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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近5年后,妻子第3次起诉离婚。前两次,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离不离,第3次的焦点在于抚养账怎么算。原来,分居这几年,尚未成年的孩子一直由丈夫独自抚养。妻子要求抚养费从离婚之时计算至孩子成年,丈夫则要求抚养费须从分居时起算,先还旧债,再算新账。2016年年初,湘西南某县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法律会支持谁呢?
结婚8年,妻子玩失踪
时间回溯到2002年年初,在福建南安打工的周谦,认识了同在南安打工的老乡杜琼,随即向杜琼展开爱情攻势。当时周谦年近30岁,杜琼不到20岁,好在身处异乡,共同的处境拉近了彼此距离,也抵消了年龄差带来的“代沟”。花前月下几个月,杜琼最终接受了周谦的求婚。春节回家,两人拜见对方父母获得认可,随后又按当地习俗订了婚。到了2003年年底,杜琼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两人到民政局领了结婚证,并宴请亲朋,举办了隆重婚礼。
2004年10月,杜琼生下儿子明明。儿子出生不久,周谦返回福建继续打工。儿子满周岁后,杜琼把孩子委托给公公婆婆带养,只身来到丈夫身边。2008年,3岁多的明明要上幼儿园了,杜琼辞工回家,自己带养孩子。一个居家育子,一个在外务工挣钱,逢年过节相聚,时常电话问候,看似琴瑟和鸣,实则风波暗涌。原来,因情趣各异,脾气不同,婚姻初期新鲜感退却后,夫妻矛盾开始显现。
到了2011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争吵。这一年5月的一天,杜琼在与丈夫发生激烈争吵后,一气之下冲出家门……
夫妻吵架,本不稀奇,跑回娘家,也是很多妻子常用的手段。这一次,周谦起初像往常一样,不当一回事,隔几天,估摸着妻子消了气,才赶到几十公里外的岳父母家接妻子。没想到,这一次他却扑了空,岳父母客气地接待并告诉他,杜琼没有回娘家。妻子没回娘家,那她会去哪里呢?周谦悻悻而归后,拨打了妻子手机。起初,妻子还接电话,却不肯告诉自己的去向。到后来,妻子连他的电话也不接听。又过了一段时间,妻子换了电话号码,与周谦断绝了联系。
究竟发生了什么?种种怀疑涌上心头。难道妻子在外面有了人?郁闷、恼羞、愤怒,使周谦的心里如同打翻了五味瓶。他四处打听,得到的只是妻子的蛛丝马迹。他好几次根据线索去寻找妻子,却都扑了空……
丈夫寻妻无果,独自承担抚养儿子的费用
杜琼离家出走“失踪”时,儿子明明已是小学一年级学生。周谦多方寻妻无果,他的父母承担起照顾孙子的责任。抚养孩子的所有费用,均由周谦一个人承担。
2013年3月,失踪近两年的杜琼突然现身,只不过,她不是与周谦重归于好,而是一纸诉状要求与周谦离婚。杜琼诉称,2002年,她与周谦打工时相识,后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双方虽系自由恋爱,但性格不合,感情并不好,婚后常因琐事吵闹,并多次遭遇周谦暴力殴打,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
尽管杜琼“失踪”近两年,周谦从未设想过离婚。当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寄到家里时,周谦仍然无法接受妻子提起离婚的事实。
1个月后,杜琼诉周谦离婚案,在湘西南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一天,周谦特地邀请众多亲友来到庭审现场,他期待亲友和法官的劝导能够使杜琼回心转意。然而结果令他失望,杜琼是铁了心要离婚,不愿在和好道路上迈出一步。一个死活要离婚,一个坚决要和好,法官斟酌再三,鉴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双方不准许离婚。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诉讼如果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6个月之后,曾提起诉讼的一方又可以再次起诉。周谦希望继续为挽救婚姻努力,但庭审一结束,杜琼就再度消失了。周谦挽救婚姻的努力,再次变成寻找妻子的行动。
与前两年不同,这一次周谦更加不淡定,寻找的“目标”也悄然变化。诉讼之前,周谦寻找妻子,现在,他要寻找妻子的“情人”,他认为妻子肯定给他戴了“绿帽子”。周谦想方设法弄到妻子的手机号码和QQ号码,还花钱找人进行手机定位、QQ定位,然后到定位范围内隐蔽观察数天,可是仍然一无所获。妻子没找到,妻子的“情人”更没有影子。周谦无比焦灼,十分恼怒,却又无计可施。
