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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枫桥经验”与“中国式维稳”模式作为我国现阶段社会稳定治理的两种基本模式,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就二者相比较而言,“枫桥经验”从小处出发,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以矛盾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基本准则。而“中国式维稳”则强调整体上解决基层稳定问题,以“刚性稳定”的思想来遏制事件的进一步恶化。“枫桥经验”与“中国式维稳”在内涵上有一部分重合,但是在具体解决方法上又有所不同。本文通过对“中国式维稳”和“枫桥经验”的分析,对我国基层社会稳定治理路径进行探讨。
关键词:“枫桥经验”;“中国式”维稳;基层稳定;路径选择
一、“枫桥经验”与“中国式维稳”的社会背景
当下,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群体性事件频发,冲击着社会的整体安定。这些纠纷大多呈现出类型多样化、形式复杂化、主体多元化等特点,如宁波的“PX事件”等。而这些事件的诱因则通常是以下几类:一是民生保障,如城市拆迁问题;二是劳动者权益保护,如工人工资问题;三是环境资源保护,如化工项目问题;四是行政管理,如干群关系问题等等。
与愈发频繁的纠纷相对应的是我国司法资源的不足,以诉讼为主的司法程序由于效率较低,并不能完全适应“定纷止争”的需要。所以各地方积极探索,创造了许多具有新兴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比如“北川模式”、“枫桥经验”、“厦门模式”等。这些纠纷解决机制都是在官方的主导下,对民间纠纷解决资源进行整合,有效连接官方解决途径与民间途径,构建一个综合基层多个职能部门,互相协作、上下配合、多种手段解决纠纷的平台,在具体问题的解决上,这些方式具有明显的优势,能够很好的达到“维稳”的效果。
相对而言,“中国式维稳”则强调一种“刚性稳定”和压力稳定相结合,具有明显的运动式治理和组织化调控色彩,更注重社会转型时期的宏观层面上的社会稳定和团结,以“稳定压倒一切”作为处理问题基本原则,在问题的解决上具有明显效用,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内在困境和外在风险。面对“中国式”维稳与“枫桥经验”的不同,我们可以思考如何将类似“枫桥经验”的优点运用到“中国式维稳”之中,构建更加科学的“中国式”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二、“枫桥经验”与“中国式”维稳的内在分析
(一)“枫桥经验”解读
“枫桥经验”始于1963年的“四类分子”改造运动,当时浙江省诸暨市在改造“四类分子”过程中提出了“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原则,并进一步提出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具体方针,不使用抓捕、批斗的处置方式,而是发动人民群众对其进行说理教育斗争,就地解决矛盾。但限于当时的时代局限性,在“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纲领下,彼时的“枫桥经验”中难免存在一些极左思想,比如“发动群众”就带有内部肃反、加强专政的意味。
改革开放以后,地方治安和社会安定的问题不再是“阶级斗争”问题,而是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因此在新的时期,枫桥总结并提出了一套新的矛盾纠纷化解经验,即“新时期的枫桥经验”为:“党政动手、依靠群众,源头预防、依法治理,减少矛盾、促进和谐”。再次原则的指导下,枫桥建立了一套系统的纠纷化解机制,其核心精神是“事前预防”,包含了“四前工作法”、“四先四早”机制两项,在“事后调整”方面,则主要依靠的主要手段是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为主的“大调解机制”。
(1)在事前预防部分,“四前工作法”的内容为“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四先四早”机制则是指:“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问题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可见,无论是“四前工作法”和“四先四早”机制,都是旨在将化解矛盾的重心前移,将矛盾扼杀在摇篮中。
