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宽处罚制度比较研究

来源 :企业导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y473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从宽处罚制度是罪刑法定原则现实化和刑罚个别化,使法定刑转化为处断刑的“桥梁”。与德国、意大利、日本、俄罗斯刑法有关立法规定相比,在从宽处罚事由的立法模式、从宽处事由的分类及从宽处罚事由的适用规则等方面,均有许多值得我国吸收借鉴的地方。
  【关键词】从宽处罚事由;立法模式;分类;适用规则
  各国刑法就罪与刑所开出的“罪刑清单”,划定了公民的自由界限和国家的干预范围和程度。为使报应和预防有机统一,立法者为这一“罪刑清单”的具体化和个别化,又规定了刑罚裁量规则。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一向有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从宽处罚制度的研究尚未引起足够关注。通过从宽处罚制度的比较研究,有利借鉴完善我国的刑罚裁量制度。
  一、从宽处罚事由的立法模式
  从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立法来看,从宽处罚事由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立法模式:
  1.集中规定式。即在刑法总则中设专条,采用例举式集中
  规定从宽处罚事由。采取集中规定式立法模式比较典型的是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1条第1款集中规定了十个方面的“减轻刑罚的情节”。同时,还在该条第2款规定“在判刑时还可以考虑本条第1款没有规定的减轻刑罚的情节”。可见,俄罗斯刑法典在采取集中规定式的同时,又采取了具体例举式规定与原则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为法官具体裁量刑罚提供了较为宽广的空间,这对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2.分散规定式。即在刑法总则中,采用多个条文对从宽处罚事由分别进行规定,而集中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比较典型的如《日本刑法典》、《德国刑法典》。如日本刑法规定的法律上减轻事由分为必要的减轻事由和任意减轻事由,必要的减轻事由如日本刑法典第39条第2款规定的心神耗弱,第43条但书规定的中止犯,第63条规定的从犯;任意的减轻事由如第36条第2款规定的防卫过当,第37条第1款但书规定的避险过当,第43条规定的障碍未遂,第42条规定的自首、首服。《德国刑法典》第13条第2款规定,不作为犯罪可依第49条第1款减轻处罚;第47条规定,如法律上的认识错识可以避免的,则依第49条第1款减轻处罚;第21条规定,限制责任能力人可依第49条第1款减轻其刑罚;第23条规定,未遂犯可依第49条减轻处罚;第24条规定,中止犯应免除其刑罚;第27条规定,帮助犯依第49条第1款减轻其刑罚;第30条规定,教唆未遂依该重罪的未遂论处,并依第49条第1款减轻处罚;第35条规定,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可依第49条第1款规定减轻处罚。此外,第46条a规定,行为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依第49条第1款减轻其刑罚,或者,如果可能科处的刑罚不超过1年自由刑或360单位日额金之附加刑的,免除其刑罚:一是努力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犯罪人-被害人和解),其行为全部或大部得到补偿,或努力致力于对其行为进行补偿的,或二是被害人的补偿要求全部或大部得到实现的。
  3.集中规定与分散规定相结合的方式。采取这种立法模式较典型的是《意大利刑法典》。《意大利刑法典》第62条(普通减轻情节)规定,集中规定了六个方面的“普通减轻处罚情节”。第62条-2第1款规定,除第62条规定的情节外,法官还可以考虑其他一些情节,只要他认为这样的情节可以成为减轻刑罚的合理根据。此外,第56条对犯罪未遂的减轻处罚作了具体规定。除了第62条例举的普通减轻情节外,意大利一些特别刑事立法还为某些特殊的犯罪,如恐怖主义犯罪、绑架罪、有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规定了特别减轻情节。如1990年10月9日第309号总统令针对毒品犯罪规定了特别减轻情节,即努力避免犯罪活动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具体地帮助警察或司法机关削减对于实施犯罪具有重要意义的资源;1991年3月15日第82号法律《关于绑架罪的新规定》为绑架罪规定了特别减轻情节,即在缩短绑架时间和保护被绑架人安全方面作出特别重大帮助的。可见,意大利刑法典有关普通减轻情节的规定方式,与俄罗斯刑法典的规定具有相似性,在集中例举后,又对例举外的从宽处罚情节作了原则性规定,为法官具体裁量刑罚提供了较为宽广的空间。需要指出的是,除总则规定外,在分则中针对特殊犯罪规定特殊从宽处罚事由,在许多国家刑法中都是存在的。如我国刑法第390条第2款和第392条第2款分别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或介绍贿赂人在被被追诉前主动交等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德国刑法典》第306条e(主动悔罪)第1款规定,实施第306条a(情节严重的纵火)和第306条b(情节特别严重的纵火)之罪,行为人在严重损失产生之前主动将所纵之火扑灭的,法院可依其裁量减轻处罚(第49条第2款)或免除处罚。因此,这种分类只具有相对意义。
