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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军需社会化保障主要有外包式、内包式、依托式等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主要是针对作战部队、特殊地区和战时商业服务社会化三种情况选择不同的保障模式。当然,这些形式还需要法律的手段进行保障。
关键词:非战时条件;军需;社会化保障
提高非战争军事行动军需保障能力,必须提高军队核心保障能力,即提高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军需保障能力。
一、作战部队军需保障社会化的基本模式
1.外包式。
作战部队军需保障模式可以采用外包式,即以社会和市场的保障资源为依托,立足现有条件,运用招标竞选制、招标采购制,将军队保障不了、保障不好的生活项目直接委托给地方承包商进行承包经营。选择此种模式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部队驻地靠近城镇,有较好的社会环境;二是现有军队保障设施设备的技术状况不能太差;三是出包单位、承包商和被保障人员对出包标准经费均能承受得起;四是出包以后,其保障成本比出包前能有所下降,其保障质量和水平比出包前能有所提高;五是有利于军队保密。此种模式,既适用于一体化内容的承包,也适用于单项内容的承包;既适用于专业化项目的承包,也适用于非专业化项目的承包;既适用于短期承包,也适用于长期承包。
2.内包式。
特殊地区部队,如地处高山、海岛、戈壁沙漠的部队,基本上是处于无社会环境的地区,军需保障社会化模式可采用内包式,即以军队内部现有的职工为主体,引入现代企业制度的部分管理方法和机制,建立起少吃“皇粮”、暂时没有法人资格的职工保障实体。此实体应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进行竞争上岗;實行“分灶吃饭” ,体现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原则;实行经费包干、自主经营,逐步向具有法人资格、不吃“皇粮”的保障实体转变。概括地说,就是先改制、后脱钩、再推向社会。此种模式的主要优点是,在不投入或少投入的情况下,只是改变管理方法、管理机制和管理模式,就会获取社会化保障的高效益。同时可以把追求军事效益、经济效益、政治效益、社会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走出一条逐步推进、平稳过渡的军需保障社会化改革之路。
3.依托式。
战时军需保障社会化可实行布局开放的依托保障即依托式。即依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建立战时军需保障体系。具体做法是:依托地方通用保障基础,如战地商业网点,实施战时军需保障;依靠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做好紧急机动保障。实行这一模式,应尽快建立健全有关的军需保障社会化法规,做好国民经济动员。
二、作战部队军需保障社会化的法律保障
信息化条件下的战争成为未来战争的主要样式,迫切需要法规规范经济动员活动,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一方面,国民经济动员法律制度可以从法律上确定军队和地方经济动员决策指挥机构领导、指挥经济动员的权利和职责,从而强化经济动员决策机构的职能;另一方面,国民经济动员法律制度通过规定动员的原则、程序、方式和方法,强化经济动员运行机制,保证各级经济动员机构快速有效地完成动员任务。此外,国民经济动员法律制度是同一切不利于国民经济动员行为作斗争的有利武器,任何阻碍或破坏国民经济动员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民用运力动员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国防动员法》已经出台,《地方力量动员法》正在起草和处于立法程序之中。与此同时,《船舶工业动员条例》、《地方力量动员潜力调查暂行办法》、《地方力量动员办公室工作规定》、《地方力量动员项目管理》、《征用法》等专项法律也在拟制中。虽然《民用运力动员条例》等行业法规已经颁布,但配套性法规、规章没有及时出台,地方力量动员缺乏可操作性、针对性。需要指出的是,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动员问题是军地双方的事,既需要有国家的法律法规来提供制度保障,也需要军队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完善和细化。
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组织军需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是受经济利益而驱使的,当其人身安全受到较大威胁,经济收益不高时,就可能不愿提供保障,甚至不去提供,造成军需保障中断。为确保战时军需保障的及时、高效、不间断,战时军需保障动员运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应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保证,各种动员手段相结合的形式对其进行动员转化,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战时动员能力。
有关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战时动员法律法规的制定,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军队战时动员、使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基本法规;总部制定和颁发的军队战时动员、使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规章;军区及军兵种制定和颁发的战时动员、使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规章。
