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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博弈使原有的农村法文化出现了明显的失范现象,并直接导致了一系列农村社会问题的生发。农村法文化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文化承载力、文化发展力和文化张力为理论基础,对农村法文化进行重构将在新农村建设中凸显出重要的社会作用。
关键词: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 农村文化 国家法文化 法文化重构
文化是人类历史最可宝贵的积淀,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巨大影响。文化的作用机制必然要通过人类群体的外部性行为来实现。法文化作为人类文化中最稳定和最具张力的部分,其适当型构和流畅运行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凸显出相当重要的作用。目前新农村建设中农村法文化在各种因素的博弈中呈现出比较严重的失范状态。我国绝大多数土地在农村、绝大多数人口是农民,因此客观面对社会转型期农村法文化的博弈失范并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农村法文化进行重构,藉以加快我国农村的法治化进程是非常必要的。
一、农村法文化的法理学解读
文化(Culture)是人类超越自然的创造物,是历史地积淀的人类本质的对象化。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文化是根植于人类内心深处的思维源泉,而其他社会科学则是这一深刻底蕴的外在表达。有关法和法律的群体性文化认识构成了法文化(Legal Culture)的基本内涵。目前学者对法文化的理念多有纷争,如有人认为,具有定势化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心理状态、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即为法文化。或者说是“人们对法以及法律制度所持的态度、价值观、理解以及期待”。还有人认为,法文化是人为了实现其绝对意义的全部本质,而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领域中,从历史和思辨中凝结出的相对意义的合理的生存方式。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所谓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由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共同构成的复合有机体,是对不依人们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的物质的社会关系的反映,也是人们维持自身生存和活动的一种特殊方式。也就是说,大多数学者认为,法文化作为社会本质的思维外显,将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稳定到了几近自觉的程度。
我国80%以上的人口在农村,因而农村法文化在我国法文化型构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农村特有的区域性、结构性、传统性特征,农村法文化表现出了与城市法文化既相互分野又密切联系的诸多特点。首先,农村法文化是农村文化的区域性和法的整体性的协调统一。农村法文化在不同区域内生长出不同的文化理念,而这些文化理念又在国家立法以及整个社会对法的理解和认同中获得协调发展。其次,农村法文化是农村的结构性与文化的群体性的协调统一。农村社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其特有的结构性,并在文化层次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同。这一认同在农村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上体现为法律对农村文化的结构性和群体性的确认以及农村文化对法及法律的促进和发展。再次,农村法文化是农村传统文化和现代法律文明的协调统一。根植于传统的社会结构之中,农村传统文化本身具有相当的稳定性。然而,在现代社会发展的剧烈冲击之下,农村传统文化基点开始发生漂移,中国农村社会开始进入转型期。20世纪中国社会的迅速转型和巨大变化为中国社会现代法治的最终确立奠定了深厚和坚实的基础。在社会转型期这一历史背景下,农村传统文化与来自于城市乃至西方社会的法律文明在激烈碰撞中将最终得以相互交融。
农村法文化型构并非确定的社会制度供给。然而由于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现实性,农村法文化同样表现出了相当的类制度特征。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农村的发展已经体现出了明显的现代性,并在农村法文化这一类制度领域内得到长足的凸显。现代性的制度性维度主要包括经济运行的理性化、行政管理的科层化、公共领域的自律化以及公共权力的民主化和契约化等方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通过作为农村现代法文化主要部分的农村先进文化和法律精神的静态契合和动态互促,农村现代法文化得以形成和进一步彰显,必然会在类制度层面上促进农村经济运行更加理性、管理更加科学、公共产品供给进一步增加、农民权益通过适当社会主体的行为得以维护并最终大大加快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进程。
二、农村法文化运行的博弈失范
“失范”(anomie)的原意是指一种无规范状况,或者是社会准则的缺乏和含混不清。现代社会学通说以为,失范主要是指目标与手段的背离或形式与内容的不一致。农村法文化的发展是一个永恒的哲学范畴,其根本动力来源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辨证博弈,而直接动力则来源于文化的实然性和应然性的辨证博弈。在农村法文化运行的发展进路中,各元素之间的不对称博弈往往会导致农村法文化呈现出失范的特征表象。因此,博弈失范是农村法文化发展的必然现象,而合范则是农村法文化发展的起点和归宿。法律除过可以作为解決纠纷的手段和技术外,同时也可以作为体现价值和目的的一种符号。文化视野中的法所体现的不同目的和价值之间的相互博弈,使目前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农村法文化呈现出相当明显的失范状态。农村法文化运行中的博弈失范在西方法文化与东方法文化、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文化、民间法文化与国家法文化的交错与碰撞中体现得尤其明显。
