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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2009年8月6日,被告人李某与内蒙古多尔太乳酒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销售该公司生产的"多尔太"酒。为谋取非法利益,2010年初,被告人李某与姚某某、魏某某、张某某预谋以向消费者高额返利的营销模式进行经营。自2010年3月份至案发,由李某提供"多尔太"酒(价值30元),魏某某、张某某在遂平县车站桥头开设"多尔太"酒专卖店经营该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