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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因酒驾致人伤亡事件频发,已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更成为我国司法界重点研究和探讨的社会课题之一。
关键词:醉酒驾驶;交通肇事;司法审判;预防
一、目前对酒驾行为的规制现状
国家公安部于2009年8月15日正式展开严厉整治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专项打击行动,并发动全国各地协同查治,以期预防酒驾肇事等重特大交通事故。
1.概念
关于酒驾,质检总局出台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明确规定,当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80MG/100ML或等于20MG/100ML的属于饮酒驾驶;当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80ML/100ML或以上者,属于醉酒驾驶。根据医学判定,按醉酒的性质划分为两类,一是生理醉酒即普通的醉酒,会导致饮酒者情绪波动、控制能力下降、出现不同程度的运动机能障碍等;二是病理性的醉酒,饮酒者则是完全丧失控制能力,无法作出距离、方向等的任一识别,因此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由于病理性的醉酒纳入精神病范畴,因此现行刑法所指的醉酒是生理性的醉酒。
2.法律规范与整治措施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于酒驾行为并未制定专门的法律规条来定罪,而是将酒后驾驶与其他违法行为合并统一作规定。如《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以此说明醉酒不属于我国法律中可予免责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强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是纵容他人酒驾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但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酒驾肇事的定罪量刑要区别对待,即当事人明知酒后驾车是违法的、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的,却无视法律后果继续醉酒驾车,并在肇事后仍然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有放任的态度,具备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针对这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
二、酒驾肇事案件的司法分析
下文选取近年发生的一起较典型酒驾肇事案件展开论述。
1.案情介绍
孙某于2008年12月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4人死亡、1人受伤,××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一审判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某死刑,孙某随后提起上诉至××高级法院,上诉期间,孙某家人积极联系被害人家属协商经济赔偿,并得到社会各界的捐款资助。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孙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方家属一定程度的谅解。××高级法院审理意见认为,孙某长期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多次违反交通规则,且明知酒醉仍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行驶,冲撞多台车辆造车多人死亡的行为,主观上是对危害结果发生持有放任的态度,具备危害公共安全上的间接故意,符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孙某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在主观意识上的恶性程度不是很深,且犯案时处于醉酒状态,辨识行为与控制能力相对有所减弱;又于案发后悔罪态度良好,得到了被害方家属的谅解,且能够支付赔偿款。据此,××高级法院最终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某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判决背后的反思
该判决一下达,立刻引发多名律师发出联合公开信,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针对酒驾肇事的明确具体的条款,加大酒驾处罚与治理力度。随后法学界学者也就此展开了针对酒驾入刑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有必要增设酒驾肇事的新罪名等议题讨论。
三、治理酒驾行为的法律探讨
1.借鉴实践经验
首先,将酒后驾驶的门槛降低,将血液酒精浓度占比标准调整为0.05%,并对每一交通事故进行全国联网登记,实行车辆保险费用与个人安全驾驶记录进行挂钩征费,对于交通肇事者直接吊销驾驶执照,情节较重的判处监禁一年,如犯有造成他人伤害的酒驾行为,则以二级谋杀罪进行立案起诉,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另,日本对酒驾的治理力度也值得借鉴。自2005年后,日本酒驾刑罚最高提升到了20年,并于2008年开始实施新交通法,规定凡是向饮酒者提供车辆或酒水,都视作违法行为,分别以车辆提供罪和酒水提供罪予以重罚。
2.有效预防与避免
酒驾肇事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呈现蔓延现象,公安部于2009年公布的《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将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范围,包括同乘人员对酒驾行为不制止的行为也应一并受罚的建议,并按后果危害程度划分三个档次分别处罚:未造成交通事故、已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后果特别严重。随后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八)》,将酒驾纳入刑法归罪,正式将酒驾行为定罪——“危险驾驶罪”。原交通肇事罪必须是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才能够处以刑事处罚,但此次修正案指明只要存在酒后驾驶行为或明知其自身驾驶行为具有危害性仍驾驶车辆,不论有无危害后果,都由刑法处理,很大程度上对酒驾行为起到了震慑与预防作用。
