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为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自建国以来,国家做了多种尝试。住房分类供应制度逐步建立,住房保障工作在探索与实践中推进,且成为各级政府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凸显出一些问题,需要在推进工作的过程中不断加以解决,以期广大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
关键词:住房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供需矛盾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7-0136
住房作为刚性需求,是每个家庭不得不面对和解决的实际问题。对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在探索和实践中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采取了多种办法来逐步解决广大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解决住房问题的过程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从建国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公有住房实物分配;80年代末至90年代末,住房制度改革,公有住房逐步出售,住房分配货币化开始:90年代末至2003年,住房供应的主体则由政府转向市场,全面推行住房市场化;2004年至今,住房分类供应新制度逐步建立,政府宏观调控,注重保障。至此,解决住房问题“两步走”的步调已清晰明朗。首先,解决广大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难问题:其次,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前者主要以政府提供保障来实现,后者主要以市场供需调节来实现。
就政府提供保障而言,从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到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二十年的风雨历程,为中低收入者解决了不少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了“十二五”时期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户),到“十二五”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的奋斗目标。而且,高层的重视程度达到前所未有。去年10月29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供应体系建设进行学习,这是在集体学习惯例延续11年后,首次专题学习住房领域情况。
随着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十二五”头三年,全国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累计开工建设2490万套,已完成“十二五”建设目标的近七成,成绩可喜。但伴随着成绩的取得,也凸显出一些问题,需要逐步解决。以下例举,以作探讨。
一是制度建设需上新台阶。从2007年九部委发布新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七部委发布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到2012年建设部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再到201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等,基本涵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但都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虽有一定效力,但未形成法律制度约束。相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际进展,立法工作须有所突破。
二是机构设置需有新举措。市县一级的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实施机构不尽相同,有的是住建部门,有的是房管部门;有的成立具有编制、人员、经费保障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或廉租办、公租办、棚改办等;更有的是成立一个领导组,设置一个办公室,人员抽调借用,不仅流动性大,而且积极性难以调动。这些情况与住房保障这项长期性工作不相适应。
三是供给需求需找平衡点。保障性安居工程中,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的保障家庭是在住房建设前可以明确的,改造旧房建新房,最多是原地安置与异地安置的区别。但保障性住房分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四类,分别对应四类不同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保障家庭。在做建设计划时,难以充分考虑保障家庭的条件变化情况,房子在建,条件更在变,会出现单类房源过剩或不足的问题。
四是条件审核需寻新办法。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显示,全国有10.84万户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因提供不实资料、相关部门审核把关不严,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分配3.89万套、领取租赁补贴1.53亿元,另有1.13万户家庭重复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分配2975套,重复领取租赁补贴2137.55万元。这些问题的出现不排除相关人员具有主观作弊意愿,可客观上也难以完全避免。虽然各类保障性住房分配基本都实行了审核、公示等制度,但在实际审核中,家庭住房有已确权的,有的是未确权或不能确权的;家庭收入中有工资性的,有非工资性的,特别是有相当一部分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收入难以审核。等这些因素加大了准入(退出)审核工作的复杂性和困难性。
针对上述问题,有一些建议。
一是继续推进住房保障立法。2008年11月住房保障法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之后每年都会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但迟迟未能出台,且目标降低为只出台条例。从12年5月《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初稿)》公示,到13年5月《城镇住房保障条例(送审稿)》递交国务院法制办,再到14年3月《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住房保障制度的“顶层设计”可谓是“一波三折”,终于见到了希望。但毕竟是行政法规,还应向法律迈进。
二是不断充实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在住房保障体系和供应体系建设中以及完善后,政府的管理工作将大幅度增加,必须充实机构和人员,而不是予以缩减。例如,一些地方在20 00年将公房全部出售后,纷纷撤销房改办,但建立健全住房分类供应制度这一主要的房改任务还远未完成。因此,可通过“改编”房改办或新设立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来解决这个问题。
三是“四房合一”寻求供需平衡。去年底,三部委印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这将使供需矛盾得到一定缓解,但未将另两类保障性住房纳入,有些美中不足。推行“四房合一、并轨运行”将会更加彻底地解决保障性住房的供需矛盾。并轨后,通过差别化租金(梯度保障、租补分离)、保租控售、共有产权等方式,满足不同条件保障家庭的实际需求。目前,河北省就是这种模式,值得借鉴。
四是资源共享降低审核难度。不动产登记从2007年提出至今,为何难以“提速”,一个主要原因是各部门信息“老死不相往来”。保障家庭的准入条件审核正如此,涉及住建(房管)、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工商等多个部门,彼此之间信息独立。为降低审核难度,需要整合这些信息,实现大平台大数据,支持居民身份证号—证检索。这样,公平分配这一保障性住房生命线的“坚守”难度就会大大降低。
目前的住房保障工作,总体上仍处于探索阶段,政策、机制及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同时,随着体制机制的不断健全,住房保障会逐渐充实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实现规范化、常态化。
参考文献:
[1]包宗华.我国房改进程中的一大遗憾[N].中国建设报2013-12-1812].
[2]审计署办公厅.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网站2013-8-9.
