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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民社救发[2017]24号各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农委、卫生计生委、教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现将《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