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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是一项涉及当代人类生命安全,并且关系人类的繁衍和可持续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近几年来。我国连续发生了阜阳奶粉、金华火腿、龙口粉丝、四川泡菜、苏丹红一号等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社会对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深层次反思。
食品安全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一个部分,从政府监管角度看,目前还存在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管队伍实力不强、监管技术和手段装备落后等薄弱环节,尤其是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上存在的机制性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为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发生营造了空间。为此,从体制构建和完善的角度,我们对当前政府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进行了对比研究,并结合宁波市实际,提出的面向结果的集中型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是一个比较可行的模式选择,是对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优化。
一、食品安全概念及特性
根据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食品安全”概念中的“食品”是指:供人们直接或间接食用或饮用的不以治疗为目的的所有加工的、半加工的或未加工物质及所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接触的物质和环境、食品的添加物质、所有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设施以及影响食品原有品质的环境。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如下共识:
第一,食品安全是个综合概念。食品安全包括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等相关方面的内容和食品(食物)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
第二,食品安全是个社会概念。在不同国家以及不同时期,食品安全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治理要求有所不同。在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侧重的是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所引发的问题,如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非法生产经营。
第三,食品安全是个政治概念。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都是企业和政府对社会最基本的责任和必须做出的承诺。食品安全与生存权紧密相连,具有唯一性和强制性,通常属于政府保障或者政府强制的范畴,
第四,食品安全是个法律概念。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综合型的《食品安全法》逐步替代要素型的《食品卫生法》、《食品质量法》等,反映了时代发展的要求。
基于以上认识,食品安全的内涵应包括整个食品“产业链”的控制,即包括从产品产前的环境质量监管、产中的食品安全监管和产后的食品安全监管。
二、宁波市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分析
(一)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与其它城市类似,经过多年努力和一轮又一轮的机构改革,宁波市形成了现有的分散型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以分环节监管为主,分类别监管为辅,监管职能部门多元。主要有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贸易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粮食局、检验检疫局等。
这种监管模式是在“分而治之”的指导思想下设置的,呈现出典型的“树型结构”。在这种组织结构中,基本上是一个部门处理一类问题,是一一对应的面向问题的分散式分工管理。
(二)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一个系统性问题,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紧密相连,密不可分。“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组织结构,会形成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谁都管不好管不了的混乱局面。
(1)缺乏有力的综合协调机构和联合执法机制
一是缺乏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综合协调机构来专门协调食品安全工作,使有限的监管资源得不到最佳配置,二是部门之间缺乏联合执法机制,部门基本上是根据自己的监管职责,各自为政,使生产领域与流通领域的监管人为地分离,本来可以消除在生产领域的安全问题带到了流通领域,造成流通领域监管压力增大,违背了食品安全监管“预防为主”的原则,形成了事后处理、疲于应付的局面。
(2)职责分工不清,多头管理
部门监管职责分工不清,使部门间相互推诿,造成监管的真空地带,难以做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3)信息闭塞,资源共享度低
