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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刑法相比较,我国《刑法》第330条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应作如下修订:第一,扩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传染病”的范围,将乙类和丙类传染病也纳入“传染病”的范畴;第二,将故意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并设置独立的法定刑;第三,取消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体和行为方式的限制性规定;第四,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危险结果和实害结果设置不同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