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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近日公布《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容包括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宣布“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
这一政府自我限权、放权举措,切中经济社会发展的“牛鼻子”。在此之前,党的十六大报告曾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种种复杂原因,恰恰又正是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日益成为我国当下市场化进程最大的桎梏。
政府职能转变滞后主要体现在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通过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把政府不该管的交给公民、社会和市场,逐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增强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于急切寻求新的制度红利的当代中国而言,犹如大旱之望云霓。
在现有改革模式下,仅自2001年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已先后六批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全国31个省(区、市)本级取消和调整了3.7万余项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8.2%。但是就在这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向前推进的同时,诸如一些部门和地区利用“红头文件”或者规章,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并不鲜见。
我国大部分政府职能部门长期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也即属地管理为主。从其有利的一面来说,上级政府固然可以比较清晰地界定下级地方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并且据此设定考核机制激励下级地方政府。但由此带来的不利就是:以追求经济增长特别是财政收入为最高动力的地方政府逐利化或公司化,日渐成为尾大不掉的既成事实。
除了设租的动机还有设租的能力。行政机关在采取相关行动时,往往主张自己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但问题在于,行政活动与法定目标之间的形式一致性并不自动构成行政活动的合理性,因为“公共利益”本身并非是一个确定的概念,这就很容易给予行政部门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使其自行其便。
上述现象绝非一蹴而就所能消解。我们的期待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入真正的攻坚战,也即通过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以及举报、信访等利益诉求机制,确保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获得制度保障下的平等权利。
这一政府自我限权、放权举措,切中经济社会发展的“牛鼻子”。在此之前,党的十六大报告曾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种种复杂原因,恰恰又正是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日益成为我国当下市场化进程最大的桎梏。
政府职能转变滞后主要体现在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通过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把政府不该管的交给公民、社会和市场,逐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增强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于急切寻求新的制度红利的当代中国而言,犹如大旱之望云霓。
在现有改革模式下,仅自2001年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已先后六批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全国31个省(区、市)本级取消和调整了3.7万余项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8.2%。但是就在这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向前推进的同时,诸如一些部门和地区利用“红头文件”或者规章,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并不鲜见。
我国大部分政府职能部门长期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也即属地管理为主。从其有利的一面来说,上级政府固然可以比较清晰地界定下级地方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并且据此设定考核机制激励下级地方政府。但由此带来的不利就是:以追求经济增长特别是财政收入为最高动力的地方政府逐利化或公司化,日渐成为尾大不掉的既成事实。
除了设租的动机还有设租的能力。行政机关在采取相关行动时,往往主张自己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但问题在于,行政活动与法定目标之间的形式一致性并不自动构成行政活动的合理性,因为“公共利益”本身并非是一个确定的概念,这就很容易给予行政部门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使其自行其便。
上述现象绝非一蹴而就所能消解。我们的期待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入真正的攻坚战,也即通过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以及举报、信访等利益诉求机制,确保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获得制度保障下的平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