2014年7月,周谦迎来了妻子起诉离婚的第二次诉讼。与上次离婚诉状相比,杜琼的起诉状增加了一个理由:自2013年4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任何联系,未能和好。杜琼离婚的决心更加坚决,然而周谦拒绝离婚的态度同样坚决。考虑到杜琼离婚的起因不过是家庭琐事争吵,考虑到周谦为挽救婚姻作出百般努力,同时考虑到双方共同育有一个孩子,法官认为,这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遂再次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情况并无丝毫改变。杜琼依然悄然远遁“失踪”。周谦再度启程寻妻,可是依然不见妻子踪影。孩子呢,还是继续由爷爷奶奶呵护,抚养重担继续压在周谦一个人肩上。
妻欠抚养债,分手可追偿
又过了一年,杜琼第3次为起诉离婚走进法院。从2011年5月离家,至2015年年底第3次起诉,屈指算来,已然逝去5年光阴。强扭的瓜不甜,更何况,5年来夫妻根本不在一起生括。这一次,周谦终于接受了婚姻破裂的现实。
杜琼在起诉状中,所提诉求有两项:一是离婚,二是儿子由她抚养。针对妻子的诉求,周谦提出4点答辩意见。其一,杜琼先后3次起诉离婚,不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杜琼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他不同意离婚。其二,如果双方离婚,儿子应由他抚养。儿子明明在杜琼离家出走期间,一直由他或其父母带养,而且儿子已年满10周岁,在父母就子女抚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儿子的意见,儿子不可能选择杜琼。其三,离婚后,杜琼应当负担儿子抚养费,要求其自离婚之日起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其四,自2011年5月之后,杜琼未履行抚养儿子之责,未支付任何儿子的抚养费用,她应当支付分居至今所欠抚养费5 7万元。
2016年年初,杜琼诉周谦离婚案,在湘西南某县法院开庭审理。离婚与否已无过多争执,儿子抚养权之争的胜败其实早已明了,离婚后抚养费只有数额之争,焦点集中到夫妻分居期间儿子抚养费负担上。
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起算点往往是离婚之时,现在,周谦要求把起算点提前到分居之时。杜琼对此表示反对。她认为,分居期间周谦的收入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周谦一人抚养等同于夫妻共同抚养,抚养费不能从分居之时起算。至于离婚后的抚养费,杜琼表示自离婚之日至儿子成年之时,她自愿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万元。周谦无法接受这样的方案,他坚决表示应该先还旧债,再算新账。
鉴于双方分歧过大,矛盾激烈,承办法官把着力点放在调解上。但要成功调解,先得回答一个法律问题:夫妻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应该怎样承担?基于此,承办法官释法析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是可以的。杜琼与周谦分居近5年是事实,分居期间杜琼未支付抚养费也是事实,同时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不能认为周谦的抚养等同于夫妻共同抚养。唯一值得探究的,是谁有权提起婚内抚养诉讼?应否由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另行起诉?但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调解显然并无不当。
经过法官释法析理,杜琼考虑到分居期间抚养费无法蒙混过关,表示愿意增加抚养费数额。最终在法官主持下,经过一番协商,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明明由周谦抚养,杜琼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6万元。分居近5年,历经3次离婚诉讼之后,这对夫妻分道扬镳。
作者附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独立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情况并不鲜见,尤其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之时。从分居之时到离婚之时,抚养账怎么算,独立抚养一万不提,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自然可不去管它,但若独立抚养一万离婚时要明算账,又该咋办?