(2)在事后调整部分,枫桥对“大调解机制”的具体实施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采取了网络式的管理结构,设置了镇一级、管理处一级、村一级共三级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其中包括了358名的人民调解员、328名纠纷信息员以及59个调解委员会[1]。形成了“组织成网络、人员遍角落”的调解格局。同时在各级之间架设了联动机制,保证及时获得纠纷信息,并快速将纠纷纳入调解机制,尽早化解矛盾。
由枫桥经验及其工作机制的内在机理可以看出,无论是旧时期还是新时期的枫桥经验中,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这是枫桥经验之所以能够得到领导层的认可和推广的根本原因所在。枫桥经验中的“以人为本”思想,体现在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中,党政机关虽然必须起到领导牵头作用,但化解纠纷的根本力量在于人民——党政机关主要在宏观上构建促进预防、调解的工作制度,协调各部门高效率地衔接,但党政的公权力并不对个案横加干涉,而是采取在基层组织民间力量方式,依靠人民开展调解的具体工作,在个案的处理中,我们看到的是民众的广泛参与,是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道德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而这些道德规范并非官方强加的产物,相反,他们是基于人民群众的普遍参与,反映着人民群众的普遍意志。
(二)中国式维稳现状与问题分析
中国式维稳的基本含义是党政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和地区的安定团结,确保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长期稳定,在应对社会转型期之中出现的各种群体性事件、重大不稳定因素时,所通常做出的对问题以及形势分析、处理的通常逻辑和判断模式,以及为了化解社会和政治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而做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工作机制创新,颁布的一系列公共政策和战略部署,实施的一系列具体措施。
中国式维稳的主要问题有两点,第一是“刚性稳定”;第二是“压力型体制”。
(1)中国式维稳的“刚性稳定”的主要表现在于“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反映出执政者在稳定问题上的刚性态度。由于此种刚性稳定的思想主导着维稳工作,因此国家社会中的一切资源均可能为维系稳定所用,一切主体都有义务在相关事件中参与到维稳的机制运行之中,或成为维稳工作的实施者,或成为维稳的工作对象。 (2)“压力型体制”。“刚性稳定”思想下,就必然要求一定压力用于保持维稳的强度。这种压力源自于刚性,渗透于维稳工作的各个环节。首先,在维稳工作的部署上,各级党政机关偏好于下达维稳任务、指标,设置物质奖惩、职位晋升等激励办法,采用经济学的管理方式促进维稳工作,强调维稳的效率,而将公平价值居于次位。其次,在维稳工作的实施上,以强力压制型的手段和经济补偿性的手段结合,才实施过程中的强力压制主要表现为“运动式的维稳”,动辄以“XX战役”“高调打黑”等方式维持社会稳定,追求高效和政治效果,而不重视依法行驶问题。对于高压维稳状态下引起的错判错捕,则认为用经济手段进行补偿即可,并不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的切实利益诉求。再次,在应对突发事件的思路上,在“刚性维稳”和“压力型体制”下的维稳部门更加倾向于维持“表面稳定”,而对深层次的矛盾和危机则采取不发展就不管理的态度,比如具体表现为认为“上访有害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是破坏社会稳定的事件”等,压力型体制下的维稳部门迫于奖惩制度的压力,极易形成此类思维定势;在这种思维定势下,对稳定事件的刑事化、意识形态化处理就十分常见了。
这一系列的问题使得我国在宏观层面上的呈现出总体稳定的状态,就这一意义上来讲,中国式维稳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与此同时,在微观层面则损害了相当一部分个体的合法利益,由于中国式维稳并不能有效地触及矛盾产生的根本源头,无法调整纠纷中深层次的利益冲突。所以就导致了在某些地方和事件中出现了“越维稳越不稳”的局面,因为虽然事件恶化的态势可以得到遏制,但人民不满情绪日益积累的过程却并未被阻断。最终,我国的维稳工作就必然发生异化,维稳不再是国家对社会的长期治理策略,而异化成为了国家与民众之间进行博弈的工具,由于维稳而产生的官商勾结、权力寻租等问题也就顺理成章的不断发生,甚至地方政府在维稳工作上形成了某种默契,在社会管理工作中构建起了一套以维稳为标准的潜规则。
三、“中国式”维稳的“枫桥出路”
综合前文的分析,中国式维稳与“枫桥经验”虽然都属于维持社会稳定的范畴,但二者的内在精神和机理上完全不同。中国式维稳偏重于“刚性”,而“枫桥经验”偏重于“弹性”;“中国式维稳”重于“压力”,而“枫桥经验”重于“疏导”。所以本文认为,中国式维稳的未来发展应当重视对“枫桥经验”的借鉴,只有进一步吸收和发展“枫桥经验”才是构建中国式维稳机制的出路。
