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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使中国的法律职业开始走上了统一、规范和专业化的发展道路,同时也对中国的法学教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国家实行司法考试的条件下,中国的法学教育需要做出相应的改变和调整才能使二者形成良性互动。所以,正确认识和处理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使两者相互促进,在矛盾中达到和谐,也是我国法学教育的题中之意。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育;改革
据司法部发布的2008年考试公告,普通高校2009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今年的司考。这意味着,浩浩荡荡的“大三”军将在2009年9月登陆司考战场。这是统一司法考试自2001年实行以来,首次对大三学生进行开放,对年底就要开始找工作的大三学生们来说,这次司考政策的调整显得非常及时,但与此同时,我国法学教育如何能够处理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就成为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为此,笔者将就有关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和探讨。
一、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和冲击
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是我国加快法律职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搭建了桥梁和平台。作为法律职业的准入考试,统一司法考试在诸多方面对法学教育带来了影响和冲击。
(一)司法考试体系的独立性使得法学教育游离于司法考试之外。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第五条规定:“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可见,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相对独立的体系,不依赖于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法律院校而存在。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管辖与实施分属不同的两个主管部门。
(二)司法考试功能的单一性与法学教育内涵的多元化的冲突。
法学教育是具有通识教育基础和职业教育定向的教育模式。而国家司法考试仅仅是为法律职业遴选法律人才而专门设立的资格考试,其功能的单一性决定了无法为实现法学教育“通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服务;司法考试也不是衡量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甚至唯一的标准。
(三)司法考试的技能化倾向对法学教育课程设置的制约和误导。
从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内容和考核方式上看,司法考试非常注重对应试者具体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实际运用能力的考查,对应试者的法律理论素养不够重视,表现出明显的技能化倾向在这种情形下,那些司法考试考核重点之外的法学课程和通识教育课程将面临非常尴尬的境地。
(四)司法考试的考核方式对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提出了挑战。
从考试频度看,《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从考试方式看,第九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从考试试题和题型看,试卷的客观题一般占总分值的75%左右,而主观题仅占25%左右。统一司法考试的上述考核方式对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提出了挑战。一方面,统一司法考试侧重考查应试者解决真实的社会法律问题的能力,要求教学方法也必须是“实践性”的。另一方面,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比较单一、相对滞后,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
虽然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存在着矛盾冲突,但是,两者之间还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问题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二者形成良性互动。
(一)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前提和基础。
就法学教育而言,所培养的人才应是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完整的人格、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并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而司法考试则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由此可以看出,法学教育培养的是复合型的“法律人”,而统一司法考试则是从这些“法律人”中选拔出优秀者以充实到法律职业中去。二者联系是紧密的。一方面,没有法学教育,统一司法考试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另一方面,没有司法考试,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也就无法实现。
(二)司法考试为法学教育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提高了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从制度上确认了法律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的重要性,这使得法学教育在整个社会和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得到提升,从而为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过去我们的法学教育在理论联系实际方面做的是很不够的。这就对法学教育提出了要求:法学教育不能只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灌输,不能和法律实践活动相脱节。这就是说,法学教育必须进行教学改革。统一司法考试有利于法学教育不断加强对法律实践技能和思考方式的教学研究,推动法学教育的发展。
统一司法考试有具体的应试科目和命题方式,这在客观上要求目前的法学教育从学科设置到课程安排、从教学理念和授课方法到社会实践模式,都有必要根据司法考试的要求进行调整适应。统一司法考试的不断完善,必将使法学教育也不断地完善。
三、以司法考试为契机,大力推动法学教育改革
(一)加强对法学教育的理性研究。
现行法学教育中可能出现的面对司法考试法学毕业生呈现出能力不足的问题,实质是因为法学教育的不完善而非其未将司法考试作为重要的任务的缘故。所以,面对司法考试,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应以法律人才知识与能力的培养为导向目标。法学教育必须围绕其社会功能来进行,关注法律人才的法学基础理论体系的形成、注重其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及法律创新能力的共同培养与锻炼。
(二)完善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
