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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责,旨在改变国有资产多头管理、职责不清、人人负责而实际上无人负责的状态,革除管资产、管事与管人相脱节的弊端,推进政资分离、政企分离,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不可或缺的基础性产权制度。从推行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的实践来看,迫切需要按照出资人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基本范式加以规范。
——不缺位
从产权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理解,所谓出资人到位,就是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出资人依法行使相关权力,规避与代理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可能招致的道德风险,形成出资人对经营管理者有效的战略控制;所谓出资人不越位,就是在公司制的财产组织形式下,正确区分财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并科学地进行权利配置,使出资人、经营管理者都能达到责权利相一致。把这两个方面统一起来的关键之一,是在出资人真正监督到位,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前提下,建立一套对经营管理者实施以考核、考任、问责为中心内容的责任体系。结合国资委工作的实践,笔者认为,其基本点在于把握和行使好对所出资监管企业的五项权力:一是通过规范的报告、备案和尽可能少的审核制度,了解、掌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投资项目、资产重组、管理体制改革等情况,对出资监管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知情权;二是通过对出资监管企业所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必要时,提交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审阅、研讨、论证、评估,并将相关问题和意见反馈企业,指导和帮助企业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行使建议权;三是通过外派监事会、专项检查等制度,对所出资监管企业决策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行使督察权;四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业绩考核,行使奖惩权;五是审慎行使裁决权。裁决权只是在所出资监管企业的决策出现明显失误、违法违规或有碍大局等情形下才有必要启用,一旦行使,也必须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行事。这样,才能真正把经营决策权付诸企业,而国资委的监管工作则定位于把方向,立规矩,管程序,抓奖惩,从而不落入行政式审批的窠臼,做到严格、开明与效率的统一。
——不越位
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状态下,出资人职责权利的到位,不能偏颇于出资人从外部实施的监管,而应更为倚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所形成的内部约束机制。当前,建立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重在解决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自的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制衡的关系。二是界定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职责权限及其关系。董事长主要以董事会召集人的身份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力。在董事会内部,董事长和其他董事一样,只能按拥有的票决权赞成或者否定所提出的决策方案,而不能个人说了算。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由其全权处理。对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董事长不能以所谓“一把手”的身份越俎代庖或随意干预。三是确保董事会对经理执行层的战略控制。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纷繁复杂,需要迅速应对和处理,为了保证工作的效率和效益,实行总经理个人负责制是必不可少的。这样,董事会势必将企业人财物产购销的调度大权委托给总经理。为了解决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促使代理者努力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国外一些大公司和国内一些民营企业,采取由董事会直接委派财务总监和法务总监的办法,形成了企业执行层级上的治理机制。上述三个层面的问题是相互连贯、相辅相成的。在第一层面上,已经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但由于后两个层面的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合适的制度安排远未形成,这就导致第一层面问题的解决也不充分、不到位。因此,明确“董事会负责决策尚未决定的事情,经理层负责执行已经决定的事情”,界定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职责权限,并且将推行企业总会计师制度、总法律顾问制度等作为出资人或董事会实现对经理层有效战略控制和监管的重要手段,应成为企业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不错位
实现出资人权利的到位,还有待于按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原则,进一步推进政资职能分开。在原有体制运作贯性的作用下,国资监管机构介入社会公共管理事务,政府公共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两种权利的交叉、重叠和错位,往往使企业无所适从,加重了企业的运作成本。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变无限权力的政府为有限权力的政府,变只服务国有经济的政府为服务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政府,变政府对经济的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切实把政府的职能定位于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同时,把国资监管机构承担的某些公共职能划转给政府其他管理部门,使之真正成为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
(作者系江西省国资委副主任)
——不缺位
从产权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理解,所谓出资人到位,就是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出资人依法行使相关权力,规避与代理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可能招致的道德风险,形成出资人对经营管理者有效的战略控制;所谓出资人不越位,就是在公司制的财产组织形式下,正确区分财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并科学地进行权利配置,使出资人、经营管理者都能达到责权利相一致。把这两个方面统一起来的关键之一,是在出资人真正监督到位,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前提下,建立一套对经营管理者实施以考核、考任、问责为中心内容的责任体系。结合国资委工作的实践,笔者认为,其基本点在于把握和行使好对所出资监管企业的五项权力:一是通过规范的报告、备案和尽可能少的审核制度,了解、掌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投资项目、资产重组、管理体制改革等情况,对出资监管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知情权;二是通过对出资监管企业所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必要时,提交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审阅、研讨、论证、评估,并将相关问题和意见反馈企业,指导和帮助企业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行使建议权;三是通过外派监事会、专项检查等制度,对所出资监管企业决策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行使督察权;四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业绩考核,行使奖惩权;五是审慎行使裁决权。裁决权只是在所出资监管企业的决策出现明显失误、违法违规或有碍大局等情形下才有必要启用,一旦行使,也必须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行事。这样,才能真正把经营决策权付诸企业,而国资委的监管工作则定位于把方向,立规矩,管程序,抓奖惩,从而不落入行政式审批的窠臼,做到严格、开明与效率的统一。
——不越位
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状态下,出资人职责权利的到位,不能偏颇于出资人从外部实施的监管,而应更为倚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所形成的内部约束机制。当前,建立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重在解决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自的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制衡的关系。二是界定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职责权限及其关系。董事长主要以董事会召集人的身份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力。在董事会内部,董事长和其他董事一样,只能按拥有的票决权赞成或者否定所提出的决策方案,而不能个人说了算。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由其全权处理。对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董事长不能以所谓“一把手”的身份越俎代庖或随意干预。三是确保董事会对经理执行层的战略控制。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纷繁复杂,需要迅速应对和处理,为了保证工作的效率和效益,实行总经理个人负责制是必不可少的。这样,董事会势必将企业人财物产购销的调度大权委托给总经理。为了解决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促使代理者努力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国外一些大公司和国内一些民营企业,采取由董事会直接委派财务总监和法务总监的办法,形成了企业执行层级上的治理机制。上述三个层面的问题是相互连贯、相辅相成的。在第一层面上,已经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但由于后两个层面的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合适的制度安排远未形成,这就导致第一层面问题的解决也不充分、不到位。因此,明确“董事会负责决策尚未决定的事情,经理层负责执行已经决定的事情”,界定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职责权限,并且将推行企业总会计师制度、总法律顾问制度等作为出资人或董事会实现对经理层有效战略控制和监管的重要手段,应成为企业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不错位
实现出资人权利的到位,还有待于按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原则,进一步推进政资职能分开。在原有体制运作贯性的作用下,国资监管机构介入社会公共管理事务,政府公共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两种权利的交叉、重叠和错位,往往使企业无所适从,加重了企业的运作成本。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变无限权力的政府为有限权力的政府,变只服务国有经济的政府为服务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政府,变政府对经济的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切实把政府的职能定位于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同时,把国资监管机构承担的某些公共职能划转给政府其他管理部门,使之真正成为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
(作者系江西省国资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