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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进程日益加快,我国房地产行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的加快,逐渐的出现了房屋拆迁问题,必须要积极的结合实际情况完善拆迁工作,才能够保证人们的切身利益,最终有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对策
1、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现状分析
1.1立法上的矛盾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能作为拆迁人,也不具有拆迁委托的权利。但是也有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搬迁应该由房屋所在地的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其在立法角度来讲就十分的矛盾,不利于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1.2强制拆迁的弊端
强制拆迁主要就是指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拆迁的义务,为了能够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展,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所设定的法律制度。所以,在进行强制拆迁的时候不仅是保证城市工程的顺利开展,还能够保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责任。但是在实践强制拆迁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偏离法律规定的现象存在,直接侵害公民的切身利益,最终带来十分严重的问题。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体现,其一,强制拆迁缺少完善的执行程序,一些房屋并不具有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但是由于程序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漏洞,最终导致强制拆除,相关部门也没有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或安置协议,就进行了强制拆迁工作。由于缺少完善的执行程序,在进行强制拆迁之前并没有申报相应的施工工序就开展了强制拆除,最终导致拆除房屋的基本情况出现了分歧,并且没有法律依据作为依靠,直接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其二,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权限没有划清,在进行强制拆迁的时候并没有严格的按照强制拆迁执行规定进行操作,导致相应的执行权利和责任没有得到落实,另外,由于一部分法院参加的政府组织的房屋强制拆迁工作所带来的危害性比较大,并且法院先入为主,直接影响到我国人民法院审判的权威,不利于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工作。其三,强制拆迁人员本身的综合素质比较低,存在着蛮横粗暴的现象。拆迁工作为了能够顺利的开展,一部分拆迁人员甚至会采取恐吓以及胁迫等不良的方法进行逼迫工作,直接激化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阻碍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1.3“公共利益目的”界定不明
公共利益目的主要就是指剥夺了所有权的行为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能够有效的排除因为私人商业目的对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必须要以公共利益为主,否则拆迁工作就属于违法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目前比较常见的现象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其一,公共利益目的的界定并不是十分的明确,导致政府直接参与到商业目的的房屋拆迁工作中,政府为了能够得到公共利益才能够作为拆迁人直接参与到房屋拆迁活动中,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公共利益目的进行明确的界定,最终导致一些商业目的的拆迁工作也罩上一层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壳,直接促使政府参与到商业性房屋拆迁活动中,损害了我国政府的形象和权威。其二,并没有对商业目的和公益目的进行区分工作,最终导致拆迁补偿仅仅根据最便宜的标准为主,直接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投资主体不断的多元化,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往往将房屋工程交给房地产开发商完成,开发商为了能够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往往会根据公共利益的房屋拆迁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其本质问题就是借助国家的权力侵害被拆迁人的权益。
1.4拆迁项目决策阶段缺乏听证制度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要具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提下降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以及拆迁期限等事项及时的进行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必须要与被拆迁人做好积极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所以,房管部门与拆迁人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的开展宣传和解释工作,但是根据规定来讲,其主要就是在确认房屋拆迁的前提下开展的工作,并没有真正的与被拆迁进行实际的交流,被拆迁人也没有机会阐述自己的意见,所以,在地方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被拆迁人能够参与到拆迁项目决策中。房屋建筑工程对于居民来讲是一件十分重要的物件,如此巨大的政策行为并没有结合居民的实际意见,仅仅在事后开展宣传和解释工作,最终会导致双方之间存在着矛盾,不利于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甚至还会出现抵触的心理,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几点建议
2.1降低民营企业参与旧城改造的门槛
目前我国正处于城市现代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处于脱节的状态,仅仅凭借政府的行为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快速发展的需求,必须要积极的引用民营企业参与到旧城改造中,对于民营企业来讲,基础设施的建设所需要的投资比较大以及周期比较长,如果能够做好规划工作是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可行性,所以,政府必须要积极的做好投资政策的支持,为民营企业参与到旧城改造中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2.2公众参与拆迁
目前一部分政府在进行拆迁的时候往往需要先将公告发布,然后对被拆迁人做思想工作,最终进行拆迁协议的签订,这种拆迁程序造成了被拆迁人本身的處境十分的被动,甚至会产生被强制的思想,最终引发矛盾。必须要将拆迁程序进行优化,在准备拆迁之前必须要积极的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做好思想工作之后才能够公布拆迁公告,从而缓解了矛盾的发生。
2.3补偿标准有针对性
在当今时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在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时候必须要积极的引入市场机制的评估方法,与市场接轨,才能够从根本上保证广大被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被拆迁人员的抵触心理。各地的补偿标准必须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赔偿的方式必须要多元化,满足不同人员的不同需求,才能够真正的做到群众满意,同时必须要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基本原则。
2.4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
必须要不断的完善房屋拆迁监督管理体制,积极的开展监督工作,才能够避免利用职能违规操作的现象发生,减少强制拆迁的行为出现,对于拆迁过程中所出现的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必须要严肃处理,保证被拆迁人员的切身利益不受到侵害。对于被拆迁人员的无理要求必须要耐心做思想工作,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要严格的监督,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资金的合理利用,必须要实现专款专用。
总结:
目前我国房屋拆迁工作十分的普见,导致拆迁问题十分的尖锐和突出,必须要坚持先补偿安置,后设施拆迁的基本原则,不断的优化和创新拆迁补偿方式,才能够有效的消除人们的抵触心理,能够更好的信任政府,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李炼军.从城市房屋公益拆迁到商业拆迁:法律的缺位及其完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3):132-136.
[2]李炼军.从城市房屋公益拆迁到商业拆迁:法律的缺位及其完善[期刊论文]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2).