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文化的冲突是导致运行中农村法文化博弈失范的首要原因。农村法文化的现代性转型是与农村经济体制的现代性转型相辅相成的。作为一种类制度的社会认知,法文化的发展必然要经历从实然到应然、从传统到现代的博弈过程。法文化转型的核心动力渊源来自于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转型。就我国农村经济体制而言,在以城市为中心的现代性经济辐射作用之下,原有的自给自足的区域自然经济体制已经开始解体,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组成部分的社会化农业生产体制开始逐步确立,农户之间的系统性分工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就我国农村社会结构而言,在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转型的巨大拉动下,农村人口的社会构成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农村人口绝大多数为农业人口,其从事的主要活动为低生产率的人工农业生产,且主要是粮食生产。农村社会结构转型期间,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机械化程度加强,大量农村人口从农业人口中解放出来,进入城市或留在农村从事制造业、服务业以及其他非农业生产活动。农业生产的产品也开始从单一的粮食生产向以粮为主多种经济作物种植、多种经济动物养殖全面发展的生态农业转变。与发达国家的城市化进程不同,我国城市缺乏对农村流动人口的足够承载力。因此,农村人口中的农业人口数量大幅度减少必然引起农村非农业人口的大量增加并进而改变农村的社会结构。农村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农村社会结构的 转变必然要求作为配套机制的农村文化尤其是农村法文化随之转型。然而,法文化作为文化见诸于法律的外部表象,与经济转型和社会结构转型相比较具有相当的滞后性。这一滞后性表现为农村经济发展、社会构成开始呈现出划时代的现代性特点,而农村法文化仍然停留在传统法文化的相对原始阶段。农民一方面开始从事农业合作化生产和非农业经济生产,同时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稳步上升;另一方面却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不懂得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解决问题,更不懂得通过法治手段管理农村社区乃至更大范围的空间区域。在某些农村,甚至有不少农民对法的认识仍然停留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封建“王法”阶段。农村法文化发展相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结构发展的滞后性导致了运行中应然的农村现代法文化与实然的农村传统法文化之间的激烈博弈,实然的农村传统法文化在博弈中呈现失范状态在所难免。
民间法文化与国家法文化的碰撞是引发运行中农村法文化博弈失范的重要原因。由于法律天然的即时性和文化固有的承继性特点,一国现实立法确定的国家法文化与历史上长期形成的民间传统法文化之间必然会产生一定冲突。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因而这一冲突表现得更为激烈。冲突中传统法文化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部分得以明确凸显,而其民间法文化的优秀部分则容易为人们所忽略。这就造成民间法文化难以承载现代社会的立法内容,从而呈现出典型的失范现象。由于地缘因素等特点,我国农村民间法文化保存比较完整且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因而农村法文化在与国家法文化的博弈中其失范特征更加凸显。诸如“权大于法”、“父债子还”等与国家法相冲突的农村民间法理念难以担当规范农民日常行为的任务,而在农村建立新型现代法文化体系的任务尚未完成。农民在日常生活中主要遵循农村民间法文化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出现纠纷时则不得不用国家现行立法解决问题。这就导致了诸如“秋菊打官司”之类民间法文化与国家法文化碰撞的出现。
西方法文化在东方法文化中的移植是导致运行中农村法文化博弈失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法律移植(Legal Trans—plantation)是在近代各国立法中频繁使用的方法,指的是以某一国外法律文本为范本,并以其中的概念和制度为基础制订新法的过程。目前我国立法体系基本上秉承大陆法系,然而在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的今天,我国在制定法中移植了大量的普通法系立法内容。这些立足于英美法律思想的普通法系立法内容在生长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与东方文化的冲突。同时,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法文化在现代社会的新发展也对我国长期生长起来的东方法文化造成了强烈的冲击。这就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引发了西方法文化與东方法文化的激烈博弈。西方法文化与东方法文化的博弈冲突在农村法文化上主要表现为民主、自由、法治思想与本土的东方伦理道德的博弈冲突。大陆法系的西方法文化发端于崇尚民主的古罗马帝国,并在工业革命时期获得了巨大发展。普通法系的西方法文化更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逐步成型的。西方文化往往认为法治社会的内核就是涵义广博的民主和自由,西方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之一也是为了维护这一法文化所标榜的民主和自由。然而,在我国农村占主导地位的法文化思想则主要立足于本土伦理道德,认为法律不应当于我国的本土伦理道德标准相违背。我国封建社会历时较久。儒家学派的文化影响十分显著。这就决定了我国保持历史文化原貌最为完整的农村必然要以本土文化为基础融合移植过来的法律制度,而不是以移植过来的法律制度为标准去变更本土文化。因此,在法律移植固有的局部性和不适应性的影响下,被作为西方法律思想精华移植过来的立法内容,在与农村本土东方文化博弈的环境中表现得难于生长。