在改革我国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完善高校法学课程教学的教学方法是一项重要任务,法学教育中的教学方法改革应是根据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在完善现有教学方法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创新与拓展。而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的完善、诊所教学的普及以及研究性教学的试点推广也是重要的工作。首先,在案例教学完善方面,要让学生通过案例教学锻炼探知法律事实、分析法律事实、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语言表达能力。其次,研究性教学也应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中要给予关注的一种教学方法。司法考试侧重于考察参加人员对现行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运用,司法考试导向性教育和现有的一般的法学教育一样都往往无法很好地培养与锻炼学生的创新能力,研究性教学则有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与锻炼。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中,应给予研究性教学更多的关注,通过试点,拓展研究性教学的内涵,使其与其他教学方法一道共同促进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三)提高法学教育层次划分。
司法考试作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一道门槛,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不能够对其置之不理,改革我国法学教育的层次划分,能使法学教育更好地实现对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而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自然也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与满足司法考试对人才的职业能力的需求。因此,建议可取消专科教育和针对法学的双学位教育, 强化硕士阶段的法学教育, 尤其要提高法律硕士的招生比例; 在办学主体上, 取消各成人高校的法学教育, 强化专业院校和综合性大学中的法学教育, 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同时延长法律本科的年限, 也可以通过延长学制实行本硕连读的方式来提高层次,使学生学到更多知识,以直接或间接地提高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的质量, 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总的说来,司法考试将带来法学教育的改革,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的发展和需要决定并引导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司法考试是联系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桥梁,正确认识司法考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有助于法学教育顺应时代的发展,促进法律职业的繁荣,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谭世贵,黄永锋.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学术界,2003,(1).
[2]朱立恒.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是互动还是冲突. 理论月刊,2007,(12).
[3]周世中.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11 - 14.
[4]张利民.评司法考试导向性法学教育.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6).
[5]徐显明,曹义孙.中国法学教育状况(2006).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25 - 56.
[6]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125.
[7]孙笑侠.司法考试:职业素养是核心.中国教育报,2002 - 04 - 24(6).
编辑/张铁辉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育;改革
据司法部发布的2008年考试公告,普通高校2009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今年的司考。这意味着,浩浩荡荡的“大三”军将在2009年9月登陆司考战场。这是统一司法考试自2001年实行以来,首次对大三学生进行开放,对年底就要开始找工作的大三学生们来说,这次司考政策的调整显得非常及时,但与此同时,我国法学教育如何能够处理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就成为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为此,笔者将就有关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和探讨。
一、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和冲击
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是我国加快法律职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搭建了桥梁和平台。作为法律职业的准入考试,统一司法考试在诸多方面对法学教育带来了影响和冲击。
(一)司法考试体系的独立性使得法学教育游离于司法考试之外。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第五条规定:“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可见,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相对独立的体系,不依赖于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法律院校而存在。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管辖与实施分属不同的两个主管部门。
(二)司法考试功能的单一性与法学教育内涵的多元化的冲突。
法学教育是具有通识教育基础和职业教育定向的教育模式。而国家司法考试仅仅是为法律职业遴选法律人才而专门设立的资格考试,其功能的单一性决定了无法为实现法学教育“通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服务;司法考试也不是衡量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甚至唯一的标准。
(三)司法考试的技能化倾向对法学教育课程设置的制约和误导。
从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内容和考核方式上看,司法考试非常注重对应试者具体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实际运用能力的考查,对应试者的法律理论素养不够重视,表现出明显的技能化倾向在这种情形下,那些司法考试考核重点之外的法学课程和通识教育课程将面临非常尴尬的境地。
(四)司法考试的考核方式对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提出了挑战。
从考试频度看,《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从考试方式看,第九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从考试试题和题型看,试卷的客观题一般占总分值的75%左右,而主观题仅占25%左右。统一司法考试的上述考核方式对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提出了挑战。一方面,统一司法考试侧重考查应试者解决真实的社会法律问题的能力,要求教学方法也必须是“实践性”的。另一方面,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比较单一、相对滞后,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