在现行食品安全分工管理体制下,各部门互相独立,部门间没有法定义务互相提供信息,所谓的“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完全靠政府领导人的开会协调或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个人沟通。
由于各部门独立,各自都有一套自己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各部门检测侧重点不同,资源配置程度不一,监测物质条件和技术水平差距较大,造成资源浪费。一些部门的检测设施因利用率不高而空置浪费,另一些部门却还要为购置同样的设备而花费大量的资金。经过协调,也能做到一定程度的资源共享,但从总体来说,尚属小范围。且未能以制度形式加以明确。
(4)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落实不到位,监管责任意识薄弱
由于部门监管职责分工不清,容易导致部门间相互推卸责任,也容易在“法不责众”的心态下,导致部门责任追究不了了之。由于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有权无责”,有些人员往往把监管当作权力,当作有利可图的“有偿服务”,没有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意识。
(三)现行模式缺陷产生原因的博弈分析
(1)组织结构设计不合理:权力博弈的结果
现代政治学理论认为,在非集权体制下,权力的行使是行动者在既有制度下运用权力资源展开讨价还价、策略互动的博弈过程。政府组织内的结构设计,可解释成各行动团体间的权力博弈。权力博弈是为了实现自身目标函数的最大化,这是人们追求权力的动力,也是政府组织内进行制度变革的内部动力。由于部门本位利益的存在,各部门总是使资源配置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倾斜。而由于各部门博弈力量上的悬殊,必然导致组织结构设计的不合理。在组织结构设计中,牵头部门会因为尽可能避免惹起部门间的纷争,而让职权分散均衡化,进而降低了行政效率。
(2)职能交叉:囚徒困境的延伸
由于食品安全监管职权分配博弈会受一些因素的影响,如各部门自身的权威及综合实力(如承担的总体职能对政府中心工作完成的重要性程度、所拥有的人、物质量等),而使分配结果难以达到真正的纳什均衡,不均衡会使整个组织结构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中。
由于职能交叉而造成的好事抢着管、困难互相推的局面就是一种典型的“囚徒困境”。
(3)相互间主动合作困难:囚徒困境的又一体现
食品安全监管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表明,如果没有合适的制度约束,个体理性与团体理性之间将会发生矛盾,即每个行为主体分别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却是两不得利(甚至两败俱伤),本位理性可以导致整体非理性。这也是我们重新探索建 立更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原因所在。
三、按照纳什均衡原理。构建面向结果的集中型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在博弈理论中,纳什均衡状态是避免“囚徒困境”,各方都能达到最优选择,获得最佳效果的一种理想状态。按照这一原理,进行机构体制机制的优化重组和整合。低成本,高效率,符合政府体制改革的方向。通过比较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特点和优点,我们建议在宁波建立面向结果的集中型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以实现食品安全的科学、高效监管。
(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比较与借鉴
从国际经验看,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是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以科学的风险性评估为基础、通过各部门之间协调一致的行动来防范“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最终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这种协调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以加拿大、丹麦、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欧盟为代表,为了控制风险,将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统一到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由这一机构对食品的生产、流通、贸易和消费全过程进行统一监管,彻底解决部门间分割与不协调问题:另一类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虽然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依然分布在不同的部门,但是却通过较为明确的管理主体分工来避免机构间扯皮问题,通过明确分工基础上的协调来实现食品安全。其重要特征就是根据食品类别(美国)或按照环节(日本)进行分工,以保证对“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在这两类模式中,美国和丹麦模式被公认为是比较高效的监管模式。
丹麦模式
将所有与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合并至“食品和农业渔业部”,直接对兽类食品、植物食品、渔业食品进行统管,并为消费者提供安全食品(结果)负总责。丹麦政府经过由分到合的历程,真正实现了以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统一监管全国食品安全,这种模式至少还有以下优点:
协调统一食品标准,在食物链的所有环节统一采用保护措施;
能够迅速并在食物链的所有有关环节采取行动,从而有效保护消费者,应对出现的挑战和国内及国际市场需求;
提高成本效益并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专长;
提供更多精炼和有效率的服务,有益于加工业和促进贸易。