军队战时动员、使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基本法规,处于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法律规范体系的最高层次,具有“龙头”的地位,起着统领的作用,不仅为全军战时动员、使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其他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结合国家颁布的有关地方力量动员法律法规,以及1995年6月由中央军委制定和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条例》,《军队战时动员使用后勤社会化保障力量法》作为军队战时动员和使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的基本法。
总部制定和颁发的军队战时动员、使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规章,居于军队动员,使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法律规范体系的第二层次。主要是指由四总部制定颁发或由总后勤部单独颁发的涉及全军或军队战时动员、使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的条令、条例、规则、标准等。它具有在全军和全军一定范围内遵行的法律效力。可结合《军队动员使用后勤社会化保障力量法》,一方面修改和完善我军已经制定颁发后勤专业条例(财务除外)、后勤部(分)队条例、军兵种后勤条例、后勤司令部工作条例、基层后勤管理等条例,使之具有规范动员和使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的内容;另一方面可制定诸如《军需装备生产与技术维修力量使用细则》、《人员组织、训练、动员细则》、《饮食保障力量动员条例》等具体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动员法规。
军区及军兵种制定和颁发的战时动员、使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规章,居于第三层次。主要是指由各军区、军兵种,根据《军队动员使用后勤社会化保障力量法》和总部制定颁发的战时动员、使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规章,制定颁发的在本系统或本区域内执行的补充性、地区性战时动员、使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规章。它位居军队战时动员、使用军需社会力量法律规范体系的最后一个层次,只具有在本军兵种、本保障区范围内遵行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试论审计监督在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过程中的作用[J]. 周兆康,王顺宝. 军事经济研究. 2001(04)
[2]军用物资集中采购模式研究[J]. 魏文,曲宇风,凌峰. 军事经济研究. 2001(04)
[3]对21世纪初军队后勤特点及发展趋势的探讨[J]. 冯亮,詹爱国. 军事经济研究. 2001(04)
[4]核心竞争力:未来企业竞争的基础[J]. 黄继刚. 经济管理. 2000(08)
关键词:非战时条件;军需;社会化保障
提高非战争军事行动军需保障能力,必须提高军队核心保障能力,即提高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军需保障能力。
一、作战部队军需保障社会化的基本模式
1.外包式。
作战部队军需保障模式可以采用外包式,即以社会和市场的保障资源为依托,立足现有条件,运用招标竞选制、招标采购制,将军队保障不了、保障不好的生活项目直接委托给地方承包商进行承包经营。选择此种模式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部队驻地靠近城镇,有较好的社会环境;二是现有军队保障设施设备的技术状况不能太差;三是出包单位、承包商和被保障人员对出包标准经费均能承受得起;四是出包以后,其保障成本比出包前能有所下降,其保障质量和水平比出包前能有所提高;五是有利于军队保密。此种模式,既适用于一体化内容的承包,也适用于单项内容的承包;既适用于专业化项目的承包,也适用于非专业化项目的承包;既适用于短期承包,也适用于长期承包。
2.内包式。
特殊地区部队,如地处高山、海岛、戈壁沙漠的部队,基本上是处于无社会环境的地区,军需保障社会化模式可采用内包式,即以军队内部现有的职工为主体,引入现代企业制度的部分管理方法和机制,建立起少吃“皇粮”、暂时没有法人资格的职工保障实体。此实体应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进行竞争上岗;實行“分灶吃饭” ,体现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原则;实行经费包干、自主经营,逐步向具有法人资格、不吃“皇粮”的保障实体转变。概括地说,就是先改制、后脱钩、再推向社会。此种模式的主要优点是,在不投入或少投入的情况下,只是改变管理方法、管理机制和管理模式,就会获取社会化保障的高效益。同时可以把追求军事效益、经济效益、政治效益、社会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走出一条逐步推进、平稳过渡的军需保障社会化改革之路。
3.依托式。
战时军需保障社会化可实行布局开放的依托保障即依托式。即依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建立战时军需保障体系。具体做法是:依托地方通用保障基础,如战地商业网点,实施战时军需保障;依靠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做好紧急机动保障。实行这一模式,应尽快建立健全有关的军需保障社会化法规,做好国民经济动员。
二、作战部队军需保障社会化的法律保障
