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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前我国集体林区主要存在产权不明确所导致的纠纷多、历史档案管理不健全、林转让不规范等主要问题。为了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能够更加顺利推行,必须正视改革中业已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
[ 关键词 ] 集体林权制度 改革 产权流转
20世纪80年代开始,全国各地都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通过不断加强和改进对集体林改革已经取得的初步成果,建立了“产权清晰、职责分工明确、权利主体落实、利益保障确保、林权流转规范、服务监督有效“现代林业产权制度。但集体林权制度深化改革的道路上,在完善政策、改进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还有许多工作可以做。
一、集体林区当前主要存在问题
1.对森林的产权不明确导致的纠纷较多
由于某些历史原因,集体林权区域内的山权产权不是很明确,从而导致了林区的经营业务主体无法落实、林权的转让不规范以及林权收益不合理分配等方面问题。目前,有的地方自留山、承包山普遍情况是“有证无山”,“有山无证”,“证山内容不匹配”,“边界不明”等问题,林权管理模式仍处于一种原始、落后的状态之中。随着林业经济不断发展,建设和开发森林资源、旅游业的发展繁荣,国家、集体和个人越来越多开展各种需要占用林地的项目,由此带来了林地、树木等所有权纠纷的问题,而且这类纠纷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2.林权档案记录管理不健全
我们地区经历了森林的所有权的多次变更,林权档案记录管理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但是,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的变动频繁,人手不够,管理措施不规范,管理技术还处于落后水平,使得林权档案记录管理难以满足实际需要。若在权属纠纷案件中没有档案记录可查,导致判断错误是不可避免的。
3.林权转让行为不规范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系统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和产权交易市场,林权转让无法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而是保持了以往传统的交易模式。这就使得不透明的暗箱操作行为、私下交易行为时有发生,很可能造成所有者的经济损失,甚至让涉林犯罪行为有可乘之机。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际困难
1. 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和信息原始文件
林区划界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为了保质、保量完成这项工作,每一个工作人员应具体较高的职业修养、专业技术和身体素质。然而,重新对林区划界工作任务繁重,林业专业技术人才少,造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展受到影响。如前所述,林权档案记录不健,很难找到原有基础数据,更难找到以前业务的经手工作人员。这也是林权制度改革中一个突出的实际困难。
2.难觅专业评估机构
在林权的改革进程中,森林土地的资产价值、生态价值应由一个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否则将无法对森林土地做出公平合理的价值判断。由于专业评估机构难觅踪迹,将严重影响到集体林权改革的顺利开展。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举措
林权制度改革是围绕林地权益对林地林木资产的权益相关方的一次重大调整与改革。可以说,这是一次对林权管理体制、管理机制全面而系统改革。其中涉及到对森林资源管理、林业投资融资、服务管理社会化和林业技术创新等其他方面,并且成为改革的重中之重。
1.森林资源管理改革
森林资源是林业、林业生态建设、林业经济发展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林权改革后,出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目的,必将要解决森林管理与经营主体数量多与林木采伐指标分配间的矛盾,避免非法伐木、毁林和乱收乱购其他非法行为。为了确保林权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和改善现有森林资源管理是摆在改革事业面前的第一个的问题。新型的森林资源管理机制,应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及开发利用建立长效机制。作为一种性质特殊的自然资源,森林资源产出的商品除了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外,还具有生态的属性。当人们在对森林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时,还要从保护生态的角度对资源加以保护。也就是说,森林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要两者兼顾,不能厚此薄彼。只有增加森林资源总量,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才是今后的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原则。
2.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建立流转平台
要建立林地林木的市场机制建立流转监管机制逐步代替政府干预,实现森林资源的竞标拍卖;建立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实现跨区域性的森林资源交易。对资源评估问题组建森林资源评估机构,着力解决好森林资源评估资质问题培育一批森林资源评估师;出台相关森林资源流转法律法规。
3.投融资体制改革
开展以林权证抵押贷款为主要内容的林业投融资改革建立和完善相关体制和制度,采取有效对策来改革和完善我国林业投融资体制,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建设和发展的资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林业投融资新模式: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政府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企业资产抵押贷款。
4.建立完善林权制度改革配套体系
一方面要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林权管理机制,做好林权确权、林权登记、转让交易、森林资产评估、林业科技法律信息咨询林权转让等中心,面向基层,服务林农,为今后林木林地产权流转、实现林业的规模经营提供中介服务;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监督机制规范林木林地产权流转,引导林农组建新型的林业经济实体,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产业集聚,实现适度规模经营。