途径一,分居后主动与配偶协商,就分居期间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如此可免却将来发生纠纷。途径二,分居后适当时候以子女名义起诉,诉请对万承担抚养责任,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的明确规定,诉求获得支持当无问题。途径三,像本案周谦这样,离婚之时溯及既往,先算旧怅,再算新账。当然,如果法院调解不成,这分居期间的抚养欠账可不一定一并处理,那样的话,只能再求补救之策,以子女名义另行起诉追讨。
结婚8年,妻子玩失踪
时间回溯到2002年年初,在福建南安打工的周谦,认识了同在南安打工的老乡杜琼,随即向杜琼展开爱情攻势。当时周谦年近30岁,杜琼不到20岁,好在身处异乡,共同的处境拉近了彼此距离,也抵消了年龄差带来的“代沟”。花前月下几个月,杜琼最终接受了周谦的求婚。春节回家,两人拜见对方父母获得认可,随后又按当地习俗订了婚。到了2003年年底,杜琼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两人到民政局领了结婚证,并宴请亲朋,举办了隆重婚礼。
2004年10月,杜琼生下儿子明明。儿子出生不久,周谦返回福建继续打工。儿子满周岁后,杜琼把孩子委托给公公婆婆带养,只身来到丈夫身边。2008年,3岁多的明明要上幼儿园了,杜琼辞工回家,自己带养孩子。一个居家育子,一个在外务工挣钱,逢年过节相聚,时常电话问候,看似琴瑟和鸣,实则风波暗涌。原来,因情趣各异,脾气不同,婚姻初期新鲜感退却后,夫妻矛盾开始显现。
到了2011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争吵。这一年5月的一天,杜琼在与丈夫发生激烈争吵后,一气之下冲出家门……
夫妻吵架,本不稀奇,跑回娘家,也是很多妻子常用的手段。这一次,周谦起初像往常一样,不当一回事,隔几天,估摸着妻子消了气,才赶到几十公里外的岳父母家接妻子。没想到,这一次他却扑了空,岳父母客气地接待并告诉他,杜琼没有回娘家。妻子没回娘家,那她会去哪里呢?周谦悻悻而归后,拨打了妻子手机。起初,妻子还接电话,却不肯告诉自己的去向。到后来,妻子连他的电话也不接听。又过了一段时间,妻子换了电话号码,与周谦断绝了联系。
究竟发生了什么?种种怀疑涌上心头。难道妻子在外面有了人?郁闷、恼羞、愤怒,使周谦的心里如同打翻了五味瓶。他四处打听,得到的只是妻子的蛛丝马迹。他好几次根据线索去寻找妻子,却都扑了空……
丈夫寻妻无果,独自承担抚养儿子的费用
杜琼离家出走“失踪”时,儿子明明已是小学一年级学生。周谦多方寻妻无果,他的父母承担起照顾孙子的责任。抚养孩子的所有费用,均由周谦一个人承担。
2013年3月,失踪近两年的杜琼突然现身,只不过,她不是与周谦重归于好,而是一纸诉状要求与周谦离婚。杜琼诉称,2002年,她与周谦打工时相识,后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双方虽系自由恋爱,但性格不合,感情并不好,婚后常因琐事吵闹,并多次遭遇周谦暴力殴打,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
尽管杜琼“失踪”近两年,周谦从未设想过离婚。当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寄到家里时,周谦仍然无法接受妻子提起离婚的事实。
1个月后,杜琼诉周谦离婚案,在湘西南某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一天,周谦特地邀请众多亲友来到庭审现场,他期待亲友和法官的劝导能够使杜琼回心转意。然而结果令他失望,杜琼是铁了心要离婚,不愿在和好道路上迈出一步。一个死活要离婚,一个坚决要和好,法官斟酌再三,鉴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双方不准许离婚。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诉讼如果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6个月之后,曾提起诉讼的一方又可以再次起诉。周谦希望继续为挽救婚姻努力,但庭审一结束,杜琼就再度消失了。周谦挽救婚姻的努力,再次变成寻找妻子的行动。
与前两年不同,这一次周谦更加不淡定,寻找的“目标”也悄然变化。诉讼之前,周谦寻找妻子,现在,他要寻找妻子的“情人”,他认为妻子肯定给他戴了“绿帽子”。周谦想方设法弄到妻子的手机号码和QQ号码,还花钱找人进行手机定位、QQ定位,然后到定位范围内隐蔽观察数天,可是仍然一无所获。妻子没找到,妻子的“情人”更没有影子。周谦无比焦灼,十分恼怒,却又无计可施。
2014年7月,周谦迎来了妻子起诉离婚的第二次诉讼。与上次离婚诉状相比,杜琼的起诉状增加了一个理由:自2013年4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任何联系,未能和好。杜琼离婚的决心更加坚决,然而周谦拒绝离婚的态度同样坚决。考虑到杜琼离婚的起因不过是家庭琐事争吵,考虑到周谦为挽救婚姻作出百般努力,同时考虑到双方共同育有一个孩子,法官认为,这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遂再次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情况并无丝毫改变。杜琼依然悄然远遁“失踪”。周谦再度启程寻妻,可是依然不见妻子踪影。孩子呢,还是继续由爷爷奶奶呵护,抚养重担继续压在周谦一个人肩上。