作者简介:
张金平,东明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山东东明。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对策
1、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现状分析
1.1立法上的矛盾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能作为拆迁人,也不具有拆迁委托的权利。但是也有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搬迁应该由房屋所在地的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其在立法角度来讲就十分的矛盾,不利于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1.2强制拆迁的弊端
强制拆迁主要就是指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拆迁的义务,为了能够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展,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所设定的法律制度。所以,在进行强制拆迁的时候不仅是保证城市工程的顺利开展,还能够保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责任。但是在实践强制拆迁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偏离法律规定的现象存在,直接侵害公民的切身利益,最终带来十分严重的问题。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体现,其一,强制拆迁缺少完善的执行程序,一些房屋并不具有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但是由于程序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漏洞,最终导致强制拆除,相关部门也没有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或安置协议,就进行了强制拆迁工作。由于缺少完善的执行程序,在进行强制拆迁之前并没有申报相应的施工工序就开展了强制拆除,最终导致拆除房屋的基本情况出现了分歧,并且没有法律依据作为依靠,直接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其二,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权限没有划清,在进行强制拆迁的时候并没有严格的按照强制拆迁执行规定进行操作,导致相应的执行权利和责任没有得到落实,另外,由于一部分法院参加的政府组织的房屋强制拆迁工作所带来的危害性比较大,并且法院先入为主,直接影响到我国人民法院审判的权威,不利于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工作。其三,强制拆迁人员本身的综合素质比较低,存在着蛮横粗暴的现象。拆迁工作为了能够顺利的开展,一部分拆迁人员甚至会采取恐吓以及胁迫等不良的方法进行逼迫工作,直接激化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阻碍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1.3“公共利益目的”界定不明
公共利益目的主要就是指剥夺了所有权的行为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能够有效的排除因为私人商业目的对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必须要以公共利益为主,否则拆迁工作就属于违法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目前比较常见的现象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其一,公共利益目的的界定并不是十分的明确,导致政府直接参与到商业目的的房屋拆迁工作中,政府为了能够得到公共利益才能够作为拆迁人直接参与到房屋拆迁活动中,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公共利益目的进行明确的界定,最终导致一些商业目的的拆迁工作也罩上一层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壳,直接促使政府参与到商业性房屋拆迁活动中,损害了我国政府的形象和权威。其二,并没有对商业目的和公益目的进行区分工作,最终导致拆迁补偿仅仅根据最便宜的标准为主,直接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投资主体不断的多元化,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往往将房屋工程交给房地产开发商完成,开发商为了能够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往往会根据公共利益的房屋拆迁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其本质问题就是借助国家的权力侵害被拆迁人的权益。
1.4拆迁项目决策阶段缺乏听证制度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要具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提下降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以及拆迁期限等事项及时的进行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必须要与被拆迁人做好积极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所以,房管部门与拆迁人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的开展宣传和解释工作,但是根据规定来讲,其主要就是在确认房屋拆迁的前提下开展的工作,并没有真正的与被拆迁进行实际的交流,被拆迁人也没有机会阐述自己的意见,所以,在地方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被拆迁人能够参与到拆迁项目决策中。房屋建筑工程对于居民来讲是一件十分重要的物件,如此巨大的政策行为并没有结合居民的实际意见,仅仅在事后开展宣传和解释工作,最终会导致双方之间存在着矛盾,不利于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甚至还会出现抵触的心理,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几点建议
2.1降低民营企业参与旧城改造的门槛
目前我国正处于城市现代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处于脱节的状态,仅仅凭借政府的行为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快速发展的需求,必须要积极的引用民营企业参与到旧城改造中,对于民营企业来讲,基础设施的建设所需要的投资比较大以及周期比较长,如果能够做好规划工作是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可行性,所以,政府必须要积极的做好投资政策的支持,为民营企业参与到旧城改造中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2.2公众参与拆迁
目前一部分政府在进行拆迁的时候往往需要先将公告发布,然后对被拆迁人做思想工作,最终进行拆迁协议的签订,这种拆迁程序造成了被拆迁人本身的處境十分的被动,甚至会产生被强制的思想,最终引发矛盾。必须要将拆迁程序进行优化,在准备拆迁之前必须要积极的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做好思想工作之后才能够公布拆迁公告,从而缓解了矛盾的发生。
2.3补偿标准有针对性
在当今时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在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时候必须要积极的引入市场机制的评估方法,与市场接轨,才能够从根本上保证广大被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被拆迁人员的抵触心理。各地的补偿标准必须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赔偿的方式必须要多元化,满足不同人员的不同需求,才能够真正的做到群众满意,同时必须要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基本原则。
2.4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
必须要不断的完善房屋拆迁监督管理体制,积极的开展监督工作,才能够避免利用职能违规操作的现象发生,减少强制拆迁的行为出现,对于拆迁过程中所出现的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必须要严肃处理,保证被拆迁人员的切身利益不受到侵害。对于被拆迁人员的无理要求必须要耐心做思想工作,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要严格的监督,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资金的合理利用,必须要实现专款专用。
总结:
目前我国房屋拆迁工作十分的普见,导致拆迁问题十分的尖锐和突出,必须要坚持先补偿安置,后设施拆迁的基本原则,不断的优化和创新拆迁补偿方式,才能够有效的消除人们的抵触心理,能够更好的信任政府,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李炼军.从城市房屋公益拆迁到商业拆迁:法律的缺位及其完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3):132-136.
[2]李炼军.从城市房屋公益拆迁到商业拆迁:法律的缺位及其完善[期刊论文]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2).
作者简介:
张金平,东明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山东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