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现代法文化构建的动力分析
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传承农村优秀传统法文化、构建以农村先进法文化为主的农村现代法文化,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必由之路。“在社会政治领域,民之所本者,乃是民权,其他的都是靠不住的”。对农村法文化的构建动力进行系统分析,可以以作为农民权利核心的生存权、发展权为基础,明确影响农村现代法文化型构的主要因素,并进而为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现代法文化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从农民生存权、发展权的基本理念考量,农村现代法文化构建的动力主要包括农村法文化承载力、农村法文化发展力以及农村法文化张力三个部分。
农村法文化承载力是实然状态下的农村现实法文化对期待状态下的农村经济、社会、生活发展的支撑作用力。价值合理性是良法的核心要素。在农村法文化发展过程中,其承载力是制定良好的法律的价值合理性的切实体现。新农村建设要求农村社会从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向比较合理的三元结构转变,这一转变必然需要适当的法文化基础去承载。农村法文化的形成、发展具有长期性且与国家立法相比具有相当的滞后性,这就导致了现实的农村法文化无法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无法对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农村发生的经济、社会、生活转型有效承载。现实农村法文化的承载力不足严重阻碍了新农村建设进路,并进而导致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思想、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的脱节。表现在现实中,则有部分农村经济发展已经初具规模,而农民在思想上法治意识淡薄、法律观念陈旧,拜金主义、金钱万能等腐朽思想泛滥,甚至孳生赌博、吸毒、斗殴等恶习。要切实通过“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做好新农村建设工作,要切实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就必须考虑农村现实法文化承载力不足的问题,大力构建以农村先进法文化为主的农村现代法文化,使农民树立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文明守法的现代法治观念,有效承载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生活问题。
农村法文化发展力是实然农村法文化向应然农村法文化发展过程中的自在内趋力。事物的发展主要由其内因决定,农村法文化的发展也不例外。农村法文化的发展力主要集中在对传统法文化精华的传承发扬和对先进法文化理念的现实表达两个方面。中国传统法文化是5000年中华文明的历史积淀,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优秀的民族传统,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对于传统法文化应当本着传承发扬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立足本土法文化的基础上推动现代农村法文化的发展。先进法文化理念是农村现代法文化的主要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文化领域内的中国化成果,引领着农村法文化的前进方向。在实然农村法文化向应然农村法文化发展的过程中,内在地确立农村先进法文化的主导地位并对农村先进法文化理念进行现实表达,是农村法文化发展的重要任务。只有在对传统法文化扬弃和对先进法文化表达的过程中,农村现代法文化才能在强大内趋力的作用下协调、稳定、可持续地 科学发展。
农村法文化张力是农村法文化对农村发展乃至社会发展的拉动力,是农村法文化正外部性的彰显。发展农村法文化的目的在于通过农村现代法文化的构建,有效承载农村发展过程中出現的问题,有效地拉动农村经济转型、社会结构转型和文化转型,从而在社会主义法治下最终促进农村的和谐发展。法文化张力正是农村现代法文化这一正外部性作用的切实表达。在农村现代法文化发展比较成熟的背景下,尊老爱幼、克己奉公等中华民族传统法文化美德得以传承发扬,现代法治、社会民主、自由的优秀法文化精髓得以切实体现。农民在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文化环境下工作、学习和生活,农村法文化张力才能够获得比较充分的表达,才能最终达到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的客观要求。
四、新农村建设中农村法文化重构的实践
法律制度的内容虽然复杂多端,总不外是法律支配生活所形成的秩序。农村法文化在西方法文化与东方法文化、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文化、民间法文化与国家法文化的博弈中,在国家法律、社会生活秩序以及文化背景的交融与冲突下呈现出比较严重的失范现象,造成农村现实法文化对农村社会转型的承载力不足、发展力缺位、张力缺失。法文化对农村、农业、农民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制度层面的导向性作用。在现实农村法文化已经难以为新农村建设、农民生产生活和农业发展提供文化范式的严重问题面前,必须对农村现实法文化深刻反思,并在新农村建设的理念下对农村现实法文化进行重构与实践。当前,我国农村文化转型不应采取“自发自为”、任其自然的消极态度,而应采取一定的积极措施,包括改造政治、经济结构和机制等措施,“自觉”促进农村文化转型。进而使实然状态下的农村现实法文化向应然状态下的农村现代法文化转变。