信息化条件下的战争成为未来战争的主要样式,迫切需要法规规范经济动员活动,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一方面,国民经济动员法律制度可以从法律上确定军队和地方经济动员决策指挥机构领导、指挥经济动员的权利和职责,从而强化经济动员决策机构的职能;另一方面,国民经济动员法律制度通过规定动员的原则、程序、方式和方法,强化经济动员运行机制,保证各级经济动员机构快速有效地完成动员任务。此外,国民经济动员法律制度是同一切不利于国民经济动员行为作斗争的有利武器,任何阻碍或破坏国民经济动员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民用运力动员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国防动员法》已经出台,《地方力量动员法》正在起草和处于立法程序之中。与此同时,《船舶工业动员条例》、《地方力量动员潜力调查暂行办法》、《地方力量动员办公室工作规定》、《地方力量动员项目管理》、《征用法》等专项法律也在拟制中。虽然《民用运力动员条例》等行业法规已经颁布,但配套性法规、规章没有及时出台,地方力量动员缺乏可操作性、针对性。需要指出的是,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动员问题是军地双方的事,既需要有国家的法律法规来提供制度保障,也需要军队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完善和细化。
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组织军需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是受经济利益而驱使的,当其人身安全受到较大威胁,经济收益不高时,就可能不愿提供保障,甚至不去提供,造成军需保障中断。为确保战时军需保障的及时、高效、不间断,战时军需保障动员运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应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保证,各种动员手段相结合的形式对其进行动员转化,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战时动员能力。
有关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战时动员法律法规的制定,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军队战时动员、使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基本法规;总部制定和颁发的军队战时动员、使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规章;军区及军兵种制定和颁发的战时动员、使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规章。
军队战时动员、使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基本法规,处于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法律规范体系的最高层次,具有“龙头”的地位,起着统领的作用,不仅为全军战时动员、使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其他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结合国家颁布的有关地方力量动员法律法规,以及1995年6月由中央军委制定和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条例》,《军队战时动员使用后勤社会化保障力量法》作为军队战时动员和使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的基本法。
总部制定和颁发的军队战时动员、使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规章,居于军队动员,使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法律规范体系的第二层次。主要是指由四总部制定颁发或由总后勤部单独颁发的涉及全军或军队战时动员、使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的条令、条例、规则、标准等。它具有在全军和全军一定范围内遵行的法律效力。可结合《军队动员使用后勤社会化保障力量法》,一方面修改和完善我军已经制定颁发后勤专业条例(财务除外)、后勤部(分)队条例、军兵种后勤条例、后勤司令部工作条例、基层后勤管理等条例,使之具有规范动员和使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的内容;另一方面可制定诸如《军需装备生产与技术维修力量使用细则》、《人员组织、训练、动员细则》、《饮食保障力量动员条例》等具体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动员法规。
军区及军兵种制定和颁发的战时动员、使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规章,居于第三层次。主要是指由各军区、军兵种,根据《军队动员使用后勤社会化保障力量法》和总部制定颁发的战时动员、使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规章,制定颁发的在本系统或本区域内执行的补充性、地区性战时动员、使用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规章。它位居军队战时动员、使用军需社会力量法律规范体系的最后一个层次,只具有在本军兵种、本保障区范围内遵行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试论审计监督在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过程中的作用[J]. 周兆康,王顺宝. 军事经济研究. 2001(04)
[2]军用物资集中采购模式研究[J]. 魏文,曲宇风,凌峰. 军事经济研究. 2001(04)
[3]对21世纪初军队后勤特点及发展趋势的探讨[J]. 冯亮,詹爱国. 军事经济研究. 2001(04)
[4]核心竞争力:未来企业竞争的基础[J]. 黄继刚. 经济管理. 2000(08)