虽然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存在着矛盾冲突,但是,两者之间还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问题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二者形成良性互动。
(一)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前提和基础。
就法学教育而言,所培养的人才应是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完整的人格、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并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而司法考试则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由此可以看出,法学教育培养的是复合型的“法律人”,而统一司法考试则是从这些“法律人”中选拔出优秀者以充实到法律职业中去。二者联系是紧密的。一方面,没有法学教育,统一司法考试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另一方面,没有司法考试,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也就无法实现。
(二)司法考试为法学教育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提高了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从制度上确认了法律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的重要性,这使得法学教育在整个社会和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得到提升,从而为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过去我们的法学教育在理论联系实际方面做的是很不够的。这就对法学教育提出了要求:法学教育不能只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灌输,不能和法律实践活动相脱节。这就是说,法学教育必须进行教学改革。统一司法考试有利于法学教育不断加强对法律实践技能和思考方式的教学研究,推动法学教育的发展。
统一司法考试有具体的应试科目和命题方式,这在客观上要求目前的法学教育从学科设置到课程安排、从教学理念和授课方法到社会实践模式,都有必要根据司法考试的要求进行调整适应。统一司法考试的不断完善,必将使法学教育也不断地完善。
三、以司法考试为契机,大力推动法学教育改革
(一)加强对法学教育的理性研究。
现行法学教育中可能出现的面对司法考试法学毕业生呈现出能力不足的问题,实质是因为法学教育的不完善而非其未将司法考试作为重要的任务的缘故。所以,面对司法考试,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应以法律人才知识与能力的培养为导向目标。法学教育必须围绕其社会功能来进行,关注法律人才的法学基础理论体系的形成、注重其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及法律创新能力的共同培养与锻炼。
(二)完善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
在改革我国法学教育的过程中,完善高校法学课程教学的教学方法是一项重要任务,法学教育中的教学方法改革应是根据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在完善现有教学方法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创新与拓展。而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的完善、诊所教学的普及以及研究性教学的试点推广也是重要的工作。首先,在案例教学完善方面,要让学生通过案例教学锻炼探知法律事实、分析法律事实、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语言表达能力。其次,研究性教学也应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中要给予关注的一种教学方法。司法考试侧重于考察参加人员对现行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运用,司法考试导向性教育和现有的一般的法学教育一样都往往无法很好地培养与锻炼学生的创新能力,研究性教学则有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与锻炼。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中,应给予研究性教学更多的关注,通过试点,拓展研究性教学的内涵,使其与其他教学方法一道共同促进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三)提高法学教育层次划分。
司法考试作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一道门槛,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不能够对其置之不理,改革我国法学教育的层次划分,能使法学教育更好地实现对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而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自然也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与满足司法考试对人才的职业能力的需求。因此,建议可取消专科教育和针对法学的双学位教育, 强化硕士阶段的法学教育, 尤其要提高法律硕士的招生比例; 在办学主体上, 取消各成人高校的法学教育, 强化专业院校和综合性大学中的法学教育, 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同时延长法律本科的年限, 也可以通过延长学制实行本硕连读的方式来提高层次,使学生学到更多知识,以直接或间接地提高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的质量, 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总的说来,司法考试将带来法学教育的改革,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的发展和需要决定并引导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司法考试是联系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桥梁,正确认识司法考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有助于法学教育顺应时代的发展,促进法律职业的繁荣,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谭世贵,黄永锋.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学术界,2003,(1).
[2]朱立恒.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是互动还是冲突. 理论月刊,2007,(12).
[3]周世中.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11 - 14.
[4]张利民.评司法考试导向性法学教育.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6).
[5]徐显明,曹义孙.中国法学教育状况(2006).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25 - 56.
[6]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125.
[7]孙笑侠.司法考试:职业素养是核心.中国教育报,2002 - 04 - 24(6).
编辑/张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