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破产潮下的追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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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金融危机向实体经济蔓延和美国大批企业的破产,据美国破产协会(ABI)的数据显示,2008年美国企业破产达到64318件,比2007年增长了54%。破产数达到自2005美国实行更严格的破产法以来的最高水平。而预计,2009年还会有40%~50%的增长。
  活跃在中美追账领域的刘海善博士表示,“中美之间的贸易额每年达上千亿美元,这将使更多的中国关联企业被卷入这场空前的债务纠纷中,中国企业的美国外债危机将迎来‘雪崩式爆发’”。目前美国倒闭的企业多为制造业和零售业,也牵扯到越来越多以中国为基地的制造商和出口商。就目前美国两起较大的玩具零售业Kbtoys和Etoys破产案,至少有100多家中国企业卷入债务危机,刘海善接手的4家企业全部债务估计达300万美元。
  从事贸易达20年的刘海善于上这一行,就是因为他在2006年接触到3家知名美国企业破产案时,看到中国出口坏账明显增加的隐患。当时3家破产企业中,有LG美国子公司、150年历史的家居大牌oneida,另外的GHP则是在美家喻户晓的厨具品牌销售商。GHP破产案中,被拖欠货款的企业就包括国内厨具业行业龙头苏泊尔。刘海善专门成立了美中资产管理公司,地点在纽约,区别与一般的律师追债,刘海善倡导“先追债,成功收款后再按比例提取服务报酬”。登陆刘海善博客,能看到一行醒目的字幕:“依仗美国人之法律,讨回中国人之财产!”
  “金融危机前,中国企业的收账还多以债务为主,现在以美国债务人的破产为主。”对于有中美贸易的企业,刘海善说目前一定要多了解一些美国的破产法。
  
  了解美国破产法
  
  现行的美国破产法共规定了4种不同的破产程序,其中最基本的两个程序是破产保护和破产清算。前者破产企业经过重组可以最终活下来,而后者是重组后企业就要清算拍卖,企业永远关门。
  破产保护的实质通过对负债企业的债权债务结构进行重组,允许企业用未来的收益偿还现有的债务,帮助负债企业摆脱资不抵债的状况并恢复实力,同时,企业可以利用这一时机提出重组计划,最终走出困境,结束破产保护状态。具体来讲,就是一旦负债企业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并获得批准,公司即可停止向债权人还款付息,直至提出法院批准的重组方案。因此,债权人不能将申请了破产保护的公司清盘以抵债,这相当于公司暂时为债务人所占有及控制。
  而破产清算,则是企业资不抵债时,债权人或负债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成立清算委员会或指定托管人来“清理”(拍卖)公司资产,并依据法律,公平有序地偿还债务。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所得资金用来偿还公司债务,包括对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债务。
  “按照美国破产法相关规定,申请破产案的公司申请合法破产时,如果债权人在30~50天之内没有提出异议或诉讼,一般情况下,美国法院会批准全部或部分免除其债务。在此等待拙准期间,债务人受到美国破产法保护,债权人不可对其进行商业干扰或人身威胁。所以作为债权人的中国出口商,越早解决得到的资金越多。”但让刘海善倍感遗憾的是很多企业对此并不敏感。
  
  无债权人的自救
  
  刘海善告诉记者,根据美国破产法相关程序,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分为有保障债权人和无保障债权人,有保障债权人一般都是美国的银行、贷款机构、税务部门以及水电等部门,而供应商和制造企业除极个别外都归纳为无保障债权人。
  而这两者的区别就在于有保障债权人事先在合同中以特殊方式在合同条款中载有“一旦接受贷款或者服务公司出现,破产或者不能按期支付到期债务,债务人同意以债务人资产(有形或无形)优先作为抵押”,从而在法律上获得优先支付。
  “一般美国企业破产后都是资不抵债的,在剩余资产分配程序中,无保障债权人排在有保障债权人之后,有多余分配资金之后才能得到一部分。”刘海善说。
  经验表明,在没有优先保障的情况下,无保障债权人获得的赔率仅在1%~5%,这个结果还是假定在先给有保障债权人分配完资金后尚有余款的前提下。当中国出口商或者制造商送给美国的货物是在美国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前的相对有限期内送达,通常是20-45天,这种情况下按照美国法律有可能纳入有保障债权人等级,而且还是相对的。
  但同时破产法也规定,3~7家债权人(在金额、国别上有代表性)企业联合可以要求成立一个“官方无保障债权人委员会(Official Unsecured Creditors Committee)”,美国法院就会保障由该委员会挑选和指定的一家合格的美国律师事务所和一家会计事务所出来为全体债权人服务,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核实债权人的申报资料,审查债务人的商业纪录,防止资产不明或不法流失,追回来的资产和资金将全部分配给债权人,美国律师则不可参与追账后的分成。而且,美国律师的费用经法院核实后,全部由债务人支付,因为破产案由其引发产生的。
  刘海善提醒说,这也是唯一一次债权人可能通过委员会的方式获得免费律师服务的机会,不要轻易放弃。不论是否被选人该委员会,双方互相委托的权利与义务也在那天会议结束而终止。如果公司被选中,日后可自行决定将以哪种方式参加该委员会的活动,了解和掌握该案的第一手资料以及处理过程。
  在采访的第二日,刘海善又发来一封邮件:3月20日,美国法院发布了债务达4.5亿美元的美国Indalex Holdings Finance,Inc公司最新破产案件,涉及各国出口千家以上,其中纳入第一轮有资格加入“无保障债权人委员会”的前30名最大的债权人名单中有3家中国债权人。
  
  追债是退路,防债是出路
  
  刘海善说他所接触到的中国企业,还没有一家在出口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标注明确的有保障性的条款,不论是龙头企业还是小型民营企业。“有生意做已经很不容易,哪还顾及这些条款。”刘海善认为这是企业的心理障碍,是潜在误区。
  “追债是退路,防债是出路。”在刘海善看来,企业完全可以采取措施防债。他建议,为防止债务发生,中国企业在将货物卖给外国企业时,要坚持签订订单、合同,并把发票、装箱单、提货单、品质合格验定书等保留5~6年。美国法律规定,一般不超过6年的欠款都在可追回之列。而且也不乏这样的极限案例,刘海善经手的天津瑞丰纺织品案件在2008年追债成功,美方企业破产就发生在2002年。而且,出口企业最好通过货运部门拿到货物安全运抵美国以及购货方提货完毕的证明。
  “中国企业还要建立‘良商’档案,在签下订单、合同做生意之前,获取购货商的相关资料。”刘海善认为,中国制造商或出口商应尽量在贸易发生前,要求美国公司提供或者通过其他公司得到进口方在国外注册的营业执照、信用报告和法院债诉记录,而这些资料在国外花少量费用就可以得到。
  中美两国目前尚未在司法追债领域内形成和签署能够相互制约和发生效力的相关协定,从而直接导致了中国律师不能直接到美国进行诉讼活动,中国法院的判决也不能为美国法院所采纳,中国各级仲裁委作出的仲裁决定也往往因美方辩护律师的狡辩而不能发生预期的立时效用。此外,面对美国专业追债律师一般在每小时350美元以上的巨额律师费,以及大多数有可能的进行旷日持久的诉讼,许多中方企业被迫放弃追讨债务的努力。“其实,中方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利用美国律师背书来达到直接以美国法律而非中国法律来约束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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