[3]杜宇.2011年至2013年底全国保障房累计开工建设2490万套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近7成[EB/OL].新华网,2014-1-9.
关键词:住房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供需矛盾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7-0136
住房作为刚性需求,是每个家庭不得不面对和解决的实际问题。对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在探索和实践中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采取了多种办法来逐步解决广大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解决住房问题的过程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从建国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公有住房实物分配;80年代末至90年代末,住房制度改革,公有住房逐步出售,住房分配货币化开始:90年代末至2003年,住房供应的主体则由政府转向市场,全面推行住房市场化;2004年至今,住房分类供应新制度逐步建立,政府宏观调控,注重保障。至此,解决住房问题“两步走”的步调已清晰明朗。首先,解决广大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难问题:其次,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前者主要以政府提供保障来实现,后者主要以市场供需调节来实现。
就政府提供保障而言,从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到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二十年的风雨历程,为中低收入者解决了不少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了“十二五”时期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户),到“十二五”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的奋斗目标。而且,高层的重视程度达到前所未有。去年10月29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供应体系建设进行学习,这是在集体学习惯例延续11年后,首次专题学习住房领域情况。
随着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十二五”头三年,全国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累计开工建设2490万套,已完成“十二五”建设目标的近七成,成绩可喜。但伴随着成绩的取得,也凸显出一些问题,需要逐步解决。以下例举,以作探讨。
一是制度建设需上新台阶。从2007年九部委发布新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七部委发布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到2012年建设部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再到201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等,基本涵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但都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虽有一定效力,但未形成法律制度约束。相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际进展,立法工作须有所突破。
二是机构设置需有新举措。市县一级的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实施机构不尽相同,有的是住建部门,有的是房管部门;有的成立具有编制、人员、经费保障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或廉租办、公租办、棚改办等;更有的是成立一个领导组,设置一个办公室,人员抽调借用,不仅流动性大,而且积极性难以调动。这些情况与住房保障这项长期性工作不相适应。
三是供给需求需找平衡点。保障性安居工程中,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的保障家庭是在住房建设前可以明确的,改造旧房建新房,最多是原地安置与异地安置的区别。但保障性住房分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四类,分别对应四类不同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保障家庭。在做建设计划时,难以充分考虑保障家庭的条件变化情况,房子在建,条件更在变,会出现单类房源过剩或不足的问题。
四是条件审核需寻新办法。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显示,全国有10.84万户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因提供不实资料、相关部门审核把关不严,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分配3.89万套、领取租赁补贴1.53亿元,另有1.13万户家庭重复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分配2975套,重复领取租赁补贴2137.55万元。这些问题的出现不排除相关人员具有主观作弊意愿,可客观上也难以完全避免。虽然各类保障性住房分配基本都实行了审核、公示等制度,但在实际审核中,家庭住房有已确权的,有的是未确权或不能确权的;家庭收入中有工资性的,有非工资性的,特别是有相当一部分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收入难以审核。等这些因素加大了准入(退出)审核工作的复杂性和困难性。
针对上述问题,有一些建议。
一是继续推进住房保障立法。2008年11月住房保障法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之后每年都会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但迟迟未能出台,且目标降低为只出台条例。从12年5月《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初稿)》公示,到13年5月《城镇住房保障条例(送审稿)》递交国务院法制办,再到14年3月《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住房保障制度的“顶层设计”可谓是“一波三折”,终于见到了希望。但毕竟是行政法规,还应向法律迈进。
二是不断充实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在住房保障体系和供应体系建设中以及完善后,政府的管理工作将大幅度增加,必须充实机构和人员,而不是予以缩减。例如,一些地方在20 00年将公房全部出售后,纷纷撤销房改办,但建立健全住房分类供应制度这一主要的房改任务还远未完成。因此,可通过“改编”房改办或新设立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来解决这个问题。
三是“四房合一”寻求供需平衡。去年底,三部委印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这将使供需矛盾得到一定缓解,但未将另两类保障性住房纳入,有些美中不足。推行“四房合一、并轨运行”将会更加彻底地解决保障性住房的供需矛盾。并轨后,通过差别化租金(梯度保障、租补分离)、保租控售、共有产权等方式,满足不同条件保障家庭的实际需求。目前,河北省就是这种模式,值得借鉴。
四是资源共享降低审核难度。不动产登记从2007年提出至今,为何难以“提速”,一个主要原因是各部门信息“老死不相往来”。保障家庭的准入条件审核正如此,涉及住建(房管)、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工商等多个部门,彼此之间信息独立。为降低审核难度,需要整合这些信息,实现大平台大数据,支持居民身份证号—证检索。这样,公平分配这一保障性住房生命线的“坚守”难度就会大大降低。
目前的住房保障工作,总体上仍处于探索阶段,政策、机制及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同时,随着体制机制的不断健全,住房保障会逐渐充实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实现规范化、常态化。
参考文献:
[1]包宗华.我国房改进程中的一大遗憾[N].中国建设报2013-12-1812].
[2]审计署办公厅.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网站2013-8-9.
[3]杜宇.2011年至2013年底全国保障房累计开工建设2490万套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近7成[EB/OL].新华网,20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