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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产品定义
所谓金融产品,即指资金融通过程的各种载体,它包括货币、黄金、外汇、有价证券等。就是说,这些金融产品就是金融市场的买卖对象,供求双方通过市场竞争原则形成金融产品价格,如利率或收益率,最终完成交易,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如股票、期货、期权、保单等就是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s),也叫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而以互联网为载体的金融活动及关系的总称,可以统称为互联网金融。这是一种新的金融服务模式,主要是由电子商务平台等相关联网企业组成。它拥有大量的网络用户,加上数据挖掘能力十分精准,并不断创新来提供金融服务,促进了经济转型以及价值创造。
广义上,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其包括但是不限于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等模式。其包括多种企业组织形式: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公司如支付宝,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如阿里小贷、人人贷和互联网金融中介公司等。目前被各银行广泛推行的手机银行、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等都在此范围内。
狭义上,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它是一种对互联网完全依赖的金融新模式,它与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不同,也异于向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它是只依赖于互联网技术作为金融中介,不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传统中介机构进行资本的流转。
二、余额宝产品功能介绍及优劣分析
“余额宝”是由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的一种互联网金融产品。通过余额宝,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特点是操作简便、低门槛、零手续费、可随取随用。除理财功能外,余额宝还可依托支付宝直接用于购物、转账、缴费还款等消费支付,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现金管理工具,具有丰富的产品功能。
一、优势
一)操作流程简单,流动性高
余额宝服务是将基金公司的基金直销系统内置到支付宝网站中,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实际上是进行货币基金的购买,相应资金均由基金公司进行管理,余额宝的收益也不是“利息”,而是用户购买货币基金的收益,用户如果选择使用余额宝内的资金进行购物支付,则相当于赎回货币基金。整个流程就跟给支付宝充值、提现或购物支付一样简单。
二)最低购买资金没有限制
余额宝对于用户的最低购买金额没有限制,一元钱就能起买。余额宝的目标是让那些零花钱也通获得增值的机会,让用户哪怕一两元、一两百元都能享受到理财的快乐。
三)收益高,使用灵活
跟一般“钱生钱”的理财服务相比,余额宝更大的优势在于,它不仅能够提供高收益,还全面支持网购消费、支付宝转账等几乎所有的支付宝功能,这意味着资金在余额宝中一方面在时刻保持增值,另一方面又能随时用于消费。
二、劣势
一)纠纷风险
收益与风险是共存的,但是运营商在宣传时,强调的是“余额宝”的收益,却并没有告知用户购买“余额主”是存在风险的。这使用户没有注意到其中的风险的问题,甚至会认为资金在支付宝中和“余额宝”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余额宝”相对于支付宝能带来收益而已。但实际上,二者有本质上的差异,支付宝类似于“储蓄账户”,“余额是一种用户对货币基金进行投资并且需要自行承担风险的账户。而“余额宝”不对其风险进行提示,如果与客户在收益和风险问题上发生争议,可能会出现一些法律纠纷,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难以预料。
二)资金流转风险
支付账户与“余额宝”是一对一的对接关系。“余额宝”中的资金均是通过支付
进行转入,支付宝中的资金则大多是由银行存款而来,资金流动顺序一般为个人银行
存款到支付宝,再到“余额宝”;而传统货币基金的资金通常都是是个人银行存款直接
转入基金账户。支付宝可以说是资金流转进入“余额的中转环节。因此,在用户利
用支付空进行资金流转时,如果系统技术上出现漏洞和问题,或是受到互联网其他不安全因素影响,用户的资金安全都得不到保障。
三、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展政策及建议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要加快步入正轨,加紧制定完善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立法,严厉打击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的欺诈、洗钱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全面完善立法制度,在网络交易的合法性、安全性以及网络犯罪等方面加快立法,加强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的有效性管理,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各个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修订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的法律法规,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虽进行得如火如荼,但尚且处在发展的初期,对其监管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科学合理地把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尊重其发展的自身规律,但同时要坚守底线,严禁违法吸收公众存款,严禁非法集资,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及全面性,以使互联网金融市场能健康高效的发展。第二,相关监管机构要明确自身的职责,有针对性的制定符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政策,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及风险,明确相关的量刑措施。第三,加强对互联网系统安全、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交易双方信息的真实性等方面的监管,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及风险控制机制。
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降低信用风险
加强网络金融活动的征信体系建设,通过搜集网络借贷平台登记的信用信息,完善征信体系,最大限度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及由此带来的道德风险。特别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企业,要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尽可能减少由于消费者不了解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业务的服务质量、产品的可信度和风险而造成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信活动,引导、推进征信体系的高效发展,推动建设的社会征信体系尽早建立。