从实践情况看,这种一统到底,面向结果的集中型模式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卓有成效的。
美国模式
美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是一个复杂的体系,由综合协调性机构、专业联邦部门、州与地方政府组成,它们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庞大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由十二个联邦部门共同承担食品安全职责,主要包括:监控、监督、检测、执行、管理突发事件、研究以及教育。具体监管模式如图一:

在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中,主要起作用的是第一个层次的四个部门,根据食品类别划分监管职责:FDA负责除肉类和禽类产品之外国产的或进口的食品州际贸易:FSIS负责肉类和禽类食品监管:EPA负责给杀虫剂生产者颁发执照,并且规定食品及动物饲料中残存杀虫剂的法定容许量;NMFS执行非官方的海产品检测以及定级程序。为了加强各部门间食品安全管理的协调,美国还成立了包括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内的6个协调组织。美国还有5个政府部门对相关工作进行协助和支持,但都是辅助性组织,如开展食源性疾病控制、进行食品安全的相关研究和风险评估,不参与监管工作。
在具体实践中,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也存在着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领导机构而产生部门职责与其他利益冲突、各部门间因争夺资源而产生竞争等问题,使食品安全监管效率较低。为此,美国科学院在“确保从生产到消费的食品安全”报告中,建议美国国会“依法建立一个管理联邦食品安全系统的统一和中心架构,它应该仅由一个机构领导,该机构对所有联邦食品安全管理活动负责并负责资源控制”,实现“一个声音”的目标。
(二)我国部分城市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
上海模式
目前上海市除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由农林渔部门和质监部门监管外,食品的市场流通、餐饮消费都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直接监管。在职能调整时,将卫生局下属的卫生监督所成建制地划归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卫生部门不再监管食品安全。
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分两步实施:第一步,按照2003年4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中规定的“三句话”职能要求进行的,已于2003年底完成:第二步,按照国务院[2004]23号文件的精神,2004年底进行食品监管机构改革,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方案,由食品药品监部门履行全新的职能。
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是:逐步实现生产、流通、消费三个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即实现“单一食品机构”。目前。上海市自上而下,已建立了食品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关于保健品与化妆品安全,则由食品药品监管局全过程监管,即从行政许可到行政执法职责全部由食品药品监管局履行。
广州模式
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广州只履行“三句话”职能,无市场准入、行政执法等具体监管职能。但对保健品与化妆品监管,广州则与上海一样,从准入(标准)与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全部由食品药品监管局履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广东省政府发布《公告》,将卫生机构对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的行政处罚权交给食品药品监管机构。
(三)面向结果的集中型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构建
1.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改革给我们的启示
(1)机构联合(集中)监管是保证监管绩效的重要手段,建立统一监管机构是实现食品有效监管的发展方向。
(2)各责任部门功能上的紧密衔接是减少监管盲区,有效运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保证。
(3)完备的制度规范是使监管过程面向结果的主要途径。
2.面向结果的集中型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可行性探讨
根据纳什均衡理论,食品安全监管中部门间利益均衡是这样一种状态,即在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结构下,各政府监管部门在互动中都无意或有意但无力加以改变的状态,这种均衡状态也许不是最优的,但却是稳定的。笔者认为面向结果的集中型模式可以达到这样一种状态。
按照这一结构设计,各部门的相关成员虽然身处不同的组织,但都为着一个同样的目标——食品安全而工作,部门问有一种很强的制度约束力。在这样一个组织模式下各部门之间关系便是一个新的有利于目标实现的纳什均衡。在这种状态下,部门效益可能并没有发生很大变化,但由于责任更加明确,且给予了一种不履行好职责,现有利益就无法获得保障的制度约 束,实现食品安全会给每一个部门带来更大的社会效益,为公众创造更好的食品消费环境,从而可能会间接促进经济,从另一个角度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博弈论“囚徒困境”给我们的启示:“均衡结果和制度规则设计密切相关,如果制度造成行为人的短期行为,那么,各自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结果是社会总体福利下降:反过来讲,如果制度能从尽量克服行为人的短期行为角度作调整,即加入恰当的‘社会肯定或否定’量的制度,将使社会总体福利趋向最优。”如果制度规则作一些有利于克服行为人的短期行为的设计,显然“使监管结果趋向最优”的目标是有希望达到的。
