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新的历史时期,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着更加复杂的环境,国有经济发展担负着更加重大的使命,我们必须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坚定不移地推进国有企业体制的改革。这是国企的唯一出路,而不是要将国有企业私有化。
国有企业发挥了中流砥柱作用
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国有企业从改革开放初期的扩权让利、承包经营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破产关闭、重组并购到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从改革脱困到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经历了不断探索、不断深化改革的历程,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成功之路。
长期以来,面对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环境,国有企业坚决服从中央宏观调控,坚持做强做优主业,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好势头。2002年至2011年,全国国有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7.6%,实现利润年均增长22%,上缴税金年均增长17.9%,为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我国经济率先企稳回升,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有经济带头响应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为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物质支撑的同时,在保障市场供应、稳定物价、抗击严重自然灾害和完成国家重大活动任务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实践充分证明,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會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国有企业是全国人民的企业,是造福全民、服务社会的企业。做强做优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国家竞争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对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保持社会稳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有企业垄断行为的特殊原因
同时,我们清醒看到,在转型国家的市场上,排列第一、第二位的垄断行为分别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而从事这些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涉嫌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和行政垄断,主要是由其特殊的身份和特殊的关系所决定的。
首先,国有企业大都处于自然垄断行业,一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转型中容易滥用这种地位。因为“滥用”可获得比正常经营更丰厚的“利润”。我国近些年发生的影响重大的案件(事件),如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价格歧视行为、铁路部门涉嫌不公平价格(“春运涨价”)等问题都属于此类。即便从事的行为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也很容易从事横向垄断协议行为,获取高额利润,如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的联合提价、诸多国有商业银行不约而同地收取不合理费用等。
其次,一些国有企业还留存部分行政权力或受到行政机关的关照,并由此形成行政垄断。在转型国家,由于没有经历尖锐的经济自由对抗封建垄断的历史过程及缺乏代表个体利益的团体力量抗衡权力的表达机制,使得在转型国家中行政垄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行政权力和经济主体紧密结合,成为塑造企业身份和严格限制企业行为的力量。这种全局性的国家垄断借助行政组织、行政区域和行政隶属关系,以拥有的人力、物力、财力为后盾,以行政指令为经济运行的手段,使国有企业既受制于行政权力,其自身也附着了行政权力。
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性不可能使依靠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经营一下子消除,受利益的牵扯行政权力在退出市场时带有很强粘性。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是一种经济体制的转变,旧经济体制的不合理因素还会残留,只是在新的经济条件下改变了作用的方式,即从对经济生活的全面直接控制变成了局部的对市场准入和经营活动的限制。转型经济条件下,本应泾渭分明的行政权力和经济之间相互渗透的可能性更大,行政权力可能主动侵蚀经济关系,也可能受经济利益的诱惑被动介入经济关系。因此,在体制过渡过程中,普遍性地出现行政垄断是由其特殊客观环境和主观条件共同决定的。
在我国,一些改制后的企业还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仍然依赖行政权力生存和发展,阻碍市场依据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另有一些政府部门出于地方或部门利益的考虑没有随着改革的深入而相应地将一些权力归还市场,甚至滥用这些权力获取非法利益。引发巨大反响的此类(或疑似此类)行为很多,如关于高速公路收费问题、电信部门漫游费问题、铁路售票网络售票系统开放问题等,对这些行为的评价都避不开权力的介入是否合理。
基于转型经济中上述两类行为的典型性及其不利的社会影响,对国有企业垄断行为的治理既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态度上予以高度关注,更需要在经济体制上进行彻底改革。
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仍面临着诸多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仍不完善,国有资本流动机制仍不顺畅,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任务仍然艰巨,国有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与国际先进企业还有不小差距。我们要深入学习、认真领会、全面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坚定不移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决定,提出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对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最重要的是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要加大国有大型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力度,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主营业务整体上市。要逐步扩大建立规范董事会试点企业的范围,建立健全董事会运作机制,探索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深化企业内部制度改革,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
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作出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确立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重大原则。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要按照“三分开、三统一、三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加快制订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全覆盖。要针对国有资产监管的薄弱环节,着力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增强工作的有效性。要推动与地方对接,加强与部委联系,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切实增强工作合力,形成依靠地方、联合部门、协调各界、共促发展的国有资产监管大格局。
对于国有企业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国有企业本身应该有充分的认识,分清自身行为的外部边界。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也需要严格执行反垄断法,帮助其纠正行为的偏差,并警示那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国有企业不要“越雷池一步”。对于行政垄断行为,需要相关政府部门严格律己,行使职权。在进行业务管理时,树立维护行业竞争秩序的观念,而不是仅仅顾及行业利益,破坏竞争秩序。这样,根本不需要将国营企业民营化,而应该在合理竞争的经济市场中,理直气壮地将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引领民营企业为共同繁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不懈奋斗。
