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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国宪法史上,对住房问题有较多讨论并多次进行住房权入宪的立法尝试,但均未得到妥善解决。其中,训政约法明确规定了房租管制条款,但未能实施;“五五宪草”和制宪国大时期均有住房保障条款的提案,但未被采纳;有学者提出1947年宪法中含有“住者有其屋”的条款,但未成为通说。这既和民国时期对住房问题的偏颇认识有关,也因为住房权入宪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探讨、应该慎之又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