另外由于“制度可以给当事人提供可用来形成预期的关于其他人未来行为的丰富的信息,因而只要人们总是不断反复地发生交易和其他经济关系,无论是逐步发展还是有意识地设计,制度的产生就是必然的。”而根据纳什均衡的“一致预测性”性质:如果所有博弈方都预测一个特定的博弈结果会出现,那么所有的博弈方都不会利用该预测或者这种预测能力,选择与预测结果不一致的策略,即没有哪个博弈方有偏离这个预测结果的愿望,因此这个预测结果最终真会成为博弈的结果。
3.面向结果的集中型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设计
综上所述,面向结果的集中型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可以有两种表现形式:
其一,重构模式。形式和内容都是集中的,类似于丹麦和欧盟模式,但不一定非得几个部门统统合并在一起,欧洲国家与中国有区别,中国政府各部门规模远远大于欧洲国家。上海是将各部门中所有与食品监管相关的职能、资源剥离出来,成建制划转到某一部门或成立新的部门,真正实现一个部门全过程监管。宁波可以如图二所示设计。这种模式有利于明确职责,便于协调,政令统一,由一个综合部门分别处理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便于统盘规划。

其二,均衡模式。形式上可以是分散的,但内容上必须集中。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是在保留分散管理模式的基础上进行小的调整,依然按照食品产业链进行分工。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对监管交叉和重复的进行重新分工,只能由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退出:二是对无人管理的盲区。明确哪个部门负责。在制定分工方案时充分考虑各个部门监测网络的实力,并对各部门间关系进行严格制约:各监管环节是一个休戚相关的整体,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对他们的考核不仅考核某一环节,而是面向“食品安全”这一结果的考核。这个方案接近现行管理体制,但是必须解决各环节之间的协调和衔接、考核主体的落实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等问题,否则就不能称其为“面向结果”。根据“囚徒困境”的启示,要想改变现有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结果,必须事先订立君子间的“攻守同盟”约定,由于监管博弈是一种重复博弈,各博弈方(监管方)在一次又一次博弈中,会在制度约定下产生新的博弈结果,也就是我们所希望的双赢的“纳什均衡”状态。宁波原有管理体制不变,成立类似于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组织,赋予该组织更多的权力,如食品安全监管成员部门考核权和各监管主体随机调遣权,各监管主体既要对所在单位负责。又要对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各主体的考核应建立在符合目标的基础上,如果结果不理想,相关责任人及至其所在的单位都将为此负责。
从长远来讲,选择第一种模式,即彻底的从内容到形式的完全集中才是最后真正解决问题的途径,不过这种模式也必须建立在“面向结果”的基础上,否则会导致“形式集中,内容分散”。
食品安全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一个部分,从政府监管角度看,目前还存在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管队伍实力不强、监管技术和手段装备落后等薄弱环节,尤其是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上存在的机制性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为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发生营造了空间。为此,从体制构建和完善的角度,我们对当前政府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进行了对比研究,并结合宁波市实际,提出的面向结果的集中型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是一个比较可行的模式选择,是对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优化。
一、食品安全概念及特性
根据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食品安全”概念中的“食品”是指:供人们直接或间接食用或饮用的不以治疗为目的的所有加工的、半加工的或未加工物质及所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接触的物质和环境、食品的添加物质、所有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设施以及影响食品原有品质的环境。
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如下共识:
第一,食品安全是个综合概念。食品安全包括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等相关方面的内容和食品(食物)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
第二,食品安全是个社会概念。在不同国家以及不同时期,食品安全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治理要求有所不同。在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侧重的是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所引发的问题,如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非法生产经营。
第三,食品安全是个政治概念。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都是企业和政府对社会最基本的责任和必须做出的承诺。食品安全与生存权紧密相连,具有唯一性和强制性,通常属于政府保障或者政府强制的范畴,
