为,且本案也无证据证明罗鸿涛在明知苏妍妍有不能独立进食香蕉的特殊体质的情况下,仍放任苏妍妍独立进食香蕉,故罗鸿涛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因此,判断罗鸿涛的行为是否因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是其承担责任与否的关键。对此,法院认为,罗鸿涛对于苏妍妍进食香蕉窒息死亡不存在过失,理由如下:首先,事发时,苏妍妍是已满五周岁的学龄前儿童,从一般生活经验来看,其已具备独立进食包括本案香蕉在内的常见食物的能力,比苏妍妍年幼的罗鸿涛的孙子罗文昊事发当天也独立进食香蕉,由此可见,罗鸿涛对于苏妍妍独立进食香蕉的注意标准与其处理自己同样事务的标准一致;其次,对于并非苏妍妍临时监护人的罗鸿涛,不能苛求其一直照看苏妍妍,并且事发当日早上,苏妍妍已经与罗文昊一起进食过香蕉,当时并没有异常,而事发时为当日下午,才发现苏妍妍进食香蕉窒息,对此后果无法预见,事后其也尽力协助救治苏妍妍,不能据此认为罗鸿涛存在疏忽或者懈怠。最后,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无疑限制人之行为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综上,正如一审法院所认定,苏妍妍是因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香蕉过多、吞咽过急等偶发因素而导致窒息死亡,应属于意外事件,罗鸿涛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苏妍妍的行为,对苏妍妍的死亡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苏俊豪、许雅静上诉认为罗鸿涛应对苏妍妍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2016年8月25日,佛山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此案件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苏俊豪、许雅静夫妻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打工,于2009年11月生育女儿苏妍妍。苏妍妍的爷爷苏德兴在佛山市南海区租地种菜,为了方便照顾苏妍妍,苏妍妍随父母和爷爷奶奶就居住在菜地工棚里。苏德兴有一邻居,名叫罗鸿涛,也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塱心石龙村租地种菜并居住在菜地工棚。罗鸿涛有一孙子,名叫罗文昊,岁数略小苏妍妍几个月,也是由罗鸿涛夫妇照看。两个孩子年龄相仿,常在一起玩耍,有什么好吃好玩的,也是相互分享。
2015年1月15日上午,当地一位名叫祝香茹的农妇挎只小篮到地里捡菜,路过罗鸿涛的菜地,见罗鸿涛带着孙子罗文昊在田间种地,便将篮里的几个当地人俗称的大蕉给了罗鸿涛的孙子罗文昊。不一会儿,罗鸿涛夫妇看到罗文昊在吃大蕉,便问罗文昊大蕉是哪里来的,罗文昊指了指不远处的祝香茹,说道:“是那个奶奶给我的。”
出于礼貌, 罗鸿涛夫妇上前对祝香茹询问并表示了谢意:“孙子吃的大蕉,是你给的?谢谢你啊!”
“谢啥谢?就是几根大蕉,我给孩子解解馋,不要客气。”祝香茹与罗鸿涛夫妇相互客套了几句后,正好捡的菜也差不多一篮了,就离开回家了。
这天,苏俊豪、许雅静都去上班了,便将女儿苏妍妍交由爷爷奶奶照看,爷爷苏德兴也将孙女苏妍妍带到了田间。上午11时许,苏妍妍来到罗鸿涛的菜地找罗文昊一起玩耍,两人每人吃了一根大蕉。
下午大约14时,罗文昊和苏妍妍在菜地边的小路上玩耍,在菜地里装菜的罗鸿涛突然听到罗文昊大叫,罗鸿涛夫妇立即奔跑到罗文昊和苏妍妍身边,发现苏妍妍倒地压住罗文昊的脚,不省人事,两手发抖,面色发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没有吃完的大蕉。
罗鸿涛立即呼叫在附近菜地干活的苏德兴。苏德兴夫妇闻讯跑到苏妍妍身边,发现孙女苏妍妍倒地不醒,在知道是吃了大蕉后,以为是中毒,遂拨打了110及120报警。同时,苏德兴和罗鸿涛以及另一名老乡随即将苏妍妍送到塱心卫生站进行救治。卫生站接诊医生及随后赶到的急救医护人员对苏妍妍进行抢救,期间从苏妍妍喉咙挖出一块直径约5公分表面带血的大蕉,但苏妍妍因被大蕉噎住致窒息时间太长,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15时20分被宣布死亡,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是异物吸入窒息。
讨要说法 谁担责成为焦点
闻讯赶到医院的苏俊豪、许雅静惊得目瞪口呆,许雅静更是不顾众人拉劝,冲上前去紧紧抱住女儿的遗体,哭得几乎昏厥过去……办理完女儿的后事,苏俊豪、许雅静夫妇认为祝香茹给予大蕉,罗文昊分享大蕉,是致苏妍妍死亡的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因罗文昊亦系幼童,当时罗文昊是由罗鸿涛照看的,罗鸿涛没有尽到照看的义务,罗文昊应承担的责任应由罗鸿涛承担,遂向祝香茹、罗鸿涛提出了巨额索赔请求。而祝香茹、罗鸿涛均认为他们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2015年8月26日,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苏俊豪、许雅静夫妇来到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祝香茹、罗鸿涛共同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两人共同赔償因苏妍妍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73.7 万余元。
