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件由来2004年5月26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郴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送达<应诉通知书>,要求该局在10天内必须对原告郴州市北苑酱业有限公司(原名郴州市北苑实业有限公司)状告该局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并要求赔偿原告开办的汝城走马铅锌矿财产直接损失280万元的行政暨国家赔偿案进行答辩,并须同时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依据,逾期不提交即判决该局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