第四,食品安全是个法律概念。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综合型的《食品安全法》逐步替代要素型的《食品卫生法》、《食品质量法》等,反映了时代发展的要求。
基于以上认识,食品安全的内涵应包括整个食品“产业链”的控制,即包括从产品产前的环境质量监管、产中的食品安全监管和产后的食品安全监管。
二、宁波市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分析
(一)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与其它城市类似,经过多年努力和一轮又一轮的机构改革,宁波市形成了现有的分散型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以分环节监管为主,分类别监管为辅,监管职能部门多元。主要有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贸易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粮食局、检验检疫局等。
这种监管模式是在“分而治之”的指导思想下设置的,呈现出典型的“树型结构”。在这种组织结构中,基本上是一个部门处理一类问题,是一一对应的面向问题的分散式分工管理。
(二)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一个系统性问题,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紧密相连,密不可分。“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组织结构,会形成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谁都管不好管不了的混乱局面。
(1)缺乏有力的综合协调机构和联合执法机制
一是缺乏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综合协调机构来专门协调食品安全工作,使有限的监管资源得不到最佳配置,二是部门之间缺乏联合执法机制,部门基本上是根据自己的监管职责,各自为政,使生产领域与流通领域的监管人为地分离,本来可以消除在生产领域的安全问题带到了流通领域,造成流通领域监管压力增大,违背了食品安全监管“预防为主”的原则,形成了事后处理、疲于应付的局面。
(2)职责分工不清,多头管理
部门监管职责分工不清,使部门间相互推诿,造成监管的真空地带,难以做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3)信息闭塞,资源共享度低
在现行食品安全分工管理体制下,各部门互相独立,部门间没有法定义务互相提供信息,所谓的“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完全靠政府领导人的开会协调或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个人沟通。
由于各部门独立,各自都有一套自己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各部门检测侧重点不同,资源配置程度不一,监测物质条件和技术水平差距较大,造成资源浪费。一些部门的检测设施因利用率不高而空置浪费,另一些部门却还要为购置同样的设备而花费大量的资金。经过协调,也能做到一定程度的资源共享,但从总体来说,尚属小范围。且未能以制度形式加以明确。
(4)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落实不到位,监管责任意识薄弱
由于部门监管职责分工不清,容易导致部门间相互推卸责任,也容易在“法不责众”的心态下,导致部门责任追究不了了之。由于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有权无责”,有些人员往往把监管当作权力,当作有利可图的“有偿服务”,没有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意识。
(三)现行模式缺陷产生原因的博弈分析
(1)组织结构设计不合理:权力博弈的结果
现代政治学理论认为,在非集权体制下,权力的行使是行动者在既有制度下运用权力资源展开讨价还价、策略互动的博弈过程。政府组织内的结构设计,可解释成各行动团体间的权力博弈。权力博弈是为了实现自身目标函数的最大化,这是人们追求权力的动力,也是政府组织内进行制度变革的内部动力。由于部门本位利益的存在,各部门总是使资源配置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倾斜。而由于各部门博弈力量上的悬殊,必然导致组织结构设计的不合理。在组织结构设计中,牵头部门会因为尽可能避免惹起部门间的纷争,而让职权分散均衡化,进而降低了行政效率。
(2)职能交叉:囚徒困境的延伸
由于食品安全监管职权分配博弈会受一些因素的影响,如各部门自身的权威及综合实力(如承担的总体职能对政府中心工作完成的重要性程度、所拥有的人、物质量等),而使分配结果难以达到真正的纳什均衡,不均衡会使整个组织结构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中。
由于职能交叉而造成的好事抢着管、困难互相推的局面就是一种典型的“囚徒困境”。
(3)相互间主动合作困难:囚徒困境的又一体现
食品安全监管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表明,如果没有合适的制度约束,个体理性与团体理性之间将会发生矛盾,即每个行为主体分别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却是两不得利(甚至两败俱伤),本位理性可以导致整体非理性。这也是我们重新探索建 立更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原因所在。
三、按照纳什均衡原理。构建面向结果的集中型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在博弈理论中,纳什均衡状态是避免“囚徒困境”,各方都能达到最优选择,获得最佳效果的一种理想状态。按照这一原理,进行机构体制机制的优化重组和整合。低成本,高效率,符合政府体制改革的方向。通过比较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特点和优点,我们建议在宁波建立面向结果的集中型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以实现食品安全的科学、高效监管。