罗鸿涛辩称:首先,事发现场的香蕉是祝香茹放置,苏妍妍擅自取食引发窒息,本人的孙子并没有将异物置入苏妍妍喉咙,本人对苏妍妍也没有监护责任,对损害结果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其次,苏俊豪、许雅静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是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损害后果应由苏俊豪、许雅静的父母承担。苏妍妍年仅五岁,身心发育未健全,其行为需要监护人的正确指引,而苏俊豪、许雅静的父母放任小孩单独玩乐和吸食,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最终导致遗憾的结果。第三,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宣示意义,苏俊豪、许雅静所称“只要死的时候你在现场,你就得赔偿”的无理说法,不应成为现实和供日后借鑒。综上,苏俊豪、许雅静的请求没有任何依据,应予驳回。
好意送给他人几根大蕉,竟然惹上一场官司,以后这样好事还做不做?对于自己被推上被告席,祝香茹感到十分委屈和迷惘。法庭上,祝香茹辩称道:“事发当天上午八九时,我到菜田里捡菜,看到罗鸿涛及其孙子,我主动将几根香蕉递给罗鸿涛的孙子,当时罗鸿涛的妻子在场,她还问我香蕉是不是我给的,我称是。后来,我捡完菜要离开时看到罗鸿涛的孙子已经差不多把香蕉吃完了。当天下午2时多,罗鸿涛找到我家里,称香蕉有毒致苏妍妍死亡,我才知道出事了。事情发生前,我没有见过苏妍妍,也未与其接触过。我认为香蕉不是我给苏妍妍的,是他人给的,而吃香蕉的也不仅是苏妍妍,其他人安然无事,可见苏妍妍的死亡完全是意外。我与苏俊豪、许雅静也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我对苏妍妍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无过 独创判决成经典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祝香茹的大蕉没有毒,符合食用的安全要求。祝香茹只是将大蕉分给了罗鸿涛的孙子罗文昊并且得到了罗鸿涛夫妇的同意,祝香茹没有将大蕉交给苏妍妍,事发时祝香茹亦不在现场。祝香茹不可能预见大蕉最终会交到苏妍妍手上,更不可能预见苏妍妍在进食大蕉时因噎窒息。祝香茹在事件当中并无过错,其将大蕉交给罗文昊的行为与苏妍妍窒息死亡的事实之间亦不存在因果关系。(二)大蕉是祝香茹征得罗鸿涛夫妇的同意而交给罗文昊,其后大蕉是由罗鸿涛管有。苏妍妍前来与罗文昊玩耍时进食大蕉,没有证据显示大蕉是罗鸿涛、罗文昊交给苏妍妍或是其自行取食。但无论何种情况,罗文昊或罗鸿涛均并非故意侵害苏妍妍。而且,苏妍妍已经五岁并就读幼儿园,根据普通人的认知,苏妍妍的年龄及就学经历足以让其习得对常见食物独自进食的能力。虽然罗鸿涛当时在场,但其对苏妍妍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而其对苏妍妍独自进食大蕉的行为未加看管,也是基于普通人对事实的合理判断及善意信赖。另外,在发现苏妍妍倒地不醒后,罗鸿涛及时通知苏妍妍的家人并协助送苏妍妍前往就医,罗鸿涛已实施了合理的救助行为。因此,罗鸿涛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做出侵害苏妍妍的行为,罗鸿涛在事件中没有过错。(三)无论祝香茹将大蕉分给罗文昊或者罗鸿涛、罗文昊将大蕉分给苏妍妍,这都是邻里朋友之间善意的分享行为。这种分享食物行为的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苏妍妍是由于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过多、吞咽过急的偶发因素致窒息死亡,是无法预见而令人惋惜的意外事件。综上,苏俊豪、许雅静主张罗鸿涛、祝香茹对苏妍妍的死亡负有责任而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6年4月15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苏俊豪、许雅静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苏俊豪、许雅静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苏俊豪、许雅静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罗鸿涛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不合理。罗鸿涛在2015年1月15日17时8分的笔录里清楚表明:苏妍妍与罗文昊一起在罗鸿涛的菜地里玩耍,罗文昊将香蕉给苏妍妍,是经在场的罗鸿涛同意的,且看到两小孩吃香蕉,也看到苏妍妍晕倒。罗鸿涛对该证据无异议,据此可证明,致苏妍妍死亡的香蕉由罗文昊直接给苏妍妍,并非罗鸿涛后来所说的由苏妍妍擅自取食。罗鸿涛作为罗文昊的临时监护人,有权利和义务监督罗文昊的行为。