(一)进一步发展“枫桥经验”的“以人为本”思想
中国式维稳逐渐退化为“表面维稳”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缺少“以人为本”的思想,维稳部门并没有厘清维稳工作是“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即便是在各地政府的相关报告中,也少有将“依靠群众”作为基本原则,现有的地方政府机关关于社会管理的报告中,仍然大量都是“政府”应当做好某某工作,“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提高某某水平、更加“贴近”群众之类的语句。
可见在维稳工作中,我们十分缺乏“枫桥经验”中的“以人为本”思想,“枫桥经验”的特色就在于“为了群众”的同时又“依靠群众”,扩大在维稳工作中的群众参与,及时了解个体的利益纠纷和诉求,将这些信息及时反馈到预防和调解机制中。
中国式维稳中虽然大多问题比枫桥派出所处理的纠纷更加复杂、更加宏观,但其本质仍然是人民的根本利益诉求问题。故中国式维稳的首要发展目标就应当是在维稳工作中倡导“以人为本”的思想,必须明确维稳工作是为了给“人民群众”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而不是为了领导个人的政治目的而维稳;必须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以人民的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本源。
应建立多级次的信息反馈和联动机制,特别是对干群关系矛盾、征地拆迁、重大项目与民生问题之间的矛盾中,应当及时和全面地了解人民的“利益诉求”,而不是及时和全面地了解人民的“上访对象”。
(二)在“以人为本”的思想下,完善维稳工作的组织建设
“枫桥经验”的组织建设亦是其一大特色,他们的组织建设中贯穿着“党政牵头,依靠群众”的基本方针,这并不仅仅对基层组织建设提供了经验,以证明了“党政牵头”的重要性。在中国式维稳的未来发展中,我们应当借鉴这一经验,应该明晰党政机关在维稳工作中的宏观作用,并淡化其在微观层面的作用,即领导机关主要应该起到“牵头”作用,应该将职权用于构建宏观体制,制定宏观的指导方针,协调各具体部门之间的衔接之上,而不应当对具体的个案进行干涉。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应当充实基层组织的力量,建设具有广泛覆盖性的调解部门,在调解部门的组织内部还应当引入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
只有党政机关与民间力量形成合力,才能真正达到“实质层面的维稳”效果,为人民创造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
(三)在基层维稳工作中创新模式
“枫桥经验”证明了基层维稳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环节,事前预防是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鉴于我国目前的警力比较匮乏、司法资源也不能适应社会转型时期的需要,因此在基层维稳工作中创新模式,引入民间力量就显得十分必要了。中国式维稳的“压力型体制”亦可以因为民间力量的加入而得到很大程度上的缓解。
比如枫桥镇在其28个行政村中推举出28位德高望重、拥有治调经验的人民群众作为平安协管员,并在每个村小组中还推举数名威望较高、善于开导的村民或者中共党员作为“和事老”,利用邻里乡亲间的感情优势快速调解一些家庭纠纷和简单的民事纠纷,极大地减轻了基层派出所的非警务工作。[2]在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等问题上,这些村民的加入也有效避免了人民对公安机关的不信任,减少了警民对立的发生。
总之,“以人为本”的思想和“党政牵头”的组织建设,都是旨在更加充分地加强维稳工作中的民主和公开,这些工作都必然落脚于基层维稳工作的创新之中,所以我们应当对“中国式维稳”中的各级主体都进行有效的改革和调整,才能真正实现基层创新工作的有效推进,只有政府与民间一起协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注释:
[1]吴锦良:《“枫桥经验”演进与基层治理创新》,《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
[2]周庆:《“枫桥经验”对化解社会多元化矛盾的启示》,《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3月第2期
参考文献:
[1]吴锦良:《“枫桥经验”演进与基层治理创新》,《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