  我国1997年刑法有关从宽处罚事由的立法模式,与德国、日本刑法典相类似,采取的是分散式规定模式。在刑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中,规定了未成年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聋哑人或者盲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在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中,规定了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在第三节共同犯罪中,规定了从犯、胁从犯、教唆未遂;在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三节中,规定了自首和立功。此外,在第一章第10条在规定有“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种分散规定模式,虽然具有明确具体的优点,但由于未给具体规定以外的从宽处罚情节留下余地,难免存在挂一漏万的缺憾,难以适应层出不穷的具体情况。同时,不利于建立完整、科学的从宽处罚事由体系,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从宽处罚事由的具体适用,也不利于提高人们对从宽处罚事由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因此,在今后修改刑法时,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采取集中规定的立法模式。
  二、从宽处罚事由的分类
  从宽处罚事由分类的研究,一方面有利于深化对从宽处罚事由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是正确适用从宽处罚事由,从而对法定刑进行修正以最终确定具体犯罪的处断刑的现实需要。从宽处罚事由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但是总起来看,理论和实践意义比较强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两种:   1.法律上的从宽处罚事由与裁判上的从宽处罚事由。所谓法律上的从宽处罚事由,是指法律对其内容有明确规定的事由;裁判上的从宽处罚事由,是指法律对其内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由法官在具体裁判案件时予以斟酌适用的事由。法律上的从宽处罚事由与裁判上的从宽处罚事由的区分,是各国刑法和刑法理论普遍采用的一种分类法。如日本刑法区分法律上的减轻事由与裁判上的减轻事由,法律上的减轻事由又分为必要的减轻事由与任意的减轻事由。必要的减轻事由如心神耗弱、中止犯、从犯等;任意的减轻事由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障碍未遂、自首、首服等。意大利刑法理论上也将犯罪情节区分为“有明确规定的情节”与“没有明确规定的情节”(一般情节)。“无明确规定的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确指出情节的内容,只是简单地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危害轻微”应减轻处罚的情况。刑法典第62-2条规定的情节,从性质上也属于无明确规定的减轻情节。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上也采取这种分类,并称之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但我国刑法典对法官在裁量刑罚时考虑酌定情节并没有作出明确授权性规定,而意大利、日本、俄罗斯等国刑法典则对此有明确授权性规定。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在第61条第1款集中规定了10种减轻事由后,在该条第2款又规定“在判刑时还可以考虑本条第1款没有规定的减轻刑罚的情节”。《意大利刑法典》第62条规定了一般减轻事由,第62-2条又规定:“除第六十二条所规定之各种情状外,法官得依其裁量斟酌其他减轻刑罚之情状。”《日本刑法典》第66条规定:“有值得酌量的犯罪情节时,可以减轻刑罚。”
  2.内在于犯罪构成的从宽处罚事由与外在于犯罪构成的从宽处罚事由。前者是指与犯罪构成要件有关情节,如未遂、从犯等;后者是指存在于犯罪之外,与犯罪构成要件联系不甚紧密的从宽处罚事由,如自首、立功等。如意大利刑法学者杜里奥·帕多瓦尼将内在于犯罪构成的情节称为“内在情节”,将外在于犯罪构成的情节称为“外在情节”。内在于犯罪构成的从宽处罚事由,有利于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正确适用内在于犯罪构成的从宽处罚事由,更多地体现着等量报应观念;而外在于犯罪构成的从宽处罚事由,则更多体现的是功利主义思想。应该说,这种区分对深化从宽处罚事由的认识,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这两类从宽处罚事由均有好处,是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兼具的一种分类。尽管我国刑法中也存在上述两类不同的从宽处罚事由,但是在刑法理论上对这种分类并没有引起重视。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对从宽处罚事由研究尚欠深入和细化。
  三、从宽处罚制度的适用
  现在各国刑法的法定刑立法模式,普遍采用的是相对法定刑。在法定刑与处断刑之间,除了搭建从宽处罚制度这一桥梁外,具体裁量刑罚时,还需要有一个如何进行从宽处罚的技术性问题,即从宽处罚的从宽幅度和标准问题。
  1.单一从宽事由的适用。即只有一个从宽处罚事由且不存在从严处罚事由的情形。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立法看,主要有两种规定方式,一种是具体规定减轻后的刑期,一种是规定减轻的比例。《德国刑法典》第49条第1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许可依本条减刑的,适用下列各项规定:(1)终身自由刑由三年以上自由刑代替;(2)有期自由刑可判处最高刑的3/4。判处罚金的,该标准同样适用于日额金的最高额;(3)规定最低自由刑,其最低自由刑为10年或5年的,减为2年,其最低自由刑为3年或2年的,减为6个月;其最低自由刑为1年的,减为3个月,其他情况依法定最低刑为准。”意大利刑法规定的减轻,除了死刑与无期自由刑的减轻外,其他刑罚的减轻则采取的是比例制。