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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元旦,王强去商场购物停车时,不小心压在从旁边经过的行人李航的脚上,并将其撞倒在地。王强当时急着去购物,就向李航表示愿意赔钱私了。李航被撞倒后觉得并无大碍,再看王强态度这么诚恳,就同意私了。经过协商,王强同意支付给李航1500元,李航出具了收条,说明收到王强1500元钱,同时承诺本次事故一次性了结,今后不论任何情况都不再要求王强进行赔偿。
谁知3个月过后,李某觉得脚趾处疼痛难忍,就去医院就诊,结果被告知:右脚大脚趾发生骨裂,医生建议手术治疗。后来李航在浙江省人民医院做了手术,住院7天,共花去费用12000元。一个月后因为取脚上的钢板,又住院5天,花去费用5000元。李航出院后,按照医嘱在家休息一个半月后才去上班。
李航认为是王强的车把自己的脚趾压伤的,就打电话给王强,要求王强承担他的医疗费用。王强认为李航已经承诺不再要求他承担任何费用,于是拒绝了李航的要求。
双方协商不成,李航便将王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2万元。开庭时,王强拿出了李航出具的收条,主张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完毕,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告知李航,由于双方之前签订了协议,除非撤销原来的协议,否则法院很难支持他的请求。于是李航撤回了起诉,之后又将王强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原来的承诺。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他的请求,撤销了李航做出的承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李航第二次起诉,要求王强赔偿损失3.2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航的损失同王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李航由于延误了治疗,存在一定过错,造成了损失的扩大,应该适当减轻王强的赔偿责任。于是法院判决王强赔偿李航70%的损失,即2.24万元,驳回李航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之后,双方没有上诉,王强主动履行了法院判决。
■点评:毛爱东(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李航与王强签订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效?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当时李航受伤症状不明显。李航当时之所以承诺一次性解决,就是他认为自己的脚趾只是被车子轮胎压了一下,问题不大,根本没有考虑到会发生骨折,因此李航对自己的伤势存在着重大误解。换句话说,如果李航能预见到自己的脚趾发生骨折,就根本不可能接受王强支付的1500元钱。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李航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同时,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因此,李航做出的不再要求王强支付任何费用的承诺,明显存在重大误解,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法院据此认定李航的承诺是在对自己伤势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的,李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判决撤销李航对王强做出的今后不再要求王强进行赔偿的承诺。
其次要解决的问题是,原告的损失是否应该由被告全部承担?本案中,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对自己的病情做出了错误判断,没有及时到医院就诊,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病情,扩大了损失,在这个意义上,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原告自己存在着一定过失,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于是判决原告自己承担30%的损失。
综观整个案情,李航虽然最终获赔,但却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等到最终判决下来时,已经身心疲惫,并且最终自己还承担了部分损失。而王强,一开始为图个方便想私了,不但没把事情解决,还引出系列诉讼,被告上法庭,而且因为出险后没有报案,保险公司以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为由,拒绝理赔,使本来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损失变成自己承担。
本案虽是小案,但其意义却不小。它提醒我们,发生交通事故后,或者是发生其他纠纷,尤其是发生牵涉到人身损害的事故,务必要及时报警,通过正常程序解决,切莫为了一时的方便私了。对“私了”要慎之又慎,否则很可能像本案中的王强一样,惹出更大的麻烦。
谁知3个月过后,李某觉得脚趾处疼痛难忍,就去医院就诊,结果被告知:右脚大脚趾发生骨裂,医生建议手术治疗。后来李航在浙江省人民医院做了手术,住院7天,共花去费用12000元。一个月后因为取脚上的钢板,又住院5天,花去费用5000元。李航出院后,按照医嘱在家休息一个半月后才去上班。
李航认为是王强的车把自己的脚趾压伤的,就打电话给王强,要求王强承担他的医疗费用。王强认为李航已经承诺不再要求他承担任何费用,于是拒绝了李航的要求。
双方协商不成,李航便将王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2万元。开庭时,王强拿出了李航出具的收条,主张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完毕,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告知李航,由于双方之前签订了协议,除非撤销原来的协议,否则法院很难支持他的请求。于是李航撤回了起诉,之后又将王强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原来的承诺。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他的请求,撤销了李航做出的承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李航第二次起诉,要求王强赔偿损失3.2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航的损失同王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李航由于延误了治疗,存在一定过错,造成了损失的扩大,应该适当减轻王强的赔偿责任。于是法院判决王强赔偿李航70%的损失,即2.24万元,驳回李航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之后,双方没有上诉,王强主动履行了法院判决。
■点评:毛爱东(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李航与王强签订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效?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当时李航受伤症状不明显。李航当时之所以承诺一次性解决,就是他认为自己的脚趾只是被车子轮胎压了一下,问题不大,根本没有考虑到会发生骨折,因此李航对自己的伤势存在着重大误解。换句话说,如果李航能预见到自己的脚趾发生骨折,就根本不可能接受王强支付的1500元钱。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李航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同时,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因此,李航做出的不再要求王强支付任何费用的承诺,明显存在重大误解,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法院据此认定李航的承诺是在对自己伤势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的,李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判决撤销李航对王强做出的今后不再要求王强进行赔偿的承诺。
其次要解决的问题是,原告的损失是否应该由被告全部承担?本案中,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对自己的病情做出了错误判断,没有及时到医院就诊,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病情,扩大了损失,在这个意义上,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原告自己存在着一定过失,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于是判决原告自己承担30%的损失。
综观整个案情,李航虽然最终获赔,但却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等到最终判决下来时,已经身心疲惫,并且最终自己还承担了部分损失。而王强,一开始为图个方便想私了,不但没把事情解决,还引出系列诉讼,被告上法庭,而且因为出险后没有报案,保险公司以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为由,拒绝理赔,使本来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损失变成自己承担。
本案虽是小案,但其意义却不小。它提醒我们,发生交通事故后,或者是发生其他纠纷,尤其是发生牵涉到人身损害的事故,务必要及时报警,通过正常程序解决,切莫为了一时的方便私了。对“私了”要慎之又慎,否则很可能像本案中的王强一样,惹出更大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