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行财税政策将征地及拆迁补偿支出计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侵蚀了房地产开发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的税基,导致税款流失。征地及拆迁安置属于土地一级开发,开发企业应根据《国有土地出让成本审核认定表》,按照销售建筑服务进行会计核算、涉税处理。开发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建设安置房,则按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进行处理。商品房开发用地取得成本以土地出让合同总价款为基准,与征地及拆迁补偿支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