[2]周庆:《“枫桥经验”对化解社会多元化矛盾的启示》,《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3月第2期。
[3]张荆红:《“维权”与“维稳”的高成本困局——对中国维稳现状的审视与建议》,《理论与改革》2011年3月
(作者通讯地址: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绍兴 311800)
关键词:“枫桥经验”;“中国式”维稳;基层稳定;路径选择
一、“枫桥经验”与“中国式维稳”的社会背景
当下,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群体性事件频发,冲击着社会的整体安定。这些纠纷大多呈现出类型多样化、形式复杂化、主体多元化等特点,如宁波的“PX事件”等。而这些事件的诱因则通常是以下几类:一是民生保障,如城市拆迁问题;二是劳动者权益保护,如工人工资问题;三是环境资源保护,如化工项目问题;四是行政管理,如干群关系问题等等。
与愈发频繁的纠纷相对应的是我国司法资源的不足,以诉讼为主的司法程序由于效率较低,并不能完全适应“定纷止争”的需要。所以各地方积极探索,创造了许多具有新兴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比如“北川模式”、“枫桥经验”、“厦门模式”等。这些纠纷解决机制都是在官方的主导下,对民间纠纷解决资源进行整合,有效连接官方解决途径与民间途径,构建一个综合基层多个职能部门,互相协作、上下配合、多种手段解决纠纷的平台,在具体问题的解决上,这些方式具有明显的优势,能够很好的达到“维稳”的效果。
相对而言,“中国式维稳”则强调一种“刚性稳定”和压力稳定相结合,具有明显的运动式治理和组织化调控色彩,更注重社会转型时期的宏观层面上的社会稳定和团结,以“稳定压倒一切”作为处理问题基本原则,在问题的解决上具有明显效用,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内在困境和外在风险。面对“中国式”维稳与“枫桥经验”的不同,我们可以思考如何将类似“枫桥经验”的优点运用到“中国式维稳”之中,构建更加科学的“中国式”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二、“枫桥经验”与“中国式”维稳的内在分析
(一)“枫桥经验”解读
“枫桥经验”始于1963年的“四类分子”改造运动,当时浙江省诸暨市在改造“四类分子”过程中提出了“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原则,并进一步提出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具体方针,不使用抓捕、批斗的处置方式,而是发动人民群众对其进行说理教育斗争,就地解决矛盾。但限于当时的时代局限性,在“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纲领下,彼时的“枫桥经验”中难免存在一些极左思想,比如“发动群众”就带有内部肃反、加强专政的意味。
改革开放以后,地方治安和社会安定的问题不再是“阶级斗争”问题,而是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因此在新的时期,枫桥总结并提出了一套新的矛盾纠纷化解经验,即“新时期的枫桥经验”为:“党政动手、依靠群众,源头预防、依法治理,减少矛盾、促进和谐”。再次原则的指导下,枫桥建立了一套系统的纠纷化解机制,其核心精神是“事前预防”,包含了“四前工作法”、“四先四早”机制两项,在“事后调整”方面,则主要依靠的主要手段是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为主的“大调解机制”。
(1)在事前预防部分,“四前工作法”的内容为“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四先四早”机制则是指:“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问题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可见,无论是“四前工作法”和“四先四早”机制,都是旨在将化解矛盾的重心前移,将矛盾扼杀在摇篮中。
(2)在事后调整部分,枫桥对“大调解机制”的具体实施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采取了网络式的管理结构,设置了镇一级、管理处一级、村一级共三级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其中包括了358名的人民调解员、328名纠纷信息员以及59个调解委员会[1]。形成了“组织成网络、人员遍角落”的调解格局。同时在各级之间架设了联动机制,保证及时获得纠纷信息,并快速将纠纷纳入调解机制,尽早化解矛盾。