首先,要大力推进农村先进文化与现代法律精神的静态契合与动态互促,构建农村现代法文化发展机制。以农村先进法文化为主体的农村现代法文化是新农村建设中能够适应生产力发展,能够适应新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型构的应然农村法文化。农村现存的法文化则是建立在旧有的农村文化与民间法律意识根基之上的实然农村法文化。由于中国几千年文化思想的纷繁以及历史上刑民结合以刑为主的中华法系传统法律意识的影响,实然的农村法文化难以与现代社会的法理念、法价值有机交融。因此,要构建农村现代法文化发展机制,就必须在理念和价值层面上大力推进农村先进文化与现代法律精神的静态契合与动态互促。农村先进文化主要来源于对农村传统文化精华的传承发扬和农村现代文化的自身发展两个方面;现代法律精神主要包括东方法律道德与西方法律思想两个部分。比较法研究的优势在于可以拓展学术视野,借鉴历史的或其他国家地区不同法系的经验,以完善自我。钊在农村先进文化与现代法律精神的静态契合上,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比较法研究,既要注重发掘农村传统文化思想、传统东方法律道德的先进内容,又要加强农村现代文化的自身发展及其与西方法律思想的有机融合。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如何避免外来资源在本土环境中发生排异反应,从而达到本土资源与外来资源很好地结合,既保留传统文化的优良品格又包含现代理性的法治精神是一个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在农村先进文化与现代法律精神的动态互促中,既要立足我国农村实际普遍吸收全人类的先进文化内涵,又要切实体现以人为本、平等自由、和谐发展的现代法律精神。政府应当积极发挥其主导性作用,促进农村先进文化与现代法律精神静态契合与动态互促的良性循环。其他有关部门也应当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从理念研究、制度供给、资金支持、物质帮助等方面大力推进农村先进文化与现代法律精神的静态契合与动态互促,构建以发展农村先进法文化为主体的农村现代法文化发展机制。
其次,要发展以社会中间层组织为主的表达主体,构建农村先进法文化生态表达机制。农民权益之所以在某些方面得不到保护,农民利益之所以存在丧失和被侵蚀现象,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农民利益表达主体缺失。作为农村现代法文化的主要内容,农村先进法文化必然要求能够获得充分、及时、有效的表达,必然要求有适当的表达主体为之而努力,有适当的表达机制与之相适应。农村现代法文化的表达主体应当能够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应当独立于政府并具有国家立法赋予的、农民个人不可能具有的一定法文化表达权力。农村先进法文化表达机制应当是内生于本土文化而外化于先进法律文明的,应当是立足广大农民根本利益而着眼于社会和谐发展的;或者说,应当具有能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约束、自我创新的生态性。现实的农村法文化主要通过农民自身对法律和文化的理解来体现,具有分散性、不确定性和非系统性的特点,难以在农民的生产生活中发挥指引、评价、教育等规范性作用。构建良好的农村先进法文化生态表达机制,要求我们必须突破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框架,突破旧有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二元社会法文化表达机制,通过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表达切实维护农民的生存权,通过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先进文化表达切实维护农民的发展权。发展社会中间层主体是农村先进法文化生态表达机制构建的天然基点,是缩小城乡差距、扭转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法文化比较劣势必然的路径选择。
再次,要强调农村现代法文化构建主体的多元性、客体的普遍性和内容的同向性,构建农村现代法文化权力运行机制。在考虑使用法律权力时,并不是每一个未用的、行使法律权力的机会都是同等重要的,只有那些人们所期待的权力的行使才真正重要。解决实然农村法文化的博弈失范、构建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现代法文化体系,不仅关系到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解决,更直接关系到全社会的稳定运行与和谐发展。要确保农村现代法文化体系的有效运行,就必须从国家权力行使的层次出发,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手段,构建适当的权力运行机制。在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要强调农村现代法文化构建主体的多元性,让政府、企业、社会中间层组织等多元主体充分有效地参与到农村现代法文化构建中来。客体的普遍性是农村现代法文化影响社会发展的现实基础。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现代法文化建设涵盖了政治、经济、法律、文化、道德等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其客体(农村现代法文化所保护和服务的对象)以农民为主但并不仅限于农民。只有农村现代法文化普遍性客体的生存权、发展权获得充分保护和发展,农村的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才能够真正得以实现。由于涉及的社会关系比较复杂,农村现代法文化的不同内容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异质性。因此,确保不同内容之间的同向性非常重要。在农村现代法文化构建的社会关系博弈中,要坚持同质内容之间的同向性和异质内容之间的同向性,避免同质异向或异质异向问题的出现。只有农村现代法文化权力运行机制能够良好地运行和发展,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现代法文化建设才能够真正得以实现。
