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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工程挂靠,但现实中,绝大部分工程项目建设都是采用“挂靠”方式进行的,在审理工程案件时经常会涉及这些问题。本文从审判实务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期解决实际问题。由“挂靠”衍生出了审判实务中的一个问题——工程项目章。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合同中使用的印章都是“工程项目章”,只有相当重要的法律性文件才会加盖建筑公司的公章。这是因为一般“挂靠”经营中,建筑公司本身基本上不从事具体工程项目的管理,至多象征性地往工地派出几个“安全员”、“技术员”等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