(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比较与借鉴
从国际经验看,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是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以科学的风险性评估为基础、通过各部门之间协调一致的行动来防范“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最终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这种协调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以加拿大、丹麦、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欧盟为代表,为了控制风险,将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重新统一到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由这一机构对食品的生产、流通、贸易和消费全过程进行统一监管,彻底解决部门间分割与不协调问题:另一类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虽然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依然分布在不同的部门,但是却通过较为明确的管理主体分工来避免机构间扯皮问题,通过明确分工基础上的协调来实现食品安全。其重要特征就是根据食品类别(美国)或按照环节(日本)进行分工,以保证对“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在这两类模式中,美国和丹麦模式被公认为是比较高效的监管模式。
丹麦模式
将所有与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合并至“食品和农业渔业部”,直接对兽类食品、植物食品、渔业食品进行统管,并为消费者提供安全食品(结果)负总责。丹麦政府经过由分到合的历程,真正实现了以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统一监管全国食品安全,这种模式至少还有以下优点:
协调统一食品标准,在食物链的所有环节统一采用保护措施;
能够迅速并在食物链的所有有关环节采取行动,从而有效保护消费者,应对出现的挑战和国内及国际市场需求;
提高成本效益并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专长;
提供更多精炼和有效率的服务,有益于加工业和促进贸易。
从实践情况看,这种一统到底,面向结果的集中型模式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卓有成效的。
美国模式
美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是一个复杂的体系,由综合协调性机构、专业联邦部门、州与地方政府组成,它们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庞大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由十二个联邦部门共同承担食品安全职责,主要包括:监控、监督、检测、执行、管理突发事件、研究以及教育。具体监管模式如图一:

在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中,主要起作用的是第一个层次的四个部门,根据食品类别划分监管职责:FDA负责除肉类和禽类产品之外国产的或进口的食品州际贸易:FSIS负责肉类和禽类食品监管:EPA负责给杀虫剂生产者颁发执照,并且规定食品及动物饲料中残存杀虫剂的法定容许量;NMFS执行非官方的海产品检测以及定级程序。为了加强各部门间食品安全管理的协调,美国还成立了包括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内的6个协调组织。美国还有5个政府部门对相关工作进行协助和支持,但都是辅助性组织,如开展食源性疾病控制、进行食品安全的相关研究和风险评估,不参与监管工作。
在具体实践中,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也存在着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领导机构而产生部门职责与其他利益冲突、各部门间因争夺资源而产生竞争等问题,使食品安全监管效率较低。为此,美国科学院在“确保从生产到消费的食品安全”报告中,建议美国国会“依法建立一个管理联邦食品安全系统的统一和中心架构,它应该仅由一个机构领导,该机构对所有联邦食品安全管理活动负责并负责资源控制”,实现“一个声音”的目标。
(二)我国部分城市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
上海模式
目前上海市除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由农林渔部门和质监部门监管外,食品的市场流通、餐饮消费都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直接监管。在职能调整时,将卫生局下属的卫生监督所成建制地划归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卫生部门不再监管食品安全。
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分两步实施:第一步,按照2003年4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中规定的“三句话”职能要求进行的,已于2003年底完成:第二步,按照国务院[2004]23号文件的精神,2004年底进行食品监管机构改革,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方案,由食品药品监部门履行全新的职能。
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是:逐步实现生产、流通、消费三个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即实现“单一食品机构”。目前。上海市自上而下,已建立了食品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关于保健品与化妆品安全,则由食品药品监管局全过程监管,即从行政许可到行政执法职责全部由食品药品监管局履行。