关键词: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 农村文化 国家法文化 法文化重构
文化是人类历史最可宝贵的积淀,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巨大影响。文化的作用机制必然要通过人类群体的外部性行为来实现。法文化作为人类文化中最稳定和最具张力的部分,其适当型构和流畅运行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凸显出相当重要的作用。目前新农村建设中农村法文化在各种因素的博弈中呈现出比较严重的失范状态。我国绝大多数土地在农村、绝大多数人口是农民,因此客观面对社会转型期农村法文化的博弈失范并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农村法文化进行重构,藉以加快我国农村的法治化进程是非常必要的。
一、农村法文化的法理学解读
文化(Culture)是人类超越自然的创造物,是历史地积淀的人类本质的对象化。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文化是根植于人类内心深处的思维源泉,而其他社会科学则是这一深刻底蕴的外在表达。有关法和法律的群体性文化认识构成了法文化(Legal Culture)的基本内涵。目前学者对法文化的理念多有纷争,如有人认为,具有定势化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心理状态、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即为法文化。或者说是“人们对法以及法律制度所持的态度、价值观、理解以及期待”。还有人认为,法文化是人为了实现其绝对意义的全部本质,而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领域中,从历史和思辨中凝结出的相对意义的合理的生存方式。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所谓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由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共同构成的复合有机体,是对不依人们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的物质的社会关系的反映,也是人们维持自身生存和活动的一种特殊方式。也就是说,大多数学者认为,法文化作为社会本质的思维外显,将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稳定到了几近自觉的程度。
我国80%以上的人口在农村,因而农村法文化在我国法文化型构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农村特有的区域性、结构性、传统性特征,农村法文化表现出了与城市法文化既相互分野又密切联系的诸多特点。首先,农村法文化是农村文化的区域性和法的整体性的协调统一。农村法文化在不同区域内生长出不同的文化理念,而这些文化理念又在国家立法以及整个社会对法的理解和认同中获得协调发展。其次,农村法文化是农村的结构性与文化的群体性的协调统一。农村社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其特有的结构性,并在文化层次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同。这一认同在农村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上体现为法律对农村文化的结构性和群体性的确认以及农村文化对法及法律的促进和发展。再次,农村法文化是农村传统文化和现代法律文明的协调统一。根植于传统的社会结构之中,农村传统文化本身具有相当的稳定性。然而,在现代社会发展的剧烈冲击之下,农村传统文化基点开始发生漂移,中国农村社会开始进入转型期。20世纪中国社会的迅速转型和巨大变化为中国社会现代法治的最终确立奠定了深厚和坚实的基础。在社会转型期这一历史背景下,农村传统文化与来自于城市乃至西方社会的法律文明在激烈碰撞中将最终得以相互交融。
农村法文化型构并非确定的社会制度供给。然而由于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现实性,农村法文化同样表现出了相当的类制度特征。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农村的发展已经体现出了明显的现代性,并在农村法文化这一类制度领域内得到长足的凸显。现代性的制度性维度主要包括经济运行的理性化、行政管理的科层化、公共领域的自律化以及公共权力的民主化和契约化等方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通过作为农村现代法文化主要部分的农村先进文化和法律精神的静态契合和动态互促,农村现代法文化得以形成和进一步彰显,必然会在类制度层面上促进农村经济运行更加理性、管理更加科学、公共产品供给进一步增加、农民权益通过适当社会主体的行为得以维护并最终大大加快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治进程。
二、农村法文化运行的博弈失范
“失范”(anomie)的原意是指一种无规范状况,或者是社会准则的缺乏和含混不清。现代社会学通说以为,失范主要是指目标与手段的背离或形式与内容的不一致。农村法文化的发展是一个永恒的哲学范畴,其根本动力来源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辨证博弈,而直接动力则来源于文化的实然性和应然性的辨证博弈。在农村法文化运行的发展进路中,各元素之间的不对称博弈往往会导致农村法文化呈现出失范的特征表象。因此,博弈失范是农村法文化发展的必然现象,而合范则是农村法文化发展的起点和归宿。法律除过可以作为解決纠纷的手段和技术外,同时也可以作为体现价值和目的的一种符号。文化视野中的法所体现的不同目的和价值之间的相互博弈,使目前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农村法文化呈现出相当明显的失范状态。农村法文化运行中的博弈失范在西方法文化与东方法文化、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文化、民间法文化与国家法文化的交错与碰撞中体现得尤其明显。