罗鸿涛因疏忽大意而没有對罗文昊把香蕉给苏妍妍食用的行为加以反对和制止,罗鸿涛该行为与苏妍妍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作为罗文昊的临时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一审法院认定祝香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祝香茹提供的香蕉是苏妍妍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若祝香茹没有提供香蕉,此悲剧便不会发生。3.苏妍妍是因罗鸿涛给香蕉吃致死,三四岁小孩吃水果冻、香蕉等块状物是一种危险行为,这是基本常识,一审判决却认为这是邻里分享食物的行为,没有分清这种行为的危险性。本案中的吃香蕉与燃放爆竹同样是危险行为,只不过吃香蕉行为表面看来是平和、安全的,但对小孩具有同样的危险性。综上,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罗鸿涛、祝香茹连带承担赔偿73.7 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罗鸿涛答辩称:所有人都对苏妍妍的死亡很遗憾,但如果把不幸事故归责于没有任何责任的旁人,这不是法律应有的公平、正义精神。试想一下,如果任何不问原因的意外发生都与旁人有关,那么这个社会将不会有人与人之间的友好关系,更加没有分享等美德。(1)罗鸿涛在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里并没有陈述过香蕉是罗文昊经罗鸿涛同意给苏妍妍,因为罗鸿涛当时一直在田地里忙碌,无从注意两个小朋友的细节行为。(2)根据常理,五岁的小朋友足可以进食香蕉,而苏妍妍意外身亡是否是因进食香蕉导致也无从知晓,由此发生的意外事故也应是监护人的责任,与他人无关。但苏俊豪、许雅静在事件发生后,不仅仅向法院起诉要求罗鸿涛赔偿损失,甚至多次威胁罗鸿涛要对罗文昊不利,罗鸿涛为了家人的安全,不得不到处躲避苏俊豪、许雅静。苏俊豪、许雅静应正确面对本起不幸事故,不应迁怒于无辜旁人。
祝香茹辩称:第一,香蕉没有毒,符合食用的安全要求;第二,死者死因并非食物中毒,而是窒息死亡,这有医院证明可证实死者窒息死亡并非本人导致,与本人并无因果关系;第三,香蕉不是由本人直接给予死者,而是他人给死者的,而且不止死者一个人吃了香蕉,但其他人安然无事,由此可见苏妍妍的死亡完全是意外。本人与苏俊豪、许雅静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本人对苏妍妍的人身损害没有任何过错及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判令本人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二审诉讼期间,苏俊豪、许雅静自愿撤回对祝香茹的上诉请求,上诉请求变更为仅要求罗鸿涛承担赔偿责任。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纠纷,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據此,确定罗鸿涛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般而言,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而实施加害行为,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行为人因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为过失。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罗鸿涛无故意加害苏妍妍的目的和行为,且本案也无证据证明罗鸿涛在明知苏妍妍有不能独立进食香蕉的特殊体质的情况下,仍放任苏妍妍独立进食香蕉,故罗鸿涛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因此,判断罗鸿涛的行为是否因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是其承担责任与否的关键。对此,法院认为,罗鸿涛对于苏妍妍进食香蕉窒息死亡不存在过失,理由如下:首先,事发时,苏妍妍是已满五周岁的学龄前儿童,从一般生活经验来看,其已具备独立进食包括本案香蕉在内的常见食物的能力,比苏妍妍年幼的罗鸿涛的孙子罗文昊事发当天也独立进食香蕉,由此可见,罗鸿涛对于苏妍妍独立进食香蕉的注意标准与其处理自己同样事务的标准一致;其次,对于并非苏妍妍临时监护人的罗鸿涛,不能苛求其一直照看苏妍妍,并且事发当日早上,苏妍妍已经与罗文昊一起进食过香蕉,当时并没有异常,而事发时为当日下午,才发现苏妍妍进食香蕉窒息,对此后果无法预见,事后其也尽力协助救治苏妍妍,不能据此认为罗鸿涛存在疏忽或者懈怠。最后,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无疑限制人之行为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综上,正如一审法院所认定,苏妍妍是因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香蕉过多、吞咽过急等偶发因素而导致窒息死亡,应属于意外事件,罗鸿涛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苏妍妍的行为,对苏妍妍的死亡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苏俊豪、许雅静上诉认为罗鸿涛应对苏妍妍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2016年8月25日,佛山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