广州模式
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广州只履行“三句话”职能,无市场准入、行政执法等具体监管职能。但对保健品与化妆品监管,广州则与上海一样,从准入(标准)与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全部由食品药品监管局履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广东省政府发布《公告》,将卫生机构对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的行政处罚权交给食品药品监管机构。
(三)面向结果的集中型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构建
1.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改革给我们的启示
(1)机构联合(集中)监管是保证监管绩效的重要手段,建立统一监管机构是实现食品有效监管的发展方向。
(2)各责任部门功能上的紧密衔接是减少监管盲区,有效运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保证。
(3)完备的制度规范是使监管过程面向结果的主要途径。
2.面向结果的集中型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可行性探讨
根据纳什均衡理论,食品安全监管中部门间利益均衡是这样一种状态,即在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结构下,各政府监管部门在互动中都无意或有意但无力加以改变的状态,这种均衡状态也许不是最优的,但却是稳定的。笔者认为面向结果的集中型模式可以达到这样一种状态。
按照这一结构设计,各部门的相关成员虽然身处不同的组织,但都为着一个同样的目标——食品安全而工作,部门问有一种很强的制度约束力。在这样一个组织模式下各部门之间关系便是一个新的有利于目标实现的纳什均衡。在这种状态下,部门效益可能并没有发生很大变化,但由于责任更加明确,且给予了一种不履行好职责,现有利益就无法获得保障的制度约 束,实现食品安全会给每一个部门带来更大的社会效益,为公众创造更好的食品消费环境,从而可能会间接促进经济,从另一个角度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博弈论“囚徒困境”给我们的启示:“均衡结果和制度规则设计密切相关,如果制度造成行为人的短期行为,那么,各自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结果是社会总体福利下降:反过来讲,如果制度能从尽量克服行为人的短期行为角度作调整,即加入恰当的‘社会肯定或否定’量的制度,将使社会总体福利趋向最优。”如果制度规则作一些有利于克服行为人的短期行为的设计,显然“使监管结果趋向最优”的目标是有希望达到的。
另外由于“制度可以给当事人提供可用来形成预期的关于其他人未来行为的丰富的信息,因而只要人们总是不断反复地发生交易和其他经济关系,无论是逐步发展还是有意识地设计,制度的产生就是必然的。”而根据纳什均衡的“一致预测性”性质:如果所有博弈方都预测一个特定的博弈结果会出现,那么所有的博弈方都不会利用该预测或者这种预测能力,选择与预测结果不一致的策略,即没有哪个博弈方有偏离这个预测结果的愿望,因此这个预测结果最终真会成为博弈的结果。
3.面向结果的集中型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设计
综上所述,面向结果的集中型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可以有两种表现形式:
其一,重构模式。形式和内容都是集中的,类似于丹麦和欧盟模式,但不一定非得几个部门统统合并在一起,欧洲国家与中国有区别,中国政府各部门规模远远大于欧洲国家。上海是将各部门中所有与食品监管相关的职能、资源剥离出来,成建制划转到某一部门或成立新的部门,真正实现一个部门全过程监管。宁波可以如图二所示设计。这种模式有利于明确职责,便于协调,政令统一,由一个综合部门分别处理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便于统盘规划。

其二,均衡模式。形式上可以是分散的,但内容上必须集中。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是在保留分散管理模式的基础上进行小的调整,依然按照食品产业链进行分工。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对监管交叉和重复的进行重新分工,只能由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退出:二是对无人管理的盲区。明确哪个部门负责。在制定分工方案时充分考虑各个部门监测网络的实力,并对各部门间关系进行严格制约:各监管环节是一个休戚相关的整体,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对他们的考核不仅考核某一环节,而是面向“食品安全”这一结果的考核。这个方案接近现行管理体制,但是必须解决各环节之间的协调和衔接、考核主体的落实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等问题,否则就不能称其为“面向结果”。根据“囚徒困境”的启示,要想改变现有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结果,必须事先订立君子间的“攻守同盟”约定,由于监管博弈是一种重复博弈,各博弈方(监管方)在一次又一次博弈中,会在制度约定下产生新的博弈结果,也就是我们所希望的双赢的“纳什均衡”状态。宁波原有管理体制不变,成立类似于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组织,赋予该组织更多的权力,如食品安全监管成员部门考核权和各监管主体随机调遣权,各监管主体既要对所在单位负责。又要对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各主体的考核应建立在符合目标的基础上,如果结果不理想,相关责任人及至其所在的单位都将为此负责。
从长远来讲,选择第一种模式,即彻底的从内容到形式的完全集中才是最后真正解决问题的途径,不过这种模式也必须建立在“面向结果”的基础上,否则会导致“形式集中,内容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