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文化的冲突是导致运行中农村法文化博弈失范的首要原因。农村法文化的现代性转型是与农村经济体制的现代性转型相辅相成的。作为一种类制度的社会认知,法文化的发展必然要经历从实然到应然、从传统到现代的博弈过程。法文化转型的核心动力渊源来自于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转型。就我国农村经济体制而言,在以城市为中心的现代性经济辐射作用之下,原有的自给自足的区域自然经济体制已经开始解体,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组成部分的社会化农业生产体制开始逐步确立,农户之间的系统性分工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就我国农村社会结构而言,在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转型的巨大拉动下,农村人口的社会构成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农村人口绝大多数为农业人口,其从事的主要活动为低生产率的人工农业生产,且主要是粮食生产。农村社会结构转型期间,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机械化程度加强,大量农村人口从农业人口中解放出来,进入城市或留在农村从事制造业、服务业以及其他非农业生产活动。农业生产的产品也开始从单一的粮食生产向以粮为主多种经济作物种植、多种经济动物养殖全面发展的生态农业转变。与发达国家的城市化进程不同,我国城市缺乏对农村流动人口的足够承载力。因此,农村人口中的农业人口数量大幅度减少必然引起农村非农业人口的大量增加并进而改变农村的社会结构。农村经济体制的转型和农村社会结构的 转变必然要求作为配套机制的农村文化尤其是农村法文化随之转型。然而,法文化作为文化见诸于法律的外部表象,与经济转型和社会结构转型相比较具有相当的滞后性。这一滞后性表现为农村经济发展、社会构成开始呈现出划时代的现代性特点,而农村法文化仍然停留在传统法文化的相对原始阶段。农民一方面开始从事农业合作化生产和非农业经济生产,同时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稳步上升;另一方面却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不懂得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解决问题,更不懂得通过法治手段管理农村社区乃至更大范围的空间区域。在某些农村,甚至有不少农民对法的认识仍然停留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封建“王法”阶段。农村法文化发展相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结构发展的滞后性导致了运行中应然的农村现代法文化与实然的农村传统法文化之间的激烈博弈,实然的农村传统法文化在博弈中呈现失范状态在所难免。
民间法文化与国家法文化的碰撞是引发运行中农村法文化博弈失范的重要原因。由于法律天然的即时性和文化固有的承继性特点,一国现实立法确定的国家法文化与历史上长期形成的民间传统法文化之间必然会产生一定冲突。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因而这一冲突表现得更为激烈。冲突中传统法文化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部分得以明确凸显,而其民间法文化的优秀部分则容易为人们所忽略。这就造成民间法文化难以承载现代社会的立法内容,从而呈现出典型的失范现象。由于地缘因素等特点,我国农村民间法文化保存比较完整且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因而农村法文化在与国家法文化的博弈中其失范特征更加凸显。诸如“权大于法”、“父债子还”等与国家法相冲突的农村民间法理念难以担当规范农民日常行为的任务,而在农村建立新型现代法文化体系的任务尚未完成。农民在日常生活中主要遵循农村民间法文化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出现纠纷时则不得不用国家现行立法解决问题。这就导致了诸如“秋菊打官司”之类民间法文化与国家法文化碰撞的出现。
西方法文化在东方法文化中的移植是导致运行中农村法文化博弈失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法律移植(Legal Trans—plantation)是在近代各国立法中频繁使用的方法,指的是以某一国外法律文本为范本,并以其中的概念和制度为基础制订新法的过程。目前我国立法体系基本上秉承大陆法系,然而在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的今天,我国在制定法中移植了大量的普通法系立法内容。这些立足于英美法律思想的普通法系立法内容在生长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与东方文化的冲突。同时,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法文化在现代社会的新发展也对我国长期生长起来的东方法文化造成了强烈的冲击。这就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引发了西方法文化與东方法文化的激烈博弈。西方法文化与东方法文化的博弈冲突在农村法文化上主要表现为民主、自由、法治思想与本土的东方伦理道德的博弈冲突。大陆法系的西方法文化发端于崇尚民主的古罗马帝国,并在工业革命时期获得了巨大发展。普通法系的西方法文化更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逐步成型的。西方文化往往认为法治社会的内核就是涵义广博的民主和自由,西方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之一也是为了维护这一法文化所标榜的民主和自由。然而,在我国农村占主导地位的法文化思想则主要立足于本土伦理道德,认为法律不应当于我国的本土伦理道德标准相违背。我国封建社会历时较久。儒家学派的文化影响十分显著。这就决定了我国保持历史文化原貌最为完整的农村必然要以本土文化为基础融合移植过来的法律制度,而不是以移植过来的法律制度为标准去变更本土文化。因此,在法律移植固有的局部性和不适应性的影响下,被作为西方法律思想精华移植过来的立法内容,在与农村本土东方文化博弈的环境中表现得难于生长。