作者简介:彭肖正杰(1994-),男,湖北黄石人,汉族,本科学历,会计学(ACCA方向)
所谓金融产品,即指资金融通过程的各种载体,它包括货币、黄金、外汇、有价证券等。就是说,这些金融产品就是金融市场的买卖对象,供求双方通过市场竞争原则形成金融产品价格,如利率或收益率,最终完成交易,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如股票、期货、期权、保单等就是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s),也叫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而以互联网为载体的金融活动及关系的总称,可以统称为互联网金融。这是一种新的金融服务模式,主要是由电子商务平台等相关联网企业组成。它拥有大量的网络用户,加上数据挖掘能力十分精准,并不断创新来提供金融服务,促进了经济转型以及价值创造。
广义上,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其包括但是不限于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等模式。其包括多种企业组织形式: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公司如支付宝,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如阿里小贷、人人贷和互联网金融中介公司等。目前被各银行广泛推行的手机银行、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等都在此范围内。
狭义上,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它是一种对互联网完全依赖的金融新模式,它与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不同,也异于向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它是只依赖于互联网技术作为金融中介,不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传统中介机构进行资本的流转。
二、余额宝产品功能介绍及优劣分析
“余额宝”是由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的一种互联网金融产品。通过余额宝,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特点是操作简便、低门槛、零手续费、可随取随用。除理财功能外,余额宝还可依托支付宝直接用于购物、转账、缴费还款等消费支付,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现金管理工具,具有丰富的产品功能。
一、优势
一)操作流程简单,流动性高
余额宝服务是将基金公司的基金直销系统内置到支付宝网站中,用户将资金转入余额宝,实际上是进行货币基金的购买,相应资金均由基金公司进行管理,余额宝的收益也不是“利息”,而是用户购买货币基金的收益,用户如果选择使用余额宝内的资金进行购物支付,则相当于赎回货币基金。整个流程就跟给支付宝充值、提现或购物支付一样简单。
二)最低购买资金没有限制
余额宝对于用户的最低购买金额没有限制,一元钱就能起买。余额宝的目标是让那些零花钱也通获得增值的机会,让用户哪怕一两元、一两百元都能享受到理财的快乐。
三)收益高,使用灵活
跟一般“钱生钱”的理财服务相比,余额宝更大的优势在于,它不仅能够提供高收益,还全面支持网购消费、支付宝转账等几乎所有的支付宝功能,这意味着资金在余额宝中一方面在时刻保持增值,另一方面又能随时用于消费。
二、劣势
一)纠纷风险
收益与风险是共存的,但是运营商在宣传时,强调的是“余额宝”的收益,却并没有告知用户购买“余额主”是存在风险的。这使用户没有注意到其中的风险的问题,甚至会认为资金在支付宝中和“余额宝”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余额宝”相对于支付宝能带来收益而已。但实际上,二者有本质上的差异,支付宝类似于“储蓄账户”,“余额是一种用户对货币基金进行投资并且需要自行承担风险的账户。而“余额宝”不对其风险进行提示,如果与客户在收益和风险问题上发生争议,可能会出现一些法律纠纷,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难以预料。
二)资金流转风险
支付账户与“余额宝”是一对一的对接关系。“余额宝”中的资金均是通过支付
进行转入,支付宝中的资金则大多是由银行存款而来,资金流动顺序一般为个人银行
存款到支付宝,再到“余额宝”;而传统货币基金的资金通常都是是个人银行存款直接
转入基金账户。支付宝可以说是资金流转进入“余额的中转环节。因此,在用户利
用支付空进行资金流转时,如果系统技术上出现漏洞和问题,或是受到互联网其他不安全因素影响,用户的资金安全都得不到保障。
三、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展政策及建议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要加快步入正轨,加紧制定完善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立法,严厉打击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的欺诈、洗钱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全面完善立法制度,在网络交易的合法性、安全性以及网络犯罪等方面加快立法,加强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的有效性管理,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各个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修订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的法律法规,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虽进行得如火如荼,但尚且处在发展的初期,对其监管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科学合理地把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尊重其发展的自身规律,但同时要坚守底线,严禁违法吸收公众存款,严禁非法集资,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及全面性,以使互联网金融市场能健康高效的发展。第二,相关监管机构要明确自身的职责,有针对性的制定符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政策,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及风险,明确相关的量刑措施。第三,加强对互联网系统安全、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交易双方信息的真实性等方面的监管,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及风险控制机制。
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降低信用风险
加强网络金融活动的征信体系建设,通过搜集网络借贷平台登记的信用信息,完善征信体系,最大限度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及由此带来的道德风险。特别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企业,要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尽可能减少由于消费者不了解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业务的服务质量、产品的可信度和风险而造成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信活动,引导、推进征信体系的高效发展,推动建设的社会征信体系尽早建立。
作者简介:彭肖正杰(1994-),男,湖北黄石人,汉族,本科学历,会计学(ACCA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