由枫桥经验及其工作机制的内在机理可以看出,无论是旧时期还是新时期的枫桥经验中,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这是枫桥经验之所以能够得到领导层的认可和推广的根本原因所在。枫桥经验中的“以人为本”思想,体现在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中,党政机关虽然必须起到领导牵头作用,但化解纠纷的根本力量在于人民——党政机关主要在宏观上构建促进预防、调解的工作制度,协调各部门高效率地衔接,但党政的公权力并不对个案横加干涉,而是采取在基层组织民间力量方式,依靠人民开展调解的具体工作,在个案的处理中,我们看到的是民众的广泛参与,是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道德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而这些道德规范并非官方强加的产物,相反,他们是基于人民群众的普遍参与,反映着人民群众的普遍意志。
(二)中国式维稳现状与问题分析
中国式维稳的基本含义是党政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和地区的安定团结,确保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长期稳定,在应对社会转型期之中出现的各种群体性事件、重大不稳定因素时,所通常做出的对问题以及形势分析、处理的通常逻辑和判断模式,以及为了化解社会和政治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而做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工作机制创新,颁布的一系列公共政策和战略部署,实施的一系列具体措施。
中国式维稳的主要问题有两点,第一是“刚性稳定”;第二是“压力型体制”。
(1)中国式维稳的“刚性稳定”的主要表现在于“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反映出执政者在稳定问题上的刚性态度。由于此种刚性稳定的思想主导着维稳工作,因此国家社会中的一切资源均可能为维系稳定所用,一切主体都有义务在相关事件中参与到维稳的机制运行之中,或成为维稳工作的实施者,或成为维稳的工作对象。 (2)“压力型体制”。“刚性稳定”思想下,就必然要求一定压力用于保持维稳的强度。这种压力源自于刚性,渗透于维稳工作的各个环节。首先,在维稳工作的部署上,各级党政机关偏好于下达维稳任务、指标,设置物质奖惩、职位晋升等激励办法,采用经济学的管理方式促进维稳工作,强调维稳的效率,而将公平价值居于次位。其次,在维稳工作的实施上,以强力压制型的手段和经济补偿性的手段结合,才实施过程中的强力压制主要表现为“运动式的维稳”,动辄以“XX战役”“高调打黑”等方式维持社会稳定,追求高效和政治效果,而不重视依法行驶问题。对于高压维稳状态下引起的错判错捕,则认为用经济手段进行补偿即可,并不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的切实利益诉求。再次,在应对突发事件的思路上,在“刚性维稳”和“压力型体制”下的维稳部门更加倾向于维持“表面稳定”,而对深层次的矛盾和危机则采取不发展就不管理的态度,比如具体表现为认为“上访有害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是破坏社会稳定的事件”等,压力型体制下的维稳部门迫于奖惩制度的压力,极易形成此类思维定势;在这种思维定势下,对稳定事件的刑事化、意识形态化处理就十分常见了。
这一系列的问题使得我国在宏观层面上的呈现出总体稳定的状态,就这一意义上来讲,中国式维稳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与此同时,在微观层面则损害了相当一部分个体的合法利益,由于中国式维稳并不能有效地触及矛盾产生的根本源头,无法调整纠纷中深层次的利益冲突。所以就导致了在某些地方和事件中出现了“越维稳越不稳”的局面,因为虽然事件恶化的态势可以得到遏制,但人民不满情绪日益积累的过程却并未被阻断。最终,我国的维稳工作就必然发生异化,维稳不再是国家对社会的长期治理策略,而异化成为了国家与民众之间进行博弈的工具,由于维稳而产生的官商勾结、权力寻租等问题也就顺理成章的不断发生,甚至地方政府在维稳工作上形成了某种默契,在社会管理工作中构建起了一套以维稳为标准的潜规则。
三、“中国式”维稳的“枫桥出路”
综合前文的分析,中国式维稳与“枫桥经验”虽然都属于维持社会稳定的范畴,但二者的内在精神和机理上完全不同。中国式维稳偏重于“刚性”,而“枫桥经验”偏重于“弹性”;“中国式维稳”重于“压力”,而“枫桥经验”重于“疏导”。所以本文认为,中国式维稳的未来发展应当重视对“枫桥经验”的借鉴,只有进一步吸收和发展“枫桥经验”才是构建中国式维稳机制的出路。
(一)进一步发展“枫桥经验”的“以人为本”思想
中国式维稳逐渐退化为“表面维稳”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缺少“以人为本”的思想,维稳部门并没有厘清维稳工作是“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即便是在各地政府的相关报告中,也少有将“依靠群众”作为基本原则,现有的地方政府机关关于社会管理的报告中,仍然大量都是“政府”应当做好某某工作,“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提高某某水平、更加“贴近”群众之类的语句。
