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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和谐社会是政治文明发展的社会基础,政治文明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特别是作为政治文明建设关键的制度文明与和谐社会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度文明不仅是和谐社会发展的保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制度文明;和谐社会;路径选择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强调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使构建和谐社会成为了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和建设的主旋律。作为政治文明建设关键的制度文明与和谐社会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度文明不仅是和谐社会发展的保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路径选择。
一、我国目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我们要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这一宏伟目标。这个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是与加快推进现代化相统一的目标。这个目标,既包括实现经济总量的增长,也包括经济体制的完善;既着眼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也着眼于促进入的素质的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既涉及物质文明的发展,也涉及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既强调社会的和谐与全面进步,也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不断增强。也就是说,它已把使社会更加和谐,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纳入其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是针对我国面临的发展机遇和现实挑战提出来的。我国现在正处于改革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国际经验表明,从人均1000美元到3000美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2003年我国人均GDP己达到1000美元。这意味着我国经济社会己经开始进入向人均3000美元阶段跨越。根据世界各国现代化发展的实践,这一时期存在着两个特点与两种可能性和前景。两个特点主要是指,这一时期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
二、制度文明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同时又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2]这段论述,阐明了构建和谐社会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以及精神文明的内在一致性,通过发展政治文明来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已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
那么,为什么说制度文明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呢?
首先,从理论上看,制度是对人的行为具有刚性约束效果的规则。就制度的社会功能而言,制度作为稳定、规范和固化的社会关系,一旦从人的社会活动和交往关系中产生,就赋予这种社会关系即制度以合法性、稳定性、权威性和普遍性的特征,成为人们社会活动必须遵循的思想和行为规则。
其次,从实践上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进入了一个重要的转型期,正在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体系和经济关系的调整,社会结构的变迁,社会运行机制以及公民价值观念的转换与重塑,使各种矛盾错综复杂。要解决这些问题,消除不和谐的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关键、最根本的就是加强制度文明建设。
三、和谐社会语境中制度文明建设的途径方向
第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和完善公民利益表达机制,扩大政治参与。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冲突的社会,而是冲突被良性化、制度化了的社会。民主能够对社会运行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进行有效协调、约束和管理。政治参与的过程就是对各种社会矛盾通过特定的渠道、机制进行反映、缓冲乃至解决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借助明确的规则约束,让不同的主体通过体制化的平台,如集体协商或谈判机制等,直接沟通乃至博弈,从而产生能够为各群体所接受的利益分配格局。
因此,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就需要一个体制化的平台,这个平台必须具备通畅的渠道表达、宽松的空间协商和有力的执行反馈三个功能。在这样的制度架构下,不同社会阶层、群体通过自己的代表,反映他们的具体利益,进行利益表达。然后各个群体的不同诉求在这个平台上进行协商、妥协甚至博弈,将矛盾逐步消减,最终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各个利益群体都能接受的结果。只有通过这种制度化的有效途径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行使自己应当行使的权利,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才有可能通过社会整合达到协调,从而体现社会公正,实现社会和谐。
第二,转换政府职能,推进传统行政管理向现代公共治理的制度变迁。
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善治的社会。“善治”,是近二十年来东西方社会科学的主流话语,一个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肯定是一个善治的社会。在善治的和谐社会里,管理模式发生了变化,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逐渐向现代公共治理模式转变。公共治理作为补充政府管理和市场调节不足应运而生的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己经逐渐成为公共管理的重要理念和价值追求。
国内有学者将公共治理的内涵界定为:公共治理是以政府为主体、多种公私机构并存的新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模式,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相互认同基础之上的国家与公民社会、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政府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方面可以而且应当将其一部分职能转交给公民社会,而且应当拥有多种管理手段与方法,以增进和实现公共利益。
在现代公共治理模式中,政府的责任在于培育成熟的社会,而成熟社会的基本标志首先是社会自治,通过自治妥善地调节与化解社会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达到一种社会自身的健全和日常生活的和谐。所谓社会自治,就是社会的自我治理。社会的自我治理意味着社会自身具有了较高的自组织能力,能够自己组织起来处理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能够在不依赖外部代理人的情况下,为解决群体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进行自主协调。在这里,社会的自我治理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只有当社会实现了自我治理,和谐社会才是现实的和有着充分社会基础的。
第三,健全权力监督机制,遏制权力腐败。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健全权力监督机制,遏止权力腐败应当加强现有的人大监督、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等,尤其要强化这些监督的操作性制度建设。此外,还应当建立和完善事前监督、事后惩罚机制。事前监督机制的作用在于提高寻租活动的曝光率,从而降低公共权力参与寻租活动的概率,防患于未然;事后惩罚机制可以提高权力寻租活动的私人成本,影响经济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使其成本期望值大于收益期望而放弃寻租。
第四,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通过制度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
贫富差距的拉大使当今中国出现了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是社会的各个群体中经济承受力和心理承受力较弱的群体,成为社会结构的薄弱带,一旦社会矛盾激化,经济压力和心理负荷累积到相当程度,影响到他们的生存,社会风险将首先从这一最脆弱的群体身上爆发,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关注弱势群体,确保弱势群体具有最基本的就业、生存和社会保障等。
我国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来,社会保障作为一种调节手段,对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改革中不断得到完善,初步形成了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有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五个方面。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发展,积极建立与经济发展和改革相适应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任务。新时期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方向应该是加快进行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社会保障各项制度和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使之成为社会必要的“安全网”和“减震器”。
参考文献
[1] 石永义:《现代政治学原理》[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1页。
[2] 胡锦涛:《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年6月27日 。
[3] 任维德:《公共治理:内涵、基础与途径》,内蒙古大学学报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关键词:制度文明;和谐社会;路径选择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强调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使构建和谐社会成为了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和建设的主旋律。作为政治文明建设关键的制度文明与和谐社会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度文明不仅是和谐社会发展的保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路径选择。
一、我国目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我们要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这一宏伟目标。这个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是与加快推进现代化相统一的目标。这个目标,既包括实现经济总量的增长,也包括经济体制的完善;既着眼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也着眼于促进入的素质的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既涉及物质文明的发展,也涉及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既强调社会的和谐与全面进步,也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不断增强。也就是说,它已把使社会更加和谐,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纳入其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是针对我国面临的发展机遇和现实挑战提出来的。我国现在正处于改革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国际经验表明,从人均1000美元到3000美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2003年我国人均GDP己达到1000美元。这意味着我国经济社会己经开始进入向人均3000美元阶段跨越。根据世界各国现代化发展的实践,这一时期存在着两个特点与两种可能性和前景。两个特点主要是指,这一时期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
二、制度文明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同时又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2]这段论述,阐明了构建和谐社会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以及精神文明的内在一致性,通过发展政治文明来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已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
那么,为什么说制度文明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呢?