参考文献:
刘国成,任迎新,包卓-:东北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初探[J].中国林业经济,2007(01):7-9
[ 关键词 ] 集体林权制度 改革 产权流转
20世纪80年代开始,全国各地都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通过不断加强和改进对集体林改革已经取得的初步成果,建立了“产权清晰、职责分工明确、权利主体落实、利益保障确保、林权流转规范、服务监督有效“现代林业产权制度。但集体林权制度深化改革的道路上,在完善政策、改进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还有许多工作可以做。
一、集体林区当前主要存在问题
1.对森林的产权不明确导致的纠纷较多
由于某些历史原因,集体林权区域内的山权产权不是很明确,从而导致了林区的经营业务主体无法落实、林权的转让不规范以及林权收益不合理分配等方面问题。目前,有的地方自留山、承包山普遍情况是“有证无山”,“有山无证”,“证山内容不匹配”,“边界不明”等问题,林权管理模式仍处于一种原始、落后的状态之中。随着林业经济不断发展,建设和开发森林资源、旅游业的发展繁荣,国家、集体和个人越来越多开展各种需要占用林地的项目,由此带来了林地、树木等所有权纠纷的问题,而且这类纠纷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2.林权档案记录管理不健全
我们地区经历了森林的所有权的多次变更,林权档案记录管理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但是,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的变动频繁,人手不够,管理措施不规范,管理技术还处于落后水平,使得林权档案记录管理难以满足实际需要。若在权属纠纷案件中没有档案记录可查,导致判断错误是不可避免的。
3.林权转让行为不规范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系统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和产权交易市场,林权转让无法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而是保持了以往传统的交易模式。这就使得不透明的暗箱操作行为、私下交易行为时有发生,很可能造成所有者的经济损失,甚至让涉林犯罪行为有可乘之机。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际困难
1. 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和信息原始文件
林区划界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为了保质、保量完成这项工作,每一个工作人员应具体较高的职业修养、专业技术和身体素质。然而,重新对林区划界工作任务繁重,林业专业技术人才少,造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展受到影响。如前所述,林权档案记录不健,很难找到原有基础数据,更难找到以前业务的经手工作人员。这也是林权制度改革中一个突出的实际困难。
2.难觅专业评估机构
在林权的改革进程中,森林土地的资产价值、生态价值应由一个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否则将无法对森林土地做出公平合理的价值判断。由于专业评估机构难觅踪迹,将严重影响到集体林权改革的顺利开展。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举措
林权制度改革是围绕林地权益对林地林木资产的权益相关方的一次重大调整与改革。可以说,这是一次对林权管理体制、管理机制全面而系统改革。其中涉及到对森林资源管理、林业投资融资、服务管理社会化和林业技术创新等其他方面,并且成为改革的重中之重。
1.森林资源管理改革
森林资源是林业、林业生态建设、林业经济发展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林权改革后,出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目的,必将要解决森林管理与经营主体数量多与林木采伐指标分配间的矛盾,避免非法伐木、毁林和乱收乱购其他非法行为。为了确保林权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和改善现有森林资源管理是摆在改革事业面前的第一个的问题。新型的森林资源管理机制,应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及开发利用建立长效机制。作为一种性质特殊的自然资源,森林资源产出的商品除了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外,还具有生态的属性。当人们在对森林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时,还要从保护生态的角度对资源加以保护。也就是说,森林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要两者兼顾,不能厚此薄彼。只有增加森林资源总量,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才是今后的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原则。
2.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建立流转平台
要建立林地林木的市场机制建立流转监管机制逐步代替政府干预,实现森林资源的竞标拍卖;建立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实现跨区域性的森林资源交易。对资源评估问题组建森林资源评估机构,着力解决好森林资源评估资质问题培育一批森林资源评估师;出台相关森林资源流转法律法规。
3.投融资体制改革
开展以林权证抵押贷款为主要内容的林业投融资改革建立和完善相关体制和制度,采取有效对策来改革和完善我国林业投融资体制,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建设和发展的资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林业投融资新模式: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政府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企业资产抵押贷款。
4.建立完善林权制度改革配套体系
一方面要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林权管理机制,做好林权确权、林权登记、转让交易、森林资产评估、林业科技法律信息咨询林权转让等中心,面向基层,服务林农,为今后林木林地产权流转、实现林业的规模经营提供中介服务;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监督机制规范林木林地产权流转,引导林农组建新型的林业经济实体,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产业集聚,实现适度规模经营。
参考文献:
刘国成,任迎新,包卓-:东北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初探[J].中国林业经济,2007(0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