可见在维稳工作中,我们十分缺乏“枫桥经验”中的“以人为本”思想,“枫桥经验”的特色就在于“为了群众”的同时又“依靠群众”,扩大在维稳工作中的群众参与,及时了解个体的利益纠纷和诉求,将这些信息及时反馈到预防和调解机制中。
中国式维稳中虽然大多问题比枫桥派出所处理的纠纷更加复杂、更加宏观,但其本质仍然是人民的根本利益诉求问题。故中国式维稳的首要发展目标就应当是在维稳工作中倡导“以人为本”的思想,必须明确维稳工作是为了给“人民群众”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而不是为了领导个人的政治目的而维稳;必须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以人民的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本源。
应建立多级次的信息反馈和联动机制,特别是对干群关系矛盾、征地拆迁、重大项目与民生问题之间的矛盾中,应当及时和全面地了解人民的“利益诉求”,而不是及时和全面地了解人民的“上访对象”。
(二)在“以人为本”的思想下,完善维稳工作的组织建设
“枫桥经验”的组织建设亦是其一大特色,他们的组织建设中贯穿着“党政牵头,依靠群众”的基本方针,这并不仅仅对基层组织建设提供了经验,以证明了“党政牵头”的重要性。在中国式维稳的未来发展中,我们应当借鉴这一经验,应该明晰党政机关在维稳工作中的宏观作用,并淡化其在微观层面的作用,即领导机关主要应该起到“牵头”作用,应该将职权用于构建宏观体制,制定宏观的指导方针,协调各具体部门之间的衔接之上,而不应当对具体的个案进行干涉。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应当充实基层组织的力量,建设具有广泛覆盖性的调解部门,在调解部门的组织内部还应当引入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
只有党政机关与民间力量形成合力,才能真正达到“实质层面的维稳”效果,为人民创造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
(三)在基层维稳工作中创新模式
“枫桥经验”证明了基层维稳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环节,事前预防是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鉴于我国目前的警力比较匮乏、司法资源也不能适应社会转型时期的需要,因此在基层维稳工作中创新模式,引入民间力量就显得十分必要了。中国式维稳的“压力型体制”亦可以因为民间力量的加入而得到很大程度上的缓解。
比如枫桥镇在其28个行政村中推举出28位德高望重、拥有治调经验的人民群众作为平安协管员,并在每个村小组中还推举数名威望较高、善于开导的村民或者中共党员作为“和事老”,利用邻里乡亲间的感情优势快速调解一些家庭纠纷和简单的民事纠纷,极大地减轻了基层派出所的非警务工作。[2]在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等问题上,这些村民的加入也有效避免了人民对公安机关的不信任,减少了警民对立的发生。
总之,“以人为本”的思想和“党政牵头”的组织建设,都是旨在更加充分地加强维稳工作中的民主和公开,这些工作都必然落脚于基层维稳工作的创新之中,所以我们应当对“中国式维稳”中的各级主体都进行有效的改革和调整,才能真正实现基层创新工作的有效推进,只有政府与民间一起协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注释:
[1]吴锦良:《“枫桥经验”演进与基层治理创新》,《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
[2]周庆:《“枫桥经验”对化解社会多元化矛盾的启示》,《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3月第2期
参考文献:
[1]吴锦良:《“枫桥经验”演进与基层治理创新》,《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
[2]周庆:《“枫桥经验”对化解社会多元化矛盾的启示》,《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3月第2期。
[3]张荆红:《“维权”与“维稳”的高成本困局——对中国维稳现状的审视与建议》,《理论与改革》2011年3月
(作者通讯地址: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绍兴 31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