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现代法文化构建的动力分析
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传承农村优秀传统法文化、构建以农村先进法文化为主的农村现代法文化,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必由之路。“在社会政治领域,民之所本者,乃是民权,其他的都是靠不住的”。对农村法文化的构建动力进行系统分析,可以以作为农民权利核心的生存权、发展权为基础,明确影响农村现代法文化型构的主要因素,并进而为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现代法文化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从农民生存权、发展权的基本理念考量,农村现代法文化构建的动力主要包括农村法文化承载力、农村法文化发展力以及农村法文化张力三个部分。
农村法文化承载力是实然状态下的农村现实法文化对期待状态下的农村经济、社会、生活发展的支撑作用力。价值合理性是良法的核心要素。在农村法文化发展过程中,其承载力是制定良好的法律的价值合理性的切实体现。新农村建设要求农村社会从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向比较合理的三元结构转变,这一转变必然需要适当的法文化基础去承载。农村法文化的形成、发展具有长期性且与国家立法相比具有相当的滞后性,这就导致了现实的农村法文化无法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无法对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农村发生的经济、社会、生活转型有效承载。现实农村法文化的承载力不足严重阻碍了新农村建设进路,并进而导致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思想、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的脱节。表现在现实中,则有部分农村经济发展已经初具规模,而农民在思想上法治意识淡薄、法律观念陈旧,拜金主义、金钱万能等腐朽思想泛滥,甚至孳生赌博、吸毒、斗殴等恶习。要切实通过“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做好新农村建设工作,要切实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就必须考虑农村现实法文化承载力不足的问题,大力构建以农村先进法文化为主的农村现代法文化,使农民树立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文明守法的现代法治观念,有效承载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生活问题。
农村法文化发展力是实然农村法文化向应然农村法文化发展过程中的自在内趋力。事物的发展主要由其内因决定,农村法文化的发展也不例外。农村法文化的发展力主要集中在对传统法文化精华的传承发扬和对先进法文化理念的现实表达两个方面。中国传统法文化是5000年中华文明的历史积淀,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优秀的民族传统,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对于传统法文化应当本着传承发扬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立足本土法文化的基础上推动现代农村法文化的发展。先进法文化理念是农村现代法文化的主要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文化领域内的中国化成果,引领着农村法文化的前进方向。在实然农村法文化向应然农村法文化发展的过程中,内在地确立农村先进法文化的主导地位并对农村先进法文化理念进行现实表达,是农村法文化发展的重要任务。只有在对传统法文化扬弃和对先进法文化表达的过程中,农村现代法文化才能在强大内趋力的作用下协调、稳定、可持续地 科学发展。
农村法文化张力是农村法文化对农村发展乃至社会发展的拉动力,是农村法文化正外部性的彰显。发展农村法文化的目的在于通过农村现代法文化的构建,有效承载农村发展过程中出現的问题,有效地拉动农村经济转型、社会结构转型和文化转型,从而在社会主义法治下最终促进农村的和谐发展。法文化张力正是农村现代法文化这一正外部性作用的切实表达。在农村现代法文化发展比较成熟的背景下,尊老爱幼、克己奉公等中华民族传统法文化美德得以传承发扬,现代法治、社会民主、自由的优秀法文化精髓得以切实体现。农民在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文化环境下工作、学习和生活,农村法文化张力才能够获得比较充分的表达,才能最终达到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的客观要求。
四、新农村建设中农村法文化重构的实践
法律制度的内容虽然复杂多端,总不外是法律支配生活所形成的秩序。农村法文化在西方法文化与东方法文化、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文化、民间法文化与国家法文化的博弈中,在国家法律、社会生活秩序以及文化背景的交融与冲突下呈现出比较严重的失范现象,造成农村现实法文化对农村社会转型的承载力不足、发展力缺位、张力缺失。法文化对农村、农业、农民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制度层面的导向性作用。在现实农村法文化已经难以为新农村建设、农民生产生活和农业发展提供文化范式的严重问题面前,必须对农村现实法文化深刻反思,并在新农村建设的理念下对农村现实法文化进行重构与实践。当前,我国农村文化转型不应采取“自发自为”、任其自然的消极态度,而应采取一定的积极措施,包括改造政治、经济结构和机制等措施,“自觉”促进农村文化转型。进而使实然状态下的农村现实法文化向应然状态下的农村现代法文化转变。