《意大利刑法典》第65条规定:“当存在一项减轻情节并且法律未对减少刑罚作出规定时,遵循下列规则:(1)死刑由24年至30年有期徒刑替代;(2)无期徒刑由20年至24年有期徒刑替代;(3)其他刑罚在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幅度内减少。”日本刑法的规定则更为详细具体。《日本刑法典》第68条规定:“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减轻刑罚的一个或数个事由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死刑减轻时,减为无期惩役、无期监禁或十年以上的惩役或监禁;(2)无期惩役或者无期监禁减轻时,减为七年以上的有期惩役或监禁;(3)有期惩役或者监禁减轻时,将其最高刑期与最低刑期减低二分之一;(4)罚金刑减轻时,将其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减少二分之一;(5)拘留减轻时,将其最高刑期减低二分之一;(6)科料减轻时,将其最高数额减少二分之一。”
  2.多个从宽事由竞合的处理。对此,德国刑法规定只能减轻一次。《德国刑法典》第50条规定:“某一情况单独或与其他情况竞合,构成减轻处罚,并同时属于第49条规定的特别法定减轻理由的,只能减轻一次。”但是,《意大利刑法典》第63条第2款規定,如果存在数个加重情节或者数个减轻情节,刑罚的增减以实行前一项增减后所产生的刑罚数量为基础实行。即对数个性质相同情节的减轻,采取的则是逐一递减的方法,以没有减轻事由的基本罪应判处的刑罚为基础,进行逐一减轻。如第一个减轻事由按最大幅度减轻刑罚1/3后,第二个减轻事由再按减轻后刑罚的1/3进行减轻。同时,在第67条对经数次减轻后的最低刑作出具体规定:“当存在数项减轻情节时,因减轻处罚而适用的刑罚不得低于:(1)15年有期徒刑,如果法律对有关犯罪规定的是死刑;(2)10年有期徒刑,如果法律为有关犯罪规定的是无期徒刑。其他刑罚均予减轻。在此情况下,当不属于第63条第3款列举的情节时,所适用的刑罚不得少于法定刑罚的1/4。”
  3.从严处罚事由与从宽处罚事由竞合的处理。《意大利刑法典》第69条规定:“当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一同出现并且法官认为前者占优势时,不考虑为减轻情节规定的减刑,只实行为加重情节规定的增刑。如果减轻情节被认为优于加重情节,不考虑为后者规定的增刑,只实行对减轻情节规定的减刑。如果法官认为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相互均等,适用在不存在上述任何情节情况下本应科处的刑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意大利刑法对不同性质情节竞合的处理,采取的是优势原则,只考虑占优势的从严或从宽情节,并将这种优势比较决定权交给了法官,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没有明确应以什么标准来规范情节间的比较,意大利当代著名刑法学家杜里奥·帕多瓦尼指出,“这种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做法,并不总是具有积极意义。因为这种做法会推翻立法对保护利益的评价,贬毁刑法的保护机能。”我国刑法对从严和从宽处罚事由的适用均没有作出规定,这说明我国对量刑问题的重要性并未引起足够重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从严和从宽事由的适用分歧很大。关于从轻情节的竞合,通说认为,几个从轻情节竞合,不能升格为一个减轻情节。关于从严情节与从宽轻节的竞合,则存在整体综合判断说、分别综合判断说、优势情节适用说、绝对抵消说、相对抵消说和抵消及排斥给合说等多种学说。具体司法实践中,则多采取估堆量刑法,由法官根据案情进行具体裁量,导致不同地方法院、不同法官量刑极不平衡。因此,有必要借鉴意大利等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从宽处罚事由的适用规则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以利于司法操作,避免量刑失衡。
  参 考 文 献
  [1]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897~898
  [2]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47~57
  [3]黄风译注.《最新意大利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7(28)
  [4]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897~898
  [5][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42)
  [6][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43)
  [7]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57~58
  [8]黄风译注.《最新意大利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7(31)
  [9]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411)
  [10]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58)
  [11]黄风译注.《最新意大利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7(31)
其他文献
该项目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碳酸钙产业园区,由广西兴桂中钙业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规划用地500亩,总建筑面积34800m~2,主要建设厂房、环保节能窑、办
近20年来,国外关于白大衣高血压(white coat hypertension,WCH)在成人高血压病中的流行病学和临床意义已有较多研究报道,但有关WCH在非高血压病患者中的状况的研究于近几年才有了较好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