首先,从理论上看,制度是对人的行为具有刚性约束效果的规则。就制度的社会功能而言,制度作为稳定、规范和固化的社会关系,一旦从人的社会活动和交往关系中产生,就赋予这种社会关系即制度以合法性、稳定性、权威性和普遍性的特征,成为人们社会活动必须遵循的思想和行为规则。
其次,从实践上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进入了一个重要的转型期,正在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体系和经济关系的调整,社会结构的变迁,社会运行机制以及公民价值观念的转换与重塑,使各种矛盾错综复杂。要解决这些问题,消除不和谐的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关键、最根本的就是加强制度文明建设。
三、和谐社会语境中制度文明建设的途径方向
第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和完善公民利益表达机制,扩大政治参与。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冲突的社会,而是冲突被良性化、制度化了的社会。民主能够对社会运行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进行有效协调、约束和管理。政治参与的过程就是对各种社会矛盾通过特定的渠道、机制进行反映、缓冲乃至解决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借助明确的规则约束,让不同的主体通过体制化的平台,如集体协商或谈判机制等,直接沟通乃至博弈,从而产生能够为各群体所接受的利益分配格局。
因此,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就需要一个体制化的平台,这个平台必须具备通畅的渠道表达、宽松的空间协商和有力的执行反馈三个功能。在这样的制度架构下,不同社会阶层、群体通过自己的代表,反映他们的具体利益,进行利益表达。然后各个群体的不同诉求在这个平台上进行协商、妥协甚至博弈,将矛盾逐步消减,最终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各个利益群体都能接受的结果。只有通过这种制度化的有效途径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行使自己应当行使的权利,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才有可能通过社会整合达到协调,从而体现社会公正,实现社会和谐。
第二,转换政府职能,推进传统行政管理向现代公共治理的制度变迁。
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善治的社会。“善治”,是近二十年来东西方社会科学的主流话语,一个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肯定是一个善治的社会。在善治的和谐社会里,管理模式发生了变化,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逐渐向现代公共治理模式转变。公共治理作为补充政府管理和市场调节不足应运而生的一种社会管理方式,己经逐渐成为公共管理的重要理念和价值追求。
国内有学者将公共治理的内涵界定为:公共治理是以政府为主体、多种公私机构并存的新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模式,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相互认同基础之上的国家与公民社会、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政府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方面可以而且应当将其一部分职能转交给公民社会,而且应当拥有多种管理手段与方法,以增进和实现公共利益。
在现代公共治理模式中,政府的责任在于培育成熟的社会,而成熟社会的基本标志首先是社会自治,通过自治妥善地调节与化解社会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达到一种社会自身的健全和日常生活的和谐。所谓社会自治,就是社会的自我治理。社会的自我治理意味着社会自身具有了较高的自组织能力,能够自己组织起来处理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能够在不依赖外部代理人的情况下,为解决群体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进行自主协调。在这里,社会的自我治理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只有当社会实现了自我治理,和谐社会才是现实的和有着充分社会基础的。
第三,健全权力监督机制,遏制权力腐败。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健全权力监督机制,遏止权力腐败应当加强现有的人大监督、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等,尤其要强化这些监督的操作性制度建设。此外,还应当建立和完善事前监督、事后惩罚机制。事前监督机制的作用在于提高寻租活动的曝光率,从而降低公共权力参与寻租活动的概率,防患于未然;事后惩罚机制可以提高权力寻租活动的私人成本,影响经济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使其成本期望值大于收益期望而放弃寻租。
第四,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通过制度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
贫富差距的拉大使当今中国出现了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是社会的各个群体中经济承受力和心理承受力较弱的群体,成为社会结构的薄弱带,一旦社会矛盾激化,经济压力和心理负荷累积到相当程度,影响到他们的生存,社会风险将首先从这一最脆弱的群体身上爆发,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关注弱势群体,确保弱势群体具有最基本的就业、生存和社会保障等。
我国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来,社会保障作为一种调节手段,对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改革中不断得到完善,初步形成了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有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五个方面。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发展,积极建立与经济发展和改革相适应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任务。新时期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方向应该是加快进行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社会保障各项制度和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使之成为社会必要的“安全网”和“减震器”。
参考文献
[1] 石永义:《现代政治学原理》[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1页。
[2] 胡锦涛:《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年6月27日 。
[3] 任维德:《公共治理:内涵、基础与途径》,内蒙古大学学报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