国有企业发挥了中流砥柱作用
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国有企业从改革开放初期的扩权让利、承包经营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破产关闭、重组并购到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从改革脱困到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经历了不断探索、不断深化改革的历程,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成功之路。
长期以来,面对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环境,国有企业坚决服从中央宏观调控,坚持做强做优主业,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好势头。2002年至2011年,全国国有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7.6%,实现利润年均增长22%,上缴税金年均增长17.9%,为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我国经济率先企稳回升,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有经济带头响应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为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物质支撑的同时,在保障市场供应、稳定物价、抗击严重自然灾害和完成国家重大活动任务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实践充分证明,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會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国有企业是全国人民的企业,是造福全民、服务社会的企业。做强做优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国家竞争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对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共同富裕,保持社会稳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有企业垄断行为的特殊原因
同时,我们清醒看到,在转型国家的市场上,排列第一、第二位的垄断行为分别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而从事这些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涉嫌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和行政垄断,主要是由其特殊的身份和特殊的关系所决定的。
首先,国有企业大都处于自然垄断行业,一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转型中容易滥用这种地位。因为“滥用”可获得比正常经营更丰厚的“利润”。我国近些年发生的影响重大的案件(事件),如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价格歧视行为、铁路部门涉嫌不公平价格(“春运涨价”)等问题都属于此类。即便从事的行为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也很容易从事横向垄断协议行为,获取高额利润,如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的联合提价、诸多国有商业银行不约而同地收取不合理费用等。
其次,一些国有企业还留存部分行政权力或受到行政机关的关照,并由此形成行政垄断。在转型国家,由于没有经历尖锐的经济自由对抗封建垄断的历史过程及缺乏代表个体利益的团体力量抗衡权力的表达机制,使得在转型国家中行政垄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行政权力和经济主体紧密结合,成为塑造企业身份和严格限制企业行为的力量。这种全局性的国家垄断借助行政组织、行政区域和行政隶属关系,以拥有的人力、物力、财力为后盾,以行政指令为经济运行的手段,使国有企业既受制于行政权力,其自身也附着了行政权力。
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性不可能使依靠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经营一下子消除,受利益的牵扯行政权力在退出市场时带有很强粘性。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是一种经济体制的转变,旧经济体制的不合理因素还会残留,只是在新的经济条件下改变了作用的方式,即从对经济生活的全面直接控制变成了局部的对市场准入和经营活动的限制。转型经济条件下,本应泾渭分明的行政权力和经济之间相互渗透的可能性更大,行政权力可能主动侵蚀经济关系,也可能受经济利益的诱惑被动介入经济关系。因此,在体制过渡过程中,普遍性地出现行政垄断是由其特殊客观环境和主观条件共同决定的。
在我国,一些改制后的企业还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仍然依赖行政权力生存和发展,阻碍市场依据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另有一些政府部门出于地方或部门利益的考虑没有随着改革的深入而相应地将一些权力归还市场,甚至滥用这些权力获取非法利益。引发巨大反响的此类(或疑似此类)行为很多,如关于高速公路收费问题、电信部门漫游费问题、铁路售票网络售票系统开放问题等,对这些行为的评价都避不开权力的介入是否合理。
基于转型经济中上述两类行为的典型性及其不利的社会影响,对国有企业垄断行为的治理既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态度上予以高度关注,更需要在经济体制上进行彻底改革。
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仍面临着诸多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仍不完善,国有资本流动机制仍不顺畅,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任务仍然艰巨,国有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与国际先进企业还有不小差距。我们要深入学习、认真领会、全面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坚定不移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决定,提出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对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最重要的是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要加大国有大型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力度,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主营业务整体上市。要逐步扩大建立规范董事会试点企业的范围,建立健全董事会运作机制,探索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深化企业内部制度改革,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
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作出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确立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重大原则。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要按照“三分开、三统一、三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加快制订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全覆盖。要针对国有资产监管的薄弱环节,着力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增强工作的有效性。要推动与地方对接,加强与部委联系,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切实增强工作合力,形成依靠地方、联合部门、协调各界、共促发展的国有资产监管大格局。
对于国有企业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国有企业本身应该有充分的认识,分清自身行为的外部边界。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也需要严格执行反垄断法,帮助其纠正行为的偏差,并警示那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国有企业不要“越雷池一步”。对于行政垄断行为,需要相关政府部门严格律己,行使职权。在进行业务管理时,树立维护行业竞争秩序的观念,而不是仅仅顾及行业利益,破坏竞争秩序。这样,根本不需要将国营企业民营化,而应该在合理竞争的经济市场中,理直气壮地将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引领民营企业为共同繁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