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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制度存在的社会价值、司法价值、不可替代性决定了其在法理上的正当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将居住权制度正式确立。然而考察法典具体条文,其仍然存在着不足,具体表现为:法定居住权的缺失,权利主体与客体有待厘定,权利内容过于单薄,权利消灭事由尚未详尽。《民法典》已付诸施行,考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的内容,并未涉及关于居住权制度的相应解释性规定。有鉴于此,应当在关于物权编的后续司法解释中围绕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各项不足,增加并优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