妻欠抚养债,分手可追偿
又过了一年,杜琼第3次为起诉离婚走进法院。从2011年5月离家,至2015年年底第3次起诉,屈指算来,已然逝去5年光阴。强扭的瓜不甜,更何况,5年来夫妻根本不在一起生括。这一次,周谦终于接受了婚姻破裂的现实。
杜琼在起诉状中,所提诉求有两项:一是离婚,二是儿子由她抚养。针对妻子的诉求,周谦提出4点答辩意见。其一,杜琼先后3次起诉离婚,不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杜琼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他不同意离婚。其二,如果双方离婚,儿子应由他抚养。儿子明明在杜琼离家出走期间,一直由他或其父母带养,而且儿子已年满10周岁,在父母就子女抚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儿子的意见,儿子不可能选择杜琼。其三,离婚后,杜琼应当负担儿子抚养费,要求其自离婚之日起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其四,自2011年5月之后,杜琼未履行抚养儿子之责,未支付任何儿子的抚养费用,她应当支付分居至今所欠抚养费5 7万元。
2016年年初,杜琼诉周谦离婚案,在湘西南某县法院开庭审理。离婚与否已无过多争执,儿子抚养权之争的胜败其实早已明了,离婚后抚养费只有数额之争,焦点集中到夫妻分居期间儿子抚养费负担上。
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起算点往往是离婚之时,现在,周谦要求把起算点提前到分居之时。杜琼对此表示反对。她认为,分居期间周谦的收入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周谦一人抚养等同于夫妻共同抚养,抚养费不能从分居之时起算。至于离婚后的抚养费,杜琼表示自离婚之日至儿子成年之时,她自愿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万元。周谦无法接受这样的方案,他坚决表示应该先还旧债,再算新账。
鉴于双方分歧过大,矛盾激烈,承办法官把着力点放在调解上。但要成功调解,先得回答一个法律问题:夫妻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应该怎样承担?基于此,承办法官释法析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是可以的。杜琼与周谦分居近5年是事实,分居期间杜琼未支付抚养费也是事实,同时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不能认为周谦的抚养等同于夫妻共同抚养。唯一值得探究的,是谁有权提起婚内抚养诉讼?应否由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另行起诉?但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调解显然并无不当。
经过法官释法析理,杜琼考虑到分居期间抚养费无法蒙混过关,表示愿意增加抚养费数额。最终在法官主持下,经过一番协商,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明明由周谦抚养,杜琼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6万元。分居近5年,历经3次离婚诉讼之后,这对夫妻分道扬镳。
作者附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独立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情况并不鲜见,尤其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之时。从分居之时到离婚之时,抚养账怎么算,独立抚养一万不提,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自然可不去管它,但若独立抚养一万离婚时要明算账,又该咋办?
途径一,分居后主动与配偶协商,就分居期间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如此可免却将来发生纠纷。途径二,分居后适当时候以子女名义起诉,诉请对万承担抚养责任,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的明确规定,诉求获得支持当无问题。途径三,像本案周谦这样,离婚之时溯及既往,先算旧怅,再算新账。当然,如果法院调解不成,这分居期间的抚养欠账可不一定一并处理,那样的话,只能再求补救之策,以子女名义另行起诉追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