首先,要大力推进农村先进文化与现代法律精神的静态契合与动态互促,构建农村现代法文化发展机制。以农村先进法文化为主体的农村现代法文化是新农村建设中能够适应生产力发展,能够适应新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型构的应然农村法文化。农村现存的法文化则是建立在旧有的农村文化与民间法律意识根基之上的实然农村法文化。由于中国几千年文化思想的纷繁以及历史上刑民结合以刑为主的中华法系传统法律意识的影响,实然的农村法文化难以与现代社会的法理念、法价值有机交融。因此,要构建农村现代法文化发展机制,就必须在理念和价值层面上大力推进农村先进文化与现代法律精神的静态契合与动态互促。农村先进文化主要来源于对农村传统文化精华的传承发扬和农村现代文化的自身发展两个方面;现代法律精神主要包括东方法律道德与西方法律思想两个部分。比较法研究的优势在于可以拓展学术视野,借鉴历史的或其他国家地区不同法系的经验,以完善自我。钊在农村先进文化与现代法律精神的静态契合上,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比较法研究,既要注重发掘农村传统文化思想、传统东方法律道德的先进内容,又要加强农村现代文化的自身发展及其与西方法律思想的有机融合。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如何避免外来资源在本土环境中发生排异反应,从而达到本土资源与外来资源很好地结合,既保留传统文化的优良品格又包含现代理性的法治精神是一个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在农村先进文化与现代法律精神的动态互促中,既要立足我国农村实际普遍吸收全人类的先进文化内涵,又要切实体现以人为本、平等自由、和谐发展的现代法律精神。政府应当积极发挥其主导性作用,促进农村先进文化与现代法律精神静态契合与动态互促的良性循环。其他有关部门也应当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从理念研究、制度供给、资金支持、物质帮助等方面大力推进农村先进文化与现代法律精神的静态契合与动态互促,构建以发展农村先进法文化为主体的农村现代法文化发展机制。
其次,要发展以社会中间层组织为主的表达主体,构建农村先进法文化生态表达机制。农民权益之所以在某些方面得不到保护,农民利益之所以存在丧失和被侵蚀现象,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农民利益表达主体缺失。作为农村现代法文化的主要内容,农村先进法文化必然要求能够获得充分、及时、有效的表达,必然要求有适当的表达主体为之而努力,有适当的表达机制与之相适应。农村现代法文化的表达主体应当能够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应当独立于政府并具有国家立法赋予的、农民个人不可能具有的一定法文化表达权力。农村先进法文化表达机制应当是内生于本土文化而外化于先进法律文明的,应当是立足广大农民根本利益而着眼于社会和谐发展的;或者说,应当具有能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约束、自我创新的生态性。现实的农村法文化主要通过农民自身对法律和文化的理解来体现,具有分散性、不确定性和非系统性的特点,难以在农民的生产生活中发挥指引、评价、教育等规范性作用。构建良好的农村先进法文化生态表达机制,要求我们必须突破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框架,突破旧有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二元社会法文化表达机制,通过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表达切实维护农民的生存权,通过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先进文化表达切实维护农民的发展权。发展社会中间层主体是农村先进法文化生态表达机制构建的天然基点,是缩小城乡差距、扭转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法文化比较劣势必然的路径选择。
再次,要强调农村现代法文化构建主体的多元性、客体的普遍性和内容的同向性,构建农村现代法文化权力运行机制。在考虑使用法律权力时,并不是每一个未用的、行使法律权力的机会都是同等重要的,只有那些人们所期待的权力的行使才真正重要。解决实然农村法文化的博弈失范、构建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现代法文化体系,不仅关系到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解决,更直接关系到全社会的稳定运行与和谐发展。要确保农村现代法文化体系的有效运行,就必须从国家权力行使的层次出发,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手段,构建适当的权力运行机制。在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要强调农村现代法文化构建主体的多元性,让政府、企业、社会中间层组织等多元主体充分有效地参与到农村现代法文化构建中来。客体的普遍性是农村现代法文化影响社会发展的现实基础。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现代法文化建设涵盖了政治、经济、法律、文化、道德等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其客体(农村现代法文化所保护和服务的对象)以农民为主但并不仅限于农民。只有农村现代法文化普遍性客体的生存权、发展权获得充分保护和发展,农村的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才能够真正得以实现。由于涉及的社会关系比较复杂,农村现代法文化的不同内容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异质性。因此,确保不同内容之间的同向性非常重要。在农村现代法文化构建的社会关系博弈中,要坚持同质内容之间的同向性和异质内容之间的同向性,避免同质异向或异质异向问题的出现。只有农村现代法文化权力运行机制能够良好地运行和发展,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现代法文化建设才能够真正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