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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现提请:一、免去黄景辉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二、免去张锦萍(女)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