完善的法律法规必须发动群体的力量共同关注、协同治理,方能实现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丁后盾.《刑法法益原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2]徐文宗.《论刑法的原因自由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关键词:醉酒驾驶;交通肇事;司法审判;预防
一、目前对酒驾行为的规制现状
国家公安部于2009年8月15日正式展开严厉整治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专项打击行动,并发动全国各地协同查治,以期预防酒驾肇事等重特大交通事故。
1.概念
关于酒驾,质检总局出台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明确规定,当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80MG/100ML或等于20MG/100ML的属于饮酒驾驶;当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80ML/100ML或以上者,属于醉酒驾驶。根据医学判定,按醉酒的性质划分为两类,一是生理醉酒即普通的醉酒,会导致饮酒者情绪波动、控制能力下降、出现不同程度的运动机能障碍等;二是病理性的醉酒,饮酒者则是完全丧失控制能力,无法作出距离、方向等的任一识别,因此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由于病理性的醉酒纳入精神病范畴,因此现行刑法所指的醉酒是生理性的醉酒。
2.法律规范与整治措施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于酒驾行为并未制定专门的法律规条来定罪,而是将酒后驾驶与其他违法行为合并统一作规定。如《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以此说明醉酒不属于我国法律中可予免责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强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是纵容他人酒驾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但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酒驾肇事的定罪量刑要区别对待,即当事人明知酒后驾车是违法的、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的,却无视法律后果继续醉酒驾车,并在肇事后仍然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有放任的态度,具备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针对这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
二、酒驾肇事案件的司法分析
下文选取近年发生的一起较典型酒驾肇事案件展开论述。
1.案情介绍
孙某于2008年12月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4人死亡、1人受伤,××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一审判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某死刑,孙某随后提起上诉至××高级法院,上诉期间,孙某家人积极联系被害人家属协商经济赔偿,并得到社会各界的捐款资助。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孙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方家属一定程度的谅解。××高级法院审理意见认为,孙某长期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多次违反交通规则,且明知酒醉仍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行驶,冲撞多台车辆造车多人死亡的行为,主观上是对危害结果发生持有放任的态度,具备危害公共安全上的间接故意,符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孙某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在主观意识上的恶性程度不是很深,且犯案时处于醉酒状态,辨识行为与控制能力相对有所减弱;又于案发后悔罪态度良好,得到了被害方家属的谅解,且能够支付赔偿款。据此,××高级法院最终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某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判决背后的反思
该判决一下达,立刻引发多名律师发出联合公开信,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针对酒驾肇事的明确具体的条款,加大酒驾处罚与治理力度。随后法学界学者也就此展开了针对酒驾入刑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有必要增设酒驾肇事的新罪名等议题讨论。
三、治理酒驾行为的法律探讨
1.借鉴实践经验
首先,将酒后驾驶的门槛降低,将血液酒精浓度占比标准调整为0.05%,并对每一交通事故进行全国联网登记,实行车辆保险费用与个人安全驾驶记录进行挂钩征费,对于交通肇事者直接吊销驾驶执照,情节较重的判处监禁一年,如犯有造成他人伤害的酒驾行为,则以二级谋杀罪进行立案起诉,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另,日本对酒驾的治理力度也值得借鉴。自2005年后,日本酒驾刑罚最高提升到了20年,并于2008年开始实施新交通法,规定凡是向饮酒者提供车辆或酒水,都视作违法行为,分别以车辆提供罪和酒水提供罪予以重罚。
2.有效预防与避免
酒驾肇事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呈现蔓延现象,公安部于2009年公布的《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将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范围,包括同乘人员对酒驾行为不制止的行为也应一并受罚的建议,并按后果危害程度划分三个档次分别处罚:未造成交通事故、已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后果特别严重。随后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八)》,将酒驾纳入刑法归罪,正式将酒驾行为定罪——“危险驾驶罪”。原交通肇事罪必须是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才能够处以刑事处罚,但此次修正案指明只要存在酒后驾驶行为或明知其自身驾驶行为具有危害性仍驾驶车辆,不论有无危害后果,都由刑法处理,很大程度上对酒驾行为起到了震慑与预防作用。
完善的法律法规必须发动群体的力量共同关注、协同治理,方能实现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丁后盾.《刑法法益原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